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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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黄强2021年1月7日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作方案 (2)

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作方案 (2)

泰华远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源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中工科建建设有限公司二0一九年十二月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控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洽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县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项目部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成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成府发〔201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4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行动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PM10浓度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25%以上;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成都市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

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宣传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XXX有限责任公司XXX项目部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为降尘除霾,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7 〕782 号)要求,结合我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1. 切实贯彻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及责任。

2. 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待市环保部门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办法后,未取得合格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 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使用合格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严禁购买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与标号标识不相符、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4. 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责任落实到位。

5. 定期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改到位。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项目部。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9月30日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

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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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排放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和台账的检查。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未取得排放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进行检测,印制、核发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向社会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油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行抽查,发现成品油采购渠道不正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

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区(市)县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查处的非法销售油品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油品质量有关标准鉴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行政许可审查,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房管、建设、水务、林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主管工作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购置凭证和购置使用台账,督促企业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确保油品来源渠道正当。

第九条【征信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征信管理,对责任主体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禁用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未登记或使用机械与登记信息不符;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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