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3 年发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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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
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1.21
【实施日期】200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2年11月21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监督管理,保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
1.包装物、容器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
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2.包装物、容器范围。
《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办法》所称容器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防范危急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危急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如四氢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民用燃气不适用于本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时,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平安许可证和资质认定。
建立、健全相关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急化学品时,向四周单位神居民宣扬和告知有关危急化学品的防护学问发生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七条公司平安部负责公司危急化学品平安综合管理,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急化学品的管理。
其次章使用的平安管理第八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部门,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平安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
第十条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平安牢靠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系统和联锁爱护系统等平安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其维护、修理、检测,保持完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宝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5日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宝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除特种设备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全市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实验有序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药品,具体名录按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的目录执行。
根据危化品的化学特性和上级要求,危化品分为“管制类”和“非管制类”。
“管制类”危化品包括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缩气体,麻醉和精神药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非管制类”危化品指除“管制类”危化品以外的其他危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所等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化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学校鼓励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化品的使用。
第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进入使用和存储化学品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均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技能教育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一定的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操作维护使用技能,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有效管理化学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本文将介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规范性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危险特性和潜在风险,采取科学、全面、预防性的管理措施。
•责任管理原则:明确化学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实现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和多部门协作。
•安全优先原则:以人员安全为中心,实施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信息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化学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交互服务。
3. 管理范围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3.1 生产管理•制定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明确员工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
•实施生产现场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确保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提升员工的化学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2 储存管理•选择适当的储存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采取分区分级储存,确保不同性质的化学品互相隔离。
•储存设施要符合安全规范,保证通风、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
•建立化学品台账,对储存的化学品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
3.3 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如防护措施、装载限量等。
•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确保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溢出。
•运输过程中,加强事故预防措施,提前安排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长途运输,优先选择本地供应。
3.4 使用管理•制定使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和事故情况。
•加强通风、换气等措施,防止化学品蒸发和露点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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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发布)
【发布部门】陕西省宝鸡市人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宝鸡市
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01-07【生效时间】2003-01-07【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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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2003-1-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一)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企业设立地政府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