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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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法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法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叶健侍东波梁代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思路和原则三、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2021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就法官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运用等作出全面规范,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官考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思路和原则、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

加强和改进法官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把作为考核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并通过考核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从许霆案透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许霆案透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 年 第 5 总第 5 期) 09 期( 9
从许霆案透视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冒 丽 目 l 、 J I 、 J
( 上海师 范大学法 政学 院 , 上海 ,0 2 4 2 03 )
[ 摘要]司法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不总是和谐一致的,二者会有不一致的情 况。 “ 两个效果的统一”具有存在 的法理和现实依据。不过 “ 两个效果的统一” 亦有其难 占,即如 何衡 量社 会效 果以及如何 统 一法律 效果和社 会效果 。 ’
界 定属 正常 现象 ,很 难用 对与错 来评 判 。但值 得指 出的是 ,有些 学 者 未注 意 到 或未 正 视 “ 律 实效 ” 法 的多义 性 ,在 其 文章 中 出现 了前 后文 所言 之 “ 法律 实效 ”内涵不 同一 的情 况 。而这 是我们 必 须注意 且
应避 免 的 。 ( ) 法律 效果 与社会 效果 二
( a ut f a n oic ,S a g a N r l ies y h n h i 0 2 4, hn ) F c l o w a d P l is h n h i oma Unv ri ,S a g a 0 3 C ia y L t t 2
A s at n tejdc l rc c ,lgle eta d sc le etae nta asi hr o y b t c: h u ii at e ea f c n oi f c r o l y n am n. r I ap i f a w
d f c l t a u e s ca fe ta d t n t e a fe ta d s ca fe t if u t o me s r o i lefc n o u ie lg ef c n o ile c. i l Ke r :l g lefc y wo ds e a fe t;efc c flw ;s c a fe t fia y o a o ilef c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25•【文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00年12月25日)依法审理涉军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审判工作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官兵的涉法问题是部队各级党委的任务,也是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各级人民法院和部队各级党委应当充分认识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一、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增多,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逐年增加。

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人民解放军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

妥善处理部队涉法问题和涉军案件,直接关系到国防巩固和军政军民团结,关系到军队建设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党赋予人民解放军历史使命的完成。

各级人民法院和部队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把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际行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地审理涉军案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在不增加编制、人员和不打乱内部业务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审理涉军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涉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深刻认识“两个效果”

深刻认识“两个效果”

二、“沟通”架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桥梁三、公正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实现统一的通道一、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一)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

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满足于判决不超审限,判决合法,是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性是其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

立法上,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司法上,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文化传统上,历来讲求法理情的统一。

因此,与西方国家奉行“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司法理念不同,我们的价值追求从来都不是“法律至上”的机械法律论,而是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讲求法律价值和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相统一。

(三)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是消解、化解矛盾,而不应是制造矛盾;应当是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依法行使审判权固然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能否以法律平复社会不满,以法律的方式真正解决利益冲突,切实承担其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则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摘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是什么,两者相统一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统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评价标准;统一的维度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

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一)法制观念落后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

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

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

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9日/第005版法律文化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解放军军事法院郭念华左石中美两国,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度不同,法官行为规范也存在差异。

解读《美国联邦法官专业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我国《法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有益于对两国法官行为规范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结构设置1973年4月5日,美国联邦司法议会首次通过《守则》。

该《守则》共7条:⑴法官应该维护司法的正直和独立。

⑵法官在所有活动中应该避免不当的行为或可能被视为不当的行为。

⑶法官应该公平和勤奋地履行职务。

⑷法官可以参与司法以外的活动以改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

⑸法官应该约束司法以外的活动,尽量减低与法官职务冲突的风险。

⑹法官应该定时申报他从法律有关及司法以外活动所得的酬报。

⑺法官应该克制自己的政治活动。

在此基础上,《守则》逐条附条款予以阐释和说明。

可以看出,美国法官行为规范突出了公正性、独立性以及对法官行为的约束性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同时修订发布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规范》以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严守纪律、敬业奉献、加强修养为简明版本;《准则》以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保持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为简明版本。

《规范》、《准则》同法官法一道共同勾勒出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体系。

修订后的《规范》和《准则》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关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守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应该维护司法的正直和独立”。

一个独立和受人崇敬的司法体系,对于我们的社会公平是不可或缺的。

法官应该参与建立、维护和执行严格的专业行为标准,而且自觉地注意此等行为标准,藉此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正直性,本守则应该被进一步诠释及应用以达成此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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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殷切期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是人们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是否合法的一种认识和评价。

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必须做到法官的审判活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包括事实认定合法,责任划分合法,审判程序合法,证据裁判合法,裁判结果合法。

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司法裁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包括直接的影响作用和间接的影响作用。

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就是要充分发挥和着力延伸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不断追求和扩大司法裁判的积极效果,尽量减少和避免司法裁判的消极效果,使司法裁判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志,努力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促进、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作用。

一个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从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来说,有客观的标准,这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法律效果怎样,是好是差,就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这个客观标准所能解决或者说明的了,它是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乃至关注并了解案件裁判结果的社会公众说了算,即转化为社会效果。

所以,法官裁判案件,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就应当充分了解并慎重对待社会和广大公众对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效果的期望和评价。

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关键要把这一根本宗旨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

在谋划法院的全局发展和各项建设方面,要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作为法院改革发展的方向。

在刑事审判方面,要着眼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重视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并保护被害方的合理诉求,切实做到定罪量刑依法有据、效果良好。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要平等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大力促进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做到案结事了。

在行政审判方面,要关注人民群众打行政官司难、不愿打行政官司的现象,切实用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活动,促进、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要注意灵活做好协调工作,有效缓和对立冲突。

在执行方面,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推动自动履行、有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并努力实践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我们要针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能够认同的方式,向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要像模范法官宋鱼水同志那样,在审判工作中努力践行辨法析理,不懈追求胜败皆服,确保做到案结事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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