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合集下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 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
还注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不同的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同样充分参加 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 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 育的任务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上 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
1

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 机会最少;

【法规标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发布部门】联合国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1980-09-29
【生效时间】1980-09-29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歧视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 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2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 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增强人们对妇女权益的认识和关注。

一、概述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公约)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两项核心文件。

这两个文件被广泛视为国际妇女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对于加强妇女地位、打破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公约于1979年通过,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妇女权益的国际公约。

公约明确指出,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能受制于文化、传统或宗教因素,并承认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享有平等的权益。

该公约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1.歧视消除:公约规定国家应制定和实施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设立机构以保障妇女权益。

2.教育和就业:公约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职业培训,确保妇女在教育和工作中的平等地位。

3.政治和公共参与:公约呼吁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并增加妇女在政府和议会中的代表比例。

4.婚姻和家庭: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婚姻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并确保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三、《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于1995年通过,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里程碑性文件。

它对促进妇女在12个关键领域的平等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指导,包括教育、就业、健康、贫困、暴力等。

该文件提出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1.妇女权益的全面推进:文件强调了妇女权益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促进了妇女平等权益的全面推进。

2.妇女参与:文件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发展过程,确保妇女在各个层面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3.妇女安全:文件呼吁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确保妇女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4.性别平等:文件要求各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对妇女在家庭和工作中的不平等待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是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和确保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该公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之初,联合国《宪章》中就确立了妇女和男子平等的原则。

然而,实际上妇女在世界各地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包括教育机会不平等、就业歧视、政治参与的限制、家庭暴力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联合国于1975年举办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了CEDAW公约,该公约为全球范围内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一项法律框架。

CEDAW共有30个条款,涵盖了妇女权利的各个方面。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妇女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教育和职业机会的平等、健康照顾和计划生育的权利、禁止性别暴力和贩卖妇女等。

该公约要求签署国采取一系列的法律、行政和政策措施来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成立国家机构来监督公约的实施。

截至目前,共有189个国家签署了CEDAW 公约,许多国家还修改了国内法律以符合公约要求。

然而,尽管CEDAW的实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着许多妇女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仍需继续努力,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真正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国家报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国家报告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參考手冊目錄壹、聯合國人權條約國家報告義務與CEDAW報告之編寫 (1)貳、一般性建議納入國家報告之寫作方式一、規範國家報告撰寫內容之一般性建議文 (4)二、參考示例 (24)叁、公約各條文核心概念及國家報告相關機關分工表 (36)【附錄】附錄一重要詞條英文及正簡中文體對照表 (82)附錄二CEDAW第2次國家報告撰寫格式 (83)附錄三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準則 (85)附錄四CEDAW專要報告準則 (96)附錄五人權落實情況評估指標 (102)附錄六人權議題主要國際公約部分清單 (105)附錄七各國性別平等申訴/監察機制整理 (108)附錄八相關網站資源 (113)壹、聯合國人權條約國家報告義務與CEDAW報告之編寫1聯合國各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在批准或加入公約後,除了落實條約實質條款的義務外,尚需定期對各條約機構提出國家報告,說明國內在落實公約條文上所採取的行政、立法、司法措施以及所遭遇的困難。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8條,締約國必須在一年內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初次國家報告,其後至少每四年提出定期報告,並由條約機構「CEDAW委員會」審議之;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6條亦有相應之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該法於立法院通過時之附帶決議(二)則明定國家報告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等五院之共同義務。

對締約國而言,編寫及提交報告不僅是國際義務的履行,同時亦是評估其國內人權保障的機會。

透過CEDAW國家報告的編寫,政府部門至少可在消除歧視、促進平權上獲得幾項效益:(一)全面檢視國家立法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國際婦女人權標準;(二)以公約條文為架構,檢討各面向的婦女權益進展狀況;(三)透過對非政府組織(NGO)的諮詢與對話,促使公民社會參與國家政策的制定、落實及檢視等過程;(四)充分理解現行促進婦女人權/性別平等措施的問題及缺失所在;(五)制定可及目標,並規劃有效政策及方案以達成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79.12.1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哥本哈根正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订于哥本哈根)本公约缔约各国,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性别的区别;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关心到尽管有这些不同的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上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深信基于平等和公正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权利的充分享受是必不可少的;申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公平、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同样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的任务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认识到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才能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这种歧视;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摘要: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正文: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在1979 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全球范围内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这一公约的出台源于妇女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面临的歧视现象,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这些歧视限制了妇女的发展,损害了妇女的权益,导致了妇女在各个方面的不平等地位。

因此,制定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成为当时国际社会的迫切需求。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公约》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序言、条款和附件。

其中,条款部分是《公约》的核心内容,共包括九个部分,规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1)序言部分阐述了《公约》的目的,即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男女在教育、职业、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平等地位。

(2)第一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等。

(3)第二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教育、职业和职业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入学、课程设置、实习、职业选拔、薪酬等方面。

(4)第三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招聘、工作条件、薪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

(5)第四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卫生和福利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家庭计划、育儿假等方面。

(6)第五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司法程序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证人权利、法律援助等方面。

(7)第六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家庭关系、监护权、财产权等方面。

(8)第七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

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

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

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保障妇女的权利。

从该公约来看,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保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受到限制。

虽然中国政府于2024年实施了放开全面生育二孩政策,但之前的独生子女政策长期以来对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施加了严格限制。

这种政策导致了许多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对于那些想要拥有更多孩子或选择延迟生育的女性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歧视。

其次,女性在就业领域面临着种种形式的歧视。

尽管中国政府鼓励女性参与就业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女性的就业权益,如《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女性仍然面临职场歧视和难以平等享有的就业机会。

例如,许多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被拒绝晋升或获得更高的薪水。

此外,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方面也面临就业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包括遭到解雇或不公正待遇。

然而,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

例如,中国政府提出了“男女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并在法律上保护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女性就业率的政策,如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职称晋升机会给女性。

然而,中国在实际履行承诺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但在执行这些政策时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政策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机制,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逃避法律法规的制约,对女性权益进行侵犯。

总的来说,通过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角度来看,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保障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权益,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对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联合国人权文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人权文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F. 妇女权利20.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1)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

本公约缔约各国,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培训、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的,145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种歧视的一切形式及现象,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国CEDAW/C/AUT/Q/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8 August 2006ChineseOriginal: English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第三十七届会议2007年1月15日-2月2日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奥地利1. 会前工作组审查了奥地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UT/6)。

概述2. 请提供关于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过程的资料。

应指出哪些政府部门和机构曾参与,以及它们参与的性质和程度,是否曾与非政府组织协商,该报告是否提交给议会。

3. 奥地利政府是否打算接受前次结论意见中的建议,撤回对《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意见?宪法,立法,国家机关4. 对前次结论意见(A/55/38, 建议 239)的答复中举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三个法院正在进行的关于平等待遇案子的诉讼。

请提供在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关于平等待遇案件的全面的统计数据,包括尚未结案和已经结案的案数,各案的性质和结果。

5. 报告说明正在计划重组平等待遇委员会。

根据计划,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将扩大到监测不仅是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待遇,并扩大到所有人在所有生活领域不分种族、族裔、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年龄、或性倾向的平等(答复CEDAW A/55/38,*问题清单的页码指该报告英文本的页码。

CEDAW/C/AUT/Q/6建议235)。

请说明现在有什么措施,确保这一扩大的任务不至于削弱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努力。

并解释,为什么在新的平等待遇委员会的三个理事会结构中,只在工作场所确保男女平等待遇,而在种族和族裔方面还包括其他领域?6. 请解释,报告在第3条下关于奥地利发展政策的两性平等原则称,“执行这一原则仍然是一项挑战,它不仅对“奥地利发展合作”,对奥地利联邦政府所采取的、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潜在影响的措施也是如此。

”。

对妇女的暴力7.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05年12月15日的结论意见(CAT/C/AUT/CO/3)中表示关切,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所涵盖的各领域,缺乏可用的统计和“详细的关于性暴力案件和关于调查、起诉、惩罚犯法者的资料”。

请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步骤,改善情况,并提供关于这个问题至今已经有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对妇女影响的资料。

8.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缺乏“关于每年被虐待的妇女人数的准确统计资料”,和关于奥地利妇女收容所经费拮据,表示关切(E/CD.4/2003/75/Add.1, 第1566 和1568段)。

除了在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在第5(a)条下列出的资料外,请说明是否有任何计划,进行全人口的对妇女暴力案的调查。

请并提供关于干预中心所协助的受害者以及妇女难民的人数统计,其中说明那些援助中心的收容能力和经费来源是否足够。

贩卖人口和剥削卖淫妇女9.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从报告(E/C.4/2000/68,第70段)将奥地利列为贩卖妇女的主要目的地国家之一。

委员会注意到在答复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建议228)中已经说明的发展外,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和范围,包括有记录可查的受害者人数的数据,和对贩卖人口罪犯所采取司法行动的资料。

10. 该报告提到一种协议,允许暂时居住的寻求庇护者申请一种“健康检查卡”而当妓女,认为是登记人数增加的原因,特别是黑非洲妇女的登记(见第40页)。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包括立法,扑灭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剥削卖淫妇女的现象,以及采取了什么措施,如何解决那些最后使得她们沦为妓女的妇女脆弱情况。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1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5年满意地指出,联邦政府一半的部长是妇女(E/C12/AUT/CO/3,B5)。

同时,根据该报告附件二的数字,在决策阶层,特别是议会,以及各省的政府和议会,妇女人数仍然很少。

请说明自从审议上次报CEDAW/C/AUT/Q/6告后,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称的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所有各决策层级的参与。

教育和定型观念12. 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第5条(a)款下所指的特别研究项目的结论。

该研究项目的目的是评价对男女平等教育原则的认识以及该原则在学校中的落实。

并说明是否根据结论采取了任何行动。

并请提供资料,说明有没有任何解决媒体中男女定型观念问题的现行措施。

13. 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中(A/55/38,建议241),请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引进人权教育,特别是妇女的人权教育。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该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14. 报告提供了关于拥有博士学位和研究经验但因为超龄而没有资格获得“根据标准条件的研究津贴”的妇女“APART extra——奥地利高级研究和先进技术方案附加方案”资料。

她们超龄是因为履行母亲责任而中断工作。

请说明是否对发给研究津贴的“标准条件”中的性别敏感性做了评估;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消除这方面事实上的歧视。

就业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15. 报告称,妇女占非全时工作者的85%(对建议233和234的答复)。

还举出最近的一项研究说,在访谈过的非全时妇女工作者中,70%称家庭情况是从事非全时工作的主要原因,而男子这种原因的比率只有10%。

除了在第11条第2款下报告所讨论的立法修改外,政府打算采取什么具体措施,鼓励男女之间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的责任。

1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妇女在低工资非全时工作中占极高的比列,以及妇女在同等工作上往往比男子获得较少薪酬,表示关切(E/C.12/AUT/CO/3,D.10)。

根据第六次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在2001年,妇女的收入比男子平均少28%(对建议233和234的答复)。

请说明,缔约国打算怎样进一步处理这个问题。

在答复中应当包括“同工同酬和同值工同酬”准则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17. 委员会前次的结论建议(建议236)对单身妇女、特别是没有结过婚的和离婚的老年妇女在退休金与社会安全福利上的不利地位,表示关切。

报告答复委员会的建议,叙述了退休金计划的修正案。

请更详细地阐述在改革中怎样照顾到上述各类妇女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特别是,请解释在第11条第1款(e)项内说明的平等补助金对于消除对妇女在退休金方面的歧视有多少作用。

CEDAW/C/AUT/Q/6保健18. 请提供资料,说明关于2002年和2003年进行的影响妇女健康的社会经济因素研究的主要结论(答复建议237, A/55/38)以及其后那些结论怎样对政府关于这些问题的政策有影响。

19. 根据报告,各妇女保健中心得到联邦卫生与妇女问题部“按照预算能力”的补助(答复建议237)。

请提供数据,举出中心的数目,和对中心的补助是否满足妇女的保健需要。

说明政府采取什么步骤,去解决津贴可能欠缺的问题。

20. 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奥地利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统计资料,包括移徙人口中的情况,并阐述国内现有的任何提高认识宣传和援助方案,包括对一般公民和对脆弱群体。

若干特殊的妇女的状况2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5年的结论意见对奥地利13%的人口面临贫穷,表示关切(E/C.12/AUT/CO/3,第14段)。

请按性别和年龄提供这些人的数据,以及提供关于有针对性减轻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的措施的资料,特别是关于面临多种歧视的妇女(例如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群体妇女、移徙妇女)的这类措施。

22. 根据报告,大约41%奥地利农业户是由妇女管理。

但是,只有大约三分之一投资补助是付给妇女管理的农庄。

请解释为什么妇女分到的投资补助比率看来小于她们所管理的农庄的比率。

23. 请阐述2003年题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区域发展基本原则” (第3条“空间规划与区域政策”)研究的结论,说明这些结论怎样影响政策以及是否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

24. 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结论229)中,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E/CD.4/2003/75/Add.1,第1566和1568段)都表示对奥地利境内移徙妇女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政府官员侵犯人权的问题。

报告在答复委员会结论意见(建议229)时称,“一旦怀疑工作人员对庇护申请者任何形式的侵犯,即提出控告……”请就任何这种控告的性质及其结果提出资料和统计数字。

25. 请评估第10条(e)款(“对移徙妇女提供教育”)下所称、对各省所发起的针对移徙妇女的教育措施的影响,考虑到该报告称,这些措施“对男女平等开放”,“所有这些方案和课程在设计中都考虑到了与性别有关的因素。

”。

任择议定书26.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广为宣传奥地利于2000年9月6日批准的《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