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部署方案范文最新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部署方案范文最新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部署方案范文最新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摘要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的支持,中医药法实施细则部署方案成为当前热议的话题。

中医药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中医药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中医药健康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医药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中医药健康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

二、管理内容第四条中医药健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2. 中医药预防保健;3. 中医药疾病诊疗;4. 中医药康复服务;5. 中医药养生养老服务;6. 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研;7. 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8.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管理流程第五条中医药健康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健康评估:通过望、闻、问、切等中医诊断方法,全面评估个体的健康状况;2. 健康干预: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中医药干预方案;3. 健康监测:定期对干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调整干预方案;4. 健康教育:普及中医药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个体自我管理能力。

四、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

第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中医药健康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

第八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当根据职责,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并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日常诊疗工作。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健康管理,发挥中医药社团、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多元化。

五、保障措施第十条人力资源保障: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保障:完善中医药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管理政策体系。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加大对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和服务的实施。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一、引言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传统。

为了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规范中药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药管理法》,以规范和管理中药产业的发展。

二、《中药管理法》的制定背景中国是中药的原产地之一,中药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中药市场上存在着质量参差不齐的中药产品,乱象丛生。

为了规范中药市场秩序,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中药管理法》。

三、《中药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中药管理法》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中药的基本要求、中药的生产经营、中药的流通和使用、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点对中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中药的生产《中药管理法》对中药生产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进行了规范。

生产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中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2.中药的流通和经营《中药管理法》规定了中药的经营许可管理,对中药流通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中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中药产品。

3.中药的使用《中药管理法》还规定了中医院、中医门诊部、药店等医疗机构对中药的使用管理要求,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依法规范使用中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4.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管《中药管理法》对中药的质量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包括中药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进口中药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中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法律责任《中药管理法》还规定了中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中药、销售不合格中药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中药管理法》的意义和影响《中药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中药产业的发展,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维护中药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最新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最新

1. 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日- 目的: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使用和医保支付等行为。

-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黑龙江省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 定义: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

2. 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目的: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

- 适用范围: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 责任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管理。

3. 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目的:加强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流通与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 定义: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

4. 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具体时间未提供- 目的: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重庆市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实施。

- 责任机构: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

这些实施细则均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中医药行业的管理,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中药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项从事中药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中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中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为《管理法》的总则部分,阐述了中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包括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推动中药行业的发展。

该章还规定了中药管理的法律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药的生产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中药的生产管理,包括中药生产单位的注册管理、生产许可和批准制度、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药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第三章:中药的经营第三章主要规范了中药的经营管理,包括中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进出口管理、中药材、饮片、中药制剂的经营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管理等。

第四章:中药的使用第四章内容包括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诊所的规范管理、中药的处方和合理使用、中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等。

第五章:中药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重点规范了中药的监督管理,包括中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中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中药的处置和通告、中药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等。

第六章:法定药品第六章规范了法定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法定药品的批准、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规定等。

第七章:法定机构第七章规定了中药行业的法定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格和管理,包括中药管理机构、中药药品审评机构、中药检验机构等。

第八章:法定责任第八章主要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中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包括中药管理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过渡规定等。

第十章:附则第十章是附则部分,对中药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和过渡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了中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也促进了中药产业的发展。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医药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医药行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中医医疗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成药经营企业、中药材经营企业等。

第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医药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医药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中医药与西医结合的发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传承。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第六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合法经营医疗活动。

第七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中药生产企业管理第十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中药生产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中药生产技术水平。

第四章中成药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中成药产品。

第十五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障中成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中成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中成药销售管理水平。

第五章中药材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八条中药材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中药材产品。

第十九条中药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和存储管理体系,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的明显位置公示。

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国家中医药的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立项..................................................................... .............................................................. 3 第三章起草..................................................................... .............................................................. 3 第四章审查..................................................................... .............................................................. 4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 6 第七章实施与清理..................................................................... .................................................... 6 第八章附则..................................................................... ..............................................................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七)单纯转发的文件;(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