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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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

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笔者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非常深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

一是重重刑轻预防。

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

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

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三是重定罪轻量型。

通过分析发现,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除少数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绝大部分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变量刑。

一审时,对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加重情节考虑较多,而对酌定情节却考虑不够,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犯罪次数等,因此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比较淡薄。

比较典型的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不花力气做工作,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一判了事,导致矛盾升级。

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岂不知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的作出不但要有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必须保证有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而这个公正的程序是作出一个公正判决的前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佟猛2012-05-04 23:09: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

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

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

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

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

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

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

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

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

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

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摘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视野之下,我国的司法活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是,在这一过程,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很容易出现误区,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司法活动应该在追求社会效果的同时,保证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良好的法治信仰。

关键词:司法活动;社会效果;误区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些不能依据法律顺利解决的难题,如何让所有案件参与人都心服口服,彰显法律威信与尊严,这就需要不但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也要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

我国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不能忽视司法制度的作用。

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目标。

一、司法社会效果的概念司法的社会效果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在学术界引起颇多讨论的问题。

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严格司法,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达到纠纷解决、稳定社会之目的,建立一种法律秩序。

[1]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社会效果的主观方面即司法活动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符合社会公众正义观。

社会效果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指社会公众关于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断结果。

它与法律效果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效果是由司法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依据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严格地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

而社会效果的判断依据和标准则具有多元性和不统一的因素。

因为其主体是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社会公众,依照其普遍的正义观和生活经验作出的。

(二)社会效果的客观方面即司法活动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比如法律实施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恢复到常态;法律的实施对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存续是否存在有利影响等等。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详细介绍了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实际操作和限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对抗制原则。

探讨了对抗制因素对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影响。

在总结了对抗制的优势与不足,讨论了对抗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限度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并对未来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刑事诉讼、对抗制、法律规定、效率、公正性、优势、不足、合理限度、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对罪犯的定罪与释放,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抗制是一种基本原则,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抗的过程,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对抗制的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资质和能力不足,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对于如何合理运用对抗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对抗制的实际操作与限度、法律规定的对抗制原则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对抗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局限,为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提供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抗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司法公正。

研究对抗制因素和其合理限度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机制,为完善和优化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对抗制因素的存在和合理运用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对抗制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及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可以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对抗制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或大 或小 都会 引起被 告人 的思 想波 动 , 因此宣 判后 , 时 及 这 种情 况 , 耐心 向他 们讲 法律 规定 , 应 仍不 委托辩 护人 的 , 法指 体 处理 , 依 定 有 法律 援助 义务 的律师 为其 提供 辩 护 。《 刑事 诉讼 法》明确规 定 了法定 代理 人有 申请 回避 、 辩护 、 问 、 出新的 证据 等权 利 。 发 提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 (0 0 1190 l0 .522 l) .2 .2 0
第二 , 好少 年被 告人 的犯罪 年龄 关 。 告 人年 龄直 接 关系 把 被
中图 分类 号 : 904 D 2.
我 国少年 法 庭诞 生 以来 , 收到 了良好 的效 果 , 救 了一大 批 挽

受 到 刑事 追 究 的受 到追 究 ,不 该从 轻 处 罚的而 从 轻 或者 减轻 处 罚 。因此 审 判 人员 始终 把 被告 人 的犯罪 年 龄 当做 少 年刑 事案 件 的重 要事 实 , 认真 核实 。

严 格 依法 办 案 , 审理 环节 上切 实维 护 青少 年被 告 人的 在
其 在 庭审 中如 实 陈述 犯罪 事实 。
第一 , 实保 障 少年 被 告人 的各项 诉 讼权 利 。 理少 年 刑事 切 审
2 开庭 审理 中穿 插教 育环 节 。 于 犯罪 事 实清 楚 , 告 人认 . 对 被
案件 , 持“ 育 、 化 、 救 ” 坚 教 感 挽 的方 针 ,寓教于 审 , “ 惩教结 合” 的原 罪 的少年 刑 事案 件 ,在 法庭 调 查及 辩论 阶 段 注重 教 于环 节 。例 则, 严格 执行 《 刑法 》 《 事诉 讼法 》 及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审理 如 , 法庭 调查 宣 读证 据阶 段 , 、刑 、 关 在 让控 方有 意识 地 宣读 一些 因被 告 未成 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若干 规 定》 既做 到对 犯罪 青少 年进 行 惩罚 。 人 的犯罪 行 为造成 被 害人 精神 、 肉体痛 苦 的证 明材 料 , 以及 对社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体系中,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焦点之一。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司法适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不同角度,探讨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司法适用的基础,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着复杂的问题。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成立与否、虚假陈述与明知与否等相关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罪责的认定。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和案情分析,才能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辨析。

二、量刑的司法适用问题量刑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然而,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量刑的合理性成为了一个挑战。

在一些国家,采用了量刑指南等工具,以便在更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刑法具体规定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法律解释的司法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往往存在着主观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法官在面对相同案件时,可能因为不同的解释思路而做出不同的判决。

这种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对于刑法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解释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确定性。

四、社会背景的司法适用问题刑法的司法适用离不开社会背景的考量。

社会背景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程。

例如,在一些国家,社会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接受度不同,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深入了解社会背景和民众意见等因素,来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依据。

综上所述,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多样化的课题,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多个因素。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审判质效(Judicial Efficiency)是评价司法系统和法官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审判案件拖延时间长、决策不及时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的信任度。

本文将分析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1. 案件拖延时间长:许多案件在司法程序中波折不断,导致审理时间大幅度延长。

特别是在复杂或争议性较大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数年才能有最终判决结果。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2. 决策不及时:有时法官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过多次听证会、补充证据等程序,以致于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这样一来,当事人无法尽早获得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严重损害了个人利益。

3. 司法资源浪费:由于审判质效低下,司法系统中的资源无法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一些案件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而其他更重要且紧急的案件被搁置或者延误。

4. 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而难以准备自己的案件陈述或辩护。

此时,庭审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公正裁决的难度增加。

三、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 司法制度体系缺陷:某些司法制度规定繁琐、程序复杂,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司法机构之间协作不够紧密,信息交流效率低下。

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或工作态度不端正也是造成问题多发的原因之一。

2. 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或政治影响力较强,受到更多司法资源和支持。

相比之下,农村和贫困地区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审判质效明显下降。

3. 案件文书繁杂:由于审判案件的文书制作环节较繁琐,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过多的审批程序和文书要求导致了案件办理时间拉长。

4. 技术手段欠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司法机构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纸质文书、传真等传统手段进行工作。

相比之下,电子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有着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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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

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

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

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

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

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社会效果在目前来说,虽然经常被提及,但评价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认识。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识:
(一)在事实认定、刑法适用及审判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首先是刑法上的审判,在适用刑法时,特别是出入人罪时,必须合乎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其次,审判须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实体正义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违背程序的审判,终将伤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判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这里的方针政策不仅仅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等刑事法方面的政策,而是包括一切国家正在实施的方针政策,也即在适用刑法时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

犯罪的发生是以社会状况相关联的,改善社会状况才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因而能改善社会状况的就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也即“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是否适应国家或地方预防、控制某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预期往往与国家或地方犯罪率及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关,如果某种犯罪行为频发或性质特别恶劣,那么就应对该类犯罪行为从严量刑,以抑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心理安全的预期。

(四)是否有助于引导公众价值观、规范公众行为
我们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通过惩罚行为人让公众明了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评价,预防公众作出此类犯罪行为,从而规范公众行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关系与秩序。

(五)判决结果是否利大于弊
评价案件社会效果好与坏,最直接的莫过于衡量其判决结果利弊大小。

2004年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服判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审判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如果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断申诉、信访,甚至发生聚众闹事、对抗司法等行为,成为地方维稳难题时,那就很难说该案件的社会效果是成功的,起码是有瑕疵的。

(七)公众对判决是否认同
判决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作用、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基于公众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即使对犯罪行为人处以最严酷的刑罚,得到的结果也只能是“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因此,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常识、道德、法律观念。

法律正是通过法官的解释不断深入公众的生活,并使其能保持生命力。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审判能符合上述的标准,将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考量社会效果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因素
(一)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相关联的,一般而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相得益
彰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在刑法适用上应做到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众人权的有力保障。

“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全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故而刑事审判要遵从刑法的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适用走向常识的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的方法可分为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折中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

无论采取哪种或哪几种解释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刑法条文的适用契合案件的实际需要。

“从知识构造的角度看,刑法是从生活常识主义、经验判断出发所作的一种理性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起点是生活常识,而且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也不能过于偏离生活常识”。

因而,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解释方法才可能是最优的。

(二)民意与舆论
“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

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

”因而,刑事审判不得不关注民意、舆论,因为判决的价值最终还是靠社会公众来实现的,判决应能被公众理解、接受,但不意味着对民意、舆论妥协,失去审判的独立性。

一方面,要关注民意,适度回应舆论。

有些常规案件被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介将一些细节,如当事人的身份放大后,民意往往一下子就倾向于弱势者,往往造成法院偏向权势者的假象,使审判变得很被动。

当社会上出现错误的言论、披露的事项失实时,更应尽早回应、辟疑。

另一方面,坚持审判的独立性,引导民意回归理性。

从长期来说,民意往往是正确的,但短期内则不然。

民众对案件的往往了解不全面,而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而追奇求新,对案件进行选择性报导,特别是网络媒体容易被操纵,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媒体的话语优势引导社会公众肆意宣泄对司法处理过程中案件的情感,致使当事人发出‘死在记者的笔下’的悲叹”,因而对公众质疑的事项要及时释明,从而引导公众回归理性。

(三)权力机关
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法院也难以审判独立的名义彻底与其他权力机关划清界限。

这样,在审判当中一方面要寻求权力机关的支持,一方面也要尽可能避免权力机关过度干预司法。

很多时候,权力机关的介入也是为了解决案件,从个案来看,短期内也许有助于暂时解决问题,但长远来看,会影响到公众对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利。

但很多行为人无力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等类型案件的解决往往又离不开权力机关的支持。

因此,要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需在寻求权力机关支持与避免权力机关的过度干预中寻求平衡。

四、结语
在刑法审判考量社会效果既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同时也是新形势下人民
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然而,在目前来说,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尚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它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怎么确定,还没有达成相对一致的观点,因而,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值得更多的刑事法律人进行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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