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十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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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四(x)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四(x)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关于传播设施的建设投资主体的规定: 未来将实现“电信、电视、计算机”三 网合一,按《电信条例》规定,广播电 视传输网的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 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信息产 业的同意。

3、关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 定,对违反条例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机 关是县以上的广电部门或其授权的广电 设施管理单位。


(3)关于审批筹建程序 (先审批,后 筹建的程序): 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 视管理部门设立。地方设台,由达到设 台主体层级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 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经国 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级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管 理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电部门审 查批准。地方教育台设立,由地方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 同级广电部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 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 育管理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电部 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
《新闻法规与管理》
第三章
第三节
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广播电视的行政监管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八(x)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八(x)

三、平衡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 二者关系的规范与技巧
1、判决前,不对案件做定罪、定性式的 报道
2、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诉讼权 利的行为
3、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
4、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某些群体予以特 别的关切
(1)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2)对妇女的特别保护
5、对涉密案情不详细报道 6、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
《新闻法规与管理》要点课件
第六章 新闻与司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司法公开及对公开的限制 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
第一节 司法公开及对公开的限制
一、侦查阶段公开及其限制 1、侦查阶段的公开范围分类 (1)完全保密,不予公开; (2)对辩护律师公开,对其他人保密; (3)对辩护律师、嫌疑人和社会公开,
第二节 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
一、关于“媒介审判”问题的争论
媒介审判: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 影响司法的行为。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 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 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 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事实往往是片面的、 夸张的以至是失实,其影响往往是煽情的,其 后果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 使审判在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但未经批准,新闻媒体不得采访报道; (4)对所有人公开,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2、侦查阶段限制公开的原因 (1)出于实现诉讼任务的需要 (2)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 (3)传播犯罪情节的负面影响
二、审判公开及其限制
1、开庭信息公开的制度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
第三节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
一、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质疑性、 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限于程序违法和 违反职业道德上。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三(x)PPT教学课件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三(x)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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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6)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 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 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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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刊创建的程序
1、申请创办报刊的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现在报刊重复的
名称; (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
管、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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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指报刊的举办者,被规定为
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第一节 我国出版业概况(补充内容) 第二节 出版行政管理 第三节 广播电视的行政监管 第四节 互联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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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出版业概况
一、我国出版业的结构构成
1、出版单位 (1)出版社:是以出版图书、音像制品
或电子出版物为主的出版单位。出版社 内部一般设有编辑、校对、印制、发行 等业务部门。编辑部门内又往往分设按 专业分工的文字作品编辑部和兼任装帧 设计的美术作品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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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报刊创建的管理
创办报刊的制度:保证金制、审查批准 制、注册登记制、追惩制。
1、我国报刊的创办实行审批制度
2、我国创办报刊的审批机构是新闻出版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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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内部报刊的治理整顿
1998年起,全部取消内部报刊,原内部报刊 一部分停止出版,一部分改为“内部资料” (不超过原有“内部报刊”的60%),要求: 免费交流,并要有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 资料准印证”编号,一种“内部资料”一证, 该号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发放,分一次性和 6个月有效期两种。

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第十章 传播法制管理

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第十章  传播法制管理

第二节 我国的传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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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播法制的形态主要包括国家 级法律、司法解释、专门法、政府条例 或规定四种。
一、国家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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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级法律《宪法》、《民法通则》和《刑 法》中有许多涉及传播法制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十 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 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980年9月,赵超构在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 议上就以“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让全国人民都有 公开的言论、出版自由” 为由口头建议我国制定新 闻法。 1984年,新闻立法被正式列上议事日程。 1987年,中共中央自十三大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出 版法;全国人大党组向中央提出的八届人大期间 (1992—1997)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 法,这个规划1994年得到中共中央的批准。 1986 年至1987年期间,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 室、上海有关部门都分别拟出新闻法草案。 1988 年5月至10月,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起草小组相继拿 出三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2月,主持《新闻 法》起草的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正式向新闻界宣 布.新闻法“正式草案”将力争于年底前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 但1989年后,该项工作就基本停 滞了。
2002年陕西延安 “枪下留人”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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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9日上午10点半左右,在延安市郊 外的一处临时刑场,两名犯有死刑的犯人正要被 处决之时,执行法官任天民的电话铃声突然响了 起来。电话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厅副厅长李武 清拨来的,这个电话暂时终止了对于死刑犯董伟 的死刑执行。 (曾民 《对陕西“枪下留人”案 的再调查 》,《南方周末 》2002年09月19 日 。)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 反响。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令下达 130天后罪犯伏法,但其中媒体对案件的执行 显然起了一定的影响。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十二(x)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十二(x)


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 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 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 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 。
五、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传播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 没有艺术价值的坚决取缔。 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 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 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 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 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 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 利润、罚款、停业整顿。




1、注意从整体上分析判断 ; 2、注意载体和传播特征 ; 3、重视鉴定的法律程序: (1)明确鉴定权限 (2)应当有正规的书面鉴定意见 (3)对第一次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重新鉴定 (4)最高行政鉴定机关是国务院主管部门

对于淫秽物品的鉴定国内出版单位正式 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 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县级或者 县级以下部门无权进行这类鉴定。




(3)刑事处罚 有关罪名包括走私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 制品的管理。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 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 和单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 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 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 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 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新闻法治与新闻伦理教学大纲

新闻法治与新闻伦理教学大纲

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一、教学基本要求1.了解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及渊源。

2.熟练掌握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类型和主要内容。

3.掌握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需注意的问题。

二、教学内容第一节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1.法及其基本特征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3.我国新闻法制的特点4.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区别联系第二节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及渊源△1.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2.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第三节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1.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2.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3.新闻界本身的自律第四节新闻法制的类型1.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2.判例法3.在特殊领域涉及新闻媒体法制4.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新闻媒体的规定第五节新闻法律关系1.什么是新闻法律关系2.新闻法律关系的类型第六节我国法制的主要内容1.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2.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3.新闻事业行政管理4.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第二章新闻法的历史发展一、教学基本要求1.了解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2.了解英美等国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状况。

3.了解我国当前新闻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4.了解如何加强我国当前的新闻法制建设问题。

二、教学内容第一节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1.经济条件2.思想条件3.政治条件第二节英美等国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状况△1.美国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状况△2.英国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状况3.其他国家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状况第三节我国当前新闻法制状况1.我国当前新闻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2.我国当前新闻法制之状况及新闻立法的进程3.我国当前新闻法制建设方面值得肯定的成绩△4.我们当前新闻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5.如何加强我国当前新闻法制建设第三章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一、教学基本要求1、了解我国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事业的管理状况。

2、了解我国关于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法学教案】新闻与法治

【新闻法学教案】新闻与法治

审判公开
1、审判公开包括: 实质意义公开: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 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 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 形式公开:庭审过程要向当事人公开,向社 会公开。 2、庭审公开的相关制度: 2006年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的讲话:媒体 对案件的报道,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 法院系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审批
媒体攻击法官: 《法律与生活》的《举报有功遭监禁,定罪 无名还有理》 长沙环达科技有限公司诉电子报社侵害名誉 权,诉讼期被法院警告还不执行大字报 南方周末报道的刘秋海事件 法官告媒体: 法官封杀媒体: 2003 年法院封杀记者 2002年7月26日,某市公安局宣传处就曾向六 家当地报社发函, 封杀
检察公开
1、检察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
机关新闻发布制度》
静态:有关检察工作的法律规定,高检院有关检察工 作的方针、政策、司法解释、检察机关的办事规范、工作 程序,其中包括检察院性质、任务、职权、内部机构设置, 直接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在审查、 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 报、申诉须知等。 动态: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的重大活 动和阶段性成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如立案 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活动的情况。 2、新闻媒介报道检务的基本内容:履行法律情况,工作阶 段性成果,检务公开有关情况,工作部署,司法解释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先进集体个人,刑 事案件以逮捕或提起公诉为公开报道起点的规定。
行政公开
1、传媒行政监督的对象 : 行政行为和行政人员及相应人员 ①、行政决策行为 ②、行政组织行为 ③、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行为 ④、行政执行行为和个人品德与操守 ⑤、违法行政行为---重点监督 传媒对野蛮拆迁的新闻报道促使政府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 护加以重视;湖北拆迁办活埋老奶奶 传媒对违规征地(如2005年以新京报发起的对“定州血案”) 的报道; 传媒对2005年底吉化污染事件报道及对政府的信 息公开提出的建议和批评。 2、媒体陪同协助行政机构共同执法行为的思考 公判行为 行政公开是否过度问题讨论?罚款3千,复旦教授嫖娼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案.doc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案.doc

第一讲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教学目的通过讲述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渊源,比较我国与西方新闻法制体制,向学生集中阐释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通过新闻法制保障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和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

教学过程在传媒日益走近我们生活的今天,言论自由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同时,大量不良信息也得到滋生的机会,从而使虚假、低俗、负面的信息与有用的信息一起构成我们整个传媒环境。

每年评出的“十大假新闻”(2003年起评),新闻侵权的四次浪潮(北大徐迅),明星与媒体的不断纷争(如窦唯与新京报),现实要求我们去发现新闻法制的含义。

一、基本概念法的概念及特点(见教材第1页)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新闻法制是实现新闻自由的前提,是构建和谐传媒环境的重要保障。

二、新闻与法的关系每一条新闻产生的过程,都可用传者——信息——受者的模式来表示。

而就在这样一个简单的模式中,处处可以体现新闻与法的唇齿相依。

我们用下图来表示新闻与法的关系:采访者(媒体)将采访或报道他人后所产生的新闻传给受众,这样一个过程就涉及到采访权、名誉权、沉默权、知情权等权利。

新闻法制在整个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既保障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也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

(1)新闻法制为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提供法律支持新闻自由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自由有助于形成一种观点的自由市场,防止出现声音的垄断,有助于发现真理,因此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非常重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如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杰斐逊与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争)《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规定》都有保护新闻自由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这一宪法性规定为新闻自由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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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 侮辱罪和诽谤罪 关于侵犯公民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的犯罪等

(3)行政法 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侮辱、诽谤行为,非法侵入他 人住宅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 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4)其他 《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 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监狱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等。



b,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则是根据社会公认的价值观、道 德观作出的,而不能以个别人的意志、愿望为 转移。而且社会评价会根据条件变化而变化的。 因时而异。如再婚或同性恋问题(在某些国 家就无所谓,而在某些国家就是一种变态行为) 因人而异。如肉食品用少林寺的图像。 因事而异。有些事项同其他事项联系起来才 会具有特定的意义。
《新闻法规与管理》要点课件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新闻传播活动与新闻侵权 新闻传播活动与名誉权 新闻传播活动与隐私权

第一节 新闻侵权行为和新闻侵权法

一、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 1、宪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宪法》还 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 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 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c,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新闻界曾对新闻侵权提出“微罪不举” 的原则,后被司法解释所采纳:把非法 侵权的界限划在新闻和批评文章严重失 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上,而把局部的、轻 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内。

(注:对于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没 有量化标准,法官在划分严重、基本失 实和轻微、局部失实上有一定的自由裁 量权)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过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 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1、类型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死者
四、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1、诽谤 (1)定义:新闻或其他作品严重失实或 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就是 诽谤。


分为本身诽谤和实质诽谤两种。 本身诽谤是指陈述的事项公认具有贬损 性。 实质诽谤是指所陈述的事实在表面上并 无贬义,但是在特定的背景或环境中才 造成对于特定人社会评价的贬低。

刑法第221条,扰乱市场秩序罪。捏造并 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民事责任 民法第120条中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名誉权一般采用五种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


d,新闻媒体或新闻作者有过错 新闻故意侵害名誉权,因为在情节上 比较严重,法院在处理上,会考虑到新 闻作者主观上的恶意而给予较重的处罚。 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法院在审理此 类新闻侵权案件时,会酌情处理。


2、侮辱 (1)定义:新闻或其他作品有侮辱他人 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就是侮 辱。 (2)表现形式:辱骂 ,丑化 。
五、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抗辩

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 2、真实 3、公正评论 4、特许权
六、新闻侵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基本法律、法律 (1)民法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特别规 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



根据以上《民法通则》规定作出的司法解释, 主要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人名誉权的区别: (1)对于自然人,只要侵权作品已经发表, 就足以证明侵害事实已经发生;对于法人来说, 则是在侵权作品发表后,还应当指出作品确已 给法人造成实际上的损害。 (2)消费者和新闻单位也存在区别。消费 者承担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出于故意, 而新闻单位则采用过错原则。



(2)按照新闻侵权四个构成要件来衡量 新闻诽谤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a,陈述虚假事实 内容: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对事实的陈述, 在传播内容中仅仅是表达某种意见、情 感或者情绪而不涉及任何事实的,如果 造成损害他人,那也不是诽谤,而可能 是侮辱。

表现的形式:语言、文字和图像。 对于图像性新闻的真实性,一方面要看 图像本身是否真实(这种情况比较少发 生),另一方面,主要是看图像所表示 的意思是否真实。

3、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 服务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1、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2、新闻作品有违法性 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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