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论社会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论社会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影响杜业蓬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传媒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舆论产生的方式和传播的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也日渐增大。
伴随着这样的情况,则更有必要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
关键词:社会舆论;独立审判;舆论监督;协调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14-02作者简介:杜业蓬(199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获取信息的渠道的革新,社会舆论出现得更多,关注的范围也更广。
关于国家大事、民生、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会产生许多的社会舆论,这些社会舆论也会反作用于话题本身。
司法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难免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然而,如何平衡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社会舆论和独立审判(一)社会舆论1.社会舆论的概念黑格尔认为,社会舆论是人们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天然方式,它表现的是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
[1]而今舆论学现在已经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问,有很多的学者社会舆论进行了定义。
李普曼认为“舆论基本上就是对一些事实从道德上加以解释和经过整理的一种过程。
”[2]2.舆论的表现形式如果从舆论的载体上划分,个人认为可划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类。
有形的舆论主要载体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网络。
无形的舆论体现在大众的生活中,以非书面的语言的形式出现。
3.舆论的特点(1)公开性。
舆论是大众对于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的看法观点和议论。
既然是公众的议论,则必然公开进行,并且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不会引起广泛关注,不影响公众,也就构不成舆论。
(2)大众化。
大众化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对象的大众化,即舆论谈论的对象是大众所关心的问题或现象;二是主体的大众化,即有相当数量的人形成一定的规模参与讨论、发表观点。
我国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我国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者:姜楠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99-02作者简介:姜楠(1991-),女,汉族,吉林榆树人,吉林财经大学,2015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我国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
一、我国网络舆情现状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依托网络平台有了更深层的发展,网民可以在网络上随时随地参与网络热点话题的讨论,并通过网络舆论捍卫自己的权利,看似不起眼的网络问题都可以在短时间内引发网民的热议,形成网络舆论。
近年来,我国在加速法治进程过程中,有90%引起司法公信力危机的法治事件都是基于网络引起的,这些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的普通案件,稍加发酵和渲染,就会在网络上被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司法机关如何能够正确处理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这两者间的联系,进而能够使网络舆情监管发挥其应有的水平,维护司法公信力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亟待研究的关键问题。
国际上对于网络舆情管理方面早有探索和尝试,而且在早期的摸索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收获,这对我国司法机关在缓解网络舆情的压力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帮助。
但是我国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较其他国家兴起的时间相对晚一些,并且始终处于初级阶段,而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网民带来越来越多的思想碰撞,网络舆情能够正常有序的发展对司法公信力的权威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
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民在对网络热点话题进行讨论并表达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自身情感和常识的摆布,所作出的评价和批判都带有较为浓重的道德色彩,网民仅仅是通过网络接触当事人或证据,并没有实地接触这些实物,而且单单靠一些知情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信息从而对某项事件所作出的评价,这往往不够全面,在此基础上网民之间思想的碰撞,信息的快速传递,网络帖子在无线网络空间的成倍数转载和传播,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形成网络舆情。
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

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人们应该还记得去年5月在湖北省巴东县一个叫野三关镇的娱乐城里发生的惨烈一幕。
来此休闲的镇招商项目协调办负责人邓贵大等一行三人与服务员邓玉娇相遇,黄德智要求邓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双方发生争执。
在侮辱性语言和强力推搡之中,邓玉娇情急之下,从随身包中拿出水果刀,向黄德智和邓贵大乱刺,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破,不治身亡,黄德智受伤。
随后,邓玉娇主动电话报警,因涉嫌故意杀人,邓玉娇被刑事拘留。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明确,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起案件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
由于案发在特殊场所(娱乐场所)、被杀者为政府官员、杀人者为娱乐城女服务员、案情涉嫌官员恃强凌弱,有媒体质疑该案存在不公的可能性,因此,“邓玉娇案”的进展格外受人关注。
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具有官员这一强势身份的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刀捍卫尊严的姐妹。
此帖引发各网络论坛的巨大响应,网上一项针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调查表明,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的正当防卫。
网民普遍表示出对邓玉娇的同情甚至赞颂,在网络上邓玉娇已被授予“2009年第一烈女”、“侠女”、“圣女”等称号,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甚至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
在巴东县城以及邓所住的医院前,都有从各地赶来声援支持的网民,当地一些民众也聚众声援并申诉ft己的利益要求,巴东县城局势紧张。
巨大的舆论和民意产生影响,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邓玉娇案”,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邓玉娇的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法院做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邓玉娇案的判决回应了媒体舆论的关注。
尽管法院一再表示坚持公正处理,理性审判,绝不以意志和感情代替法律,但一些专家指出,此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感性民意战胜理性司法。
异化网络舆监督对司法活动影响

论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摘要】网络舆论监督定义为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1。
网络舆论监督在经历了短期的发展,其监督的负效应日益增加,人肉搜索、语言暴力、干预司法审判等现象层出不穷,如何引导网络舆论监督向着正方向发展,发挥其正能量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异化;舆论影响司法一、网络舆论的传播机制多元网络话语空间中,网络舆论具有双向性。
虽然大方向看网络舆论也遵循“兴起——聚合——平息”这样的简单的线性流程,但是实际情况却复杂的多。
我们将网络舆论传播其大致分为:媒体导入型与网络生成型。
媒体导入型是通过传统媒体的报导进入网络,形成舆论;网络生成型指在网络上发生的热点经传统媒体报导后二次进入网络形成新一轮舆论。
实际上网络与传统媒体是相互影响相互扩大舆论影响力。
二、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的影响所谓异化,“哲学上解释为把自己的素质或力量转化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
网络舆论监督使权力回归群众,本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推进民主化进程。
但是目前逐渐出现”伪监督”和监督的“负效应”,背离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初衷,呈现异化现象。
1.影响司法独立异化的网络舆论会引发舆论审判和媒体审判,媒体审判经常违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并通过媒体的审判形成更大的具有倾向性的新的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进行规模压力,影响司法独立。
2.妨碍司法公正网络舆论监督道德化与法律化要求下的司法公正出现明显冲突,虽然追求的共同目标是正义,但是司法机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网络舆论更倾向于道德上的公正。
一旦网络情绪战胜了理性思考,道德便会代替法律审判,网民通过向行政权力施压进而干预司法审判,妨碍司法公正。
三、异化的网络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机制哈贝马斯指出:“话语并不具有统治功能。
话语产生一种交往权力,并不取代管理权力,只是对其他施加影响,…以‘围攻的方式’施加影响”2。
从_彭宇案_看网络舆论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围

摘要互联网的兴起,以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言论空间,在积极参与司法监督的同时,网络的自由性也使得人们在网上的言论可以不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为一些不负责任甚至是暴力打击言论的横行提供了便利,妨害了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文章编号:1671-0703(2009)08-373-01不可否认,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在过去发生的某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网民正义的身影。
正是因为网民舆论的强大合力,使一些传统媒体尚不能报道的司法不公现象不断进入公众的视野。
但是,网络舆论的强势在近几年也渐渐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一种消极力量之一,妨碍司法独立,形成偏颇的“舆论审判”。
一、困境:强势干预——网络舆论的司法监督网络作为一种高效率、有穿透力的新闻传播,其新闻监督尤其是网民的议论所形成的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可小觑。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一幕幕悲喜剧见证了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博弈。
去年的“彭宇案”则把这种传播能力发展到顶峰,“彭宇案”事发数天之内,使地方基层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审判便在网上人尽皆知。
中国两亿多网民的庞大群体,对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
(一)舆论指向偏颇“彭宇案”中,一审被告彭宇败诉之后,网络上充斥着攻击、谩骂法官和声援彭宇的言论。
在对证据、事实尚未认真研究的情形下,很多网民先入为主地认为彭宇是“做好事遭殃”、法官“依情理断案”糊涂,甚至有网友开辟论坛来支持彭宇,“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指向明显:彭宇没有撞倒老太太。
但是很少有网民知道,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依经验和逻辑断案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把责任全部加诸于原告,民事诉讼中有“优势证据标准”和“公平负担原则”。
因此,他们的批评虽然不能算完全错误,但至少是没有说服力。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摘要: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愈演愈烈,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的审判或多或少都受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
但是,如果对网络舆论不加以引导,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舆论导向;独立审判;监督机制;和谐社会一、司法裁判与舆论的关系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的有示范意义的逻辑推演过程,必须有内在的规律,必须能维持自圆其说的逻辑。
它是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
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现实活动中的体现。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和偏废的并存关系。
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舆论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舆论的发展对于司法的挑战当今中国是个开放的国度,市场经济浪潮下,人民接受更为广阔的知识且也有更加广阔的平台发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关注。
“媒体”、“微博”的力量日趋强大,每个人都渴望自己的想法意见被大家提倡和关注。
人们更多地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的分析案情,因为他们并非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法律工作者。
法官对于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谨慎处理,以免导入负面舆论的漩涡。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
法院的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
但现在的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的随意性,某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不是法学家,不应对热点法治问题发表评论。
涉法网络舆情的思考与应对——由典型案例看审判中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调和

药 案被媒 体披露 之初便 被贴 上 了“ 富二代 、 官二代 ” 、 “ 农 民难 持 。 缠” 等标 签, 各类 媒体相 继进 行 了大 篇幅 的报道 , 种 种报 道之后 舆 二、 价值衡 量 : 媒 体报 道权 与独 立审 判权 的微妙 关系
伴 随公 民意识 的觉醒 和参与 意识 的增强 , 通 过媒体报 道所主
作 者简 介 : 徐春龙, 四川 省双流县 人 民法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7 7 — 0 2
司法 与传媒 从 某种程 度 上直 接标 志着 社会 的 民主与 法 治程 媒 体为 了提 升 了影响力 , 迎 合大众 做 出对各种 细节进行 了大肆渲 度 。司法 对传媒来 说具有 难 以抗拒 的吸 引力 , 传媒报道 引发 的社 染 , 最终 使公 众将视 线从法 律转 向道 德层 面 。 会舆 论也影 响着 司法 者的判 断 。在现代 国家 民主 与法 治体系 中,
一
、
舆论 与 审判 的碰撞 : 个 案 中的舆论 缩影
资讯 发达 的当下 , 司法 活动 正面对着 空 前的 舆论包 围 , 这 种 媒 体对 微博 信息 的不加求 证直接 利用 , 使微博 的不实 言论直接侵
趋 势在刑 事审判 领域 更J J u 突 出。 “ 许霆取 款案” 、 “ 药家鑫 杀人案 ” 、 占以报道 客观 为生 命的传 统媒 体阵 地 。 “ 云南 李 昌奎 杀 人案 ” 等一 系列 案件 促使 人们 日益 正视 和反思 舆 论 与 司法 的微妙 关系 。 ( 一) 两起 引起 媒 体广 泛介入 的案 件 案 例一 : 药家 鑫 杀人案 4 . 媒体 关注 与舆论 聚焦 下的 争议判 决 药家 鑫与李 昌奎 案 在 媒体关注 和舆论 的聚焦 之下 , 民众的观 点呈现 出一边倒 的讨伐 态 势, 这种 舆论氛 围在 当下 对裁判 结果会 产生 多大 的影响难 以定 论, 但 是仅 从案件 的判 决结 果来 说 , 民意 在裁 判 中得 到 了充分支
社交网络下的司法与舆论关系探析

能够 提 供一 个相对 公平 的发声平 台 。 这种 公平 的话 语平 台 , 一 定
多元 、 传 递更 便捷 、 获取 更平等 , 这些 都使我 们 的世 界变得 更小 、 因是 认为其所 涉合 同纠纷 案 因某 法官人 为 因素干预 , 未得到 公正
更平 。在 这个 讲 究人 人参 与 的时代 ,司 法 自然 不能 脱离群 众 的 的裁 判 , 遂 采用跟 踪偷 拍 的方 式, 记 录 该法 官的行 踪 。其实 整个
法独立, 怎 样在法 律 的尺度 内权 衡舆 论 的价值 分量 , 这些 都是社 的 结果是 涉事法 官遭 到处 理 , 相关 案件通 过 网络得 到 了关注 。 分 交 网络下 司法 在直 面 民众 的过 程 中难 以回避 的 问题 。
一
析事 件的来龙 去脉 不难发 现 , 通 过网络 的放大 效应传 播涉事 法官 的行 为不端 , 进 而取 得社会 和相 关上级部 门对案 件处 理结果 的重
{ 鼻 l J 占 缸金
2 0 1 4 ・3 ( 上) ◆ 司 法 天 地
社交 网络下 的司法与舆论关系探析
刘 浩
摘 要 社会 转型 与传播 方 式 变革 下 , 社 交 网络 使 司法 直面 民众 , 传 统媒 体所 制造 的信 息流 通障碍 被 消解 ; 司法作 为社 交
网络 平 台的参 与者之 一进 入 到舆论 制 造的 场域 中来 。司法 应注 重程序 正义 , 淡化 行政 色彩 , 方 能直 面社 交网络 下的舆 论 。 关键 词 社 交 网络 司法 舆 论
直 面 公众 。传统 的舆 论环 境 中, 掌握话 语权 的主 要 是报章 、 电视 入 社交 网络平 台可 以说既 是被动 也是主 动 , 来 自网络 的声音 已然 广 播 等媒 体 , 他们 拥有 专业 的信 息获取 渠道 和信 息 交换机 制 , 收 不能 忽视 , 那不 如变 被动 为主 动 , 积极 发声 , 阐 明审判 依据 , 宣 传 集 信 息并对 信 息加 工传播 正是 他们 的生 存之道 。 可 以说 , 他 们对 法 治 理念 。 近年 来 , 法 院 开通 官方微 博 已成 为司法 和 网络舆论 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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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论文摘要]网络舆论已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形式。它对司法的影响在国内已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正确认识、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可以使网络舆论推动司法民主化、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舆论 司法裁判 Network effects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Internet public opin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expression of public opinion. The impact of it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country has been an influential group of typical cases.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response network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an make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judiciary,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Keywords:Public Opinion;Justice;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Keywords:Public Opinion;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一、 网络舆论和司法裁判的概念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为了给网络舆论下个定义,首先要了解舆论的定义。所谓舆论就是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由此可见。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二)网络舆论的特点 舆论是公众对于现实的一种集体性反应,是生产民意的前提,所以说民意是舆论之本质。网络是人类行为的表现,网络行为主体也是广泛真实的社会群体和具体的社会阶层,网络民意的表达也客观表现了这些主体的社会态度和利益表达。与传统舆论形态相比。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1.是直接性,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是突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3.是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网络容易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渲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 4.对敏感话题采取迂回评论方式。对于网上一些敏感的话题,一些网民开始采取迂回路线,通过一些相关的事件来发表他们的看法。《物权法》在经过8次审议后,终于在2007年的“两会”上被审议通过。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通过“最牛钉子户”来表达对《物权法》的看法,他们认为,重庆最牛钉子户考验《物权法》。虽然议论的对象改变了,但实际上讨论主旨仍然是《物权法》。 5.主导性话题网民关注程度高。以人民网“强国论坛”为例,2007年十七大召开前后,“强国论坛”专门开设多个专题讨论帖,主帖内容分类清晰、观点鲜明、图文并茂,吸引了众多网民关注和响应。其中《喜迎十七大:我心中的党代表,我托代表捎句话》,点击16万,跟帖600多;《学习十七大报告,您还有哪些感想、体会和疑惑、不解》,点击28万,跟帖1400多条。这些主导性话题能有如此数量的跟帖,说明话题抓住了网民的兴奋点,取得了很好的引导效果。 (三)司法裁判的概念 所谓司法裁判,是指法官严格依照宪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司法案件的行为。司法裁判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因此,公正的合理的司法审判才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司法裁判的特点 1.独立性是司法裁判的基本特点 司法裁判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并没有排除立法权及政党的干涉,但作为司法权的独立性原则还是从宪法中确立下来。因此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统一性是司法权一致性的特点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因为,它在审理相同性质案件时所依据的程序是相同的,所适用的法律除地方性法规外也是相同的,故,对全国各地的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当有相同或相似的裁判结果。 3.公正性是司法裁判的价值特点 司法裁判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 4.程序性是司法权权威性的特点 司法裁判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裁判的程序性是非常明显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是程序性法律,其所系统地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无不体现出司法权行使的程序性及规范性的特点。 二、 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面影响 1.“躲猫猫事件”。近些日,“躲猫猫”一词迅速在网络窜红,起因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众多网民纷纷质疑,一群成年男人在看守所中玩小孩子玩的“躲猫猫”游戏听起来非常离奇,而这种“低烈度”游戏竟能致人死亡就更加令人难以置信。于是,一场以“躲猫猫”为标志的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 一个还有4天就要结婚的青年离奇在看守所中死亡,令人痛心。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事件成为网络热点后,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组织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并公开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和社会人士参与调查。根据最新消息,在15人组成的委员会中,有8人是网民和社会人士,其中主任和副主任均由网民担任。 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的监督,目前张涛、普华永等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昆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看守所有关警察的渎职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正龙拍虎”。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据称为陕西省安康市镇平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于2007年10月3日拍摄到的华南虎照片。但这一轰动性的消息随即引来广大网友质疑,指可能是他(们)用纸老虎造假 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公布由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为伪照。 从正龙拍虎的案件我们再次鉴证了舆论的监督作用,最终陕西周老虎二审判决村民周正龙造假拍摄老虎和隐藏军火 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1.刘勇案。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一个叫程健的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程健、吴静明、董铁岩、李凯等人先后“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程健派一个叫做徐景岩的领董铁岩上楼指认了经营“云雾山”烟的业主王永学。嗣后,在农贸大厅二楼,李凯、宋健飞等人对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堵塞而死亡。 在此案件中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的刘涌被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被告宋健飞被判处死刑。判决一下,立刻引起了网上舆论的哗然,各大网站争相报道,并展开专题性的讨论。判决书无可非议的引起了广大网名的不满,大家纷纷表示对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大恶人应当判决死刑,才能熄灭网友心中的不满。迫于网路舆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一案进行重新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再审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部分。对刘涌上列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至此,纷杂的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才得以平息。 但是从此案件来看,法院虽然判决了死刑,也平息了广大舆论的不满,但是由于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此案件明显有重判的倾向。 在刘涌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口供,而口供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三点: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只有具备了这三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口供的来源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一旦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了定案的客观性。而且在最终的调查中确实存在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基于这样的事实,刘涌一案肯定是判重了。 2.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一周内,全国各大网站都相继开始跟踪报道。在搜狐网、新浪网上,每条消息的点击量至少数十万计,后面还跟有成千上万条留言。有的网民对案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探讨,有的网民言辞偏激,一味辱骂。但是众多的舆论都是显示了对邓玉娇的同情。在舆论压力下,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的几种类型。从巴东县公安局的案情通报中,无法证实邓贵大在限制邓玉娇人身自由的同时有进一步暴力攻击和伤害的行为。因此,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行动必须与其受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相当,即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以摆脱邓贵大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为限度。但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三、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