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天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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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津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二章“十四五”发展目标第三章“十四五”重点任务第四章保障机制“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

交通运输连接生产和消费两端,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基础依托和重要环节,“十四五”时期要深入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赋予交通运输的新要求、新任务,着力完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本规划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标对表《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等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十四五”时期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涵盖港口、航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本市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本市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初步建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本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津交发〔2019〕167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要求,我市将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改革,在新的标准出台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为:特级企业每月320元、一级企业每月260元、二级企业每月230元、三级企业每月190元,第二从业人员按照综合服务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二、综合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及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治安防范等相关证件的登记、变更和办理,驾驶员运营投诉的接收、核实和处置,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规范和治安防范的培训教育,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领取、发放、登记和核销等相关内容,协助驾驶员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乘客遗失物查找并提供法务咨询及诉讼帮助等相关内容。

三、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除综合服务费外,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要健全收费手续,开具收费凭证,遵守票据制度。

不得借税费改革之名变相提高综合服务费,不得擅自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过户费、办理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严格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9年5月16日下发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将减税政策再次通知到所属从业驾驶员,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津交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津交发〔2018〕17号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2月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津政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天陈出新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是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步伐的重要措施。

要抓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重组的机遇,解决好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管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体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不断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更高要求。

市建委、市客管办和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积极稳妥的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切实保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和相关单位的合法利益,通过做好过细的组织和思想工作,赢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局面,确保重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要逐步做大做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改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貌的要求,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8号)精神,以加强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重组改变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变面貌、再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
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津交发〔2019〕69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审计
正文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的通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天津港引航中心、各相关企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修订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现转发给你们,文件内容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自行下载,网站为
/jigou/syj/201903/t20190318_3177402.html。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港口经营人、引航中心以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确保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和检查,依法规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1日
附件:津交发〔2019〕69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成本监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号令) ( 2 的规定, 我们起草了《 客运出 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
稿) 现印送你们 。 请广泛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经营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 消费者和有关专家意见, 认真研究
提 修改 意见, 1 3日 将修改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 并于1) 0 前  ̄ 价格司) , 同时将意见的电 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 子文
( ) 车 燃 料 费 : 出 租 汽 车 行 驶 汇兑收益 ) 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二 行 指 、
( 出租 汽车 个体 经营者 : 二) 管理 费
( ) 三 车辆保 险费 : 投保强 制三者 用 是 指除 第 八 条 所 列 各 项 费 用 以 外 的 驾 按
险、 第三者 责任险 、 损险 、 车 司乘 险等 四 驶员社会保 障费 、 运营权使用 费分摊 、 驾 . ( ) 关 性 原 则 。计 入 定 价 成 本 的 种 基 本 保 险 的 保 费 . 三 相 驶 员 协 会 会 费 、出 租 汽 车 行 业 协 会 会 费 费 用 .需 为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运 营 过 程 直 接 ( ) 理 费 : 为 维 持 或 恢 复 出 租 等 费 用 以及 上缴 挂 靠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中 扣 四 修 指 相 关 或 间 接相 关 的费 用 。 汽 车 完 好技 术 状 况 或 工 作 能 力 和 寿 命 . 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 :财务费用指购车
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 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 、审 计等政府 部 财 务 费 用两 部 分 . . 成本监审 的行 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 门 市 计 的年 度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对 出租 汽
( ) 租 汽 车 经 营 企 业 : 理 费 用 一 出 管 出租 汽车 经 营 企 业 和 出 租 汽 车 个 体 经 营 车 个 体 经 营 者 .政 府 价 格 上霄 部 门成 本 是指企、 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出 【 J ,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委网信办)•【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局市网信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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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重要内容如下:
一、我市出租车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

全行业从业人员45496人,其中,第一从业驾驶员31940人,第二从业驾驶员13556人,双班从业率42.4%。

(二)价格情况
本市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政府定价。

现行运价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租价。

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起步价为3公里8元,超过3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1.7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起步价为2公里8元,超过2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2元。

2、候时费。

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
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3、返程费。

各类车型单程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

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4、燃油附加费。

各类车型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1元。

(三)营运情况
1、运营情况。

根据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调查情况,我市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运营200公里,日均载客趟次19次,每车次平均乘距6.1公里,日均客运量33.1人次,月均运营天数27天。

据对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单班运营车辆基本租价测算,2017年每车每月平均运营收入(不含燃油补贴)为8155元,平均运营成本为4366元。

2、燃油补贴情况。

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2016年至2019年,我市出租汽车第一从业驾驶员每车每年补贴标准定为5500元、4829元、4382元和3935元;第二从业驾驶员补贴50%。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必要性
(一)合理调整价格政策,回归出租汽车正确定位,是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全方式出行分担比例约为6.5%,机动化出行占比约为18%,高于其他主要城市。

因此,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机制形成出租车与公共交通之间的合理差价,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合理选
择出租车满足其个性化客运服务,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公众出行、城市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二)科学设置运价结构,有效提高运营效率,与城市发展变化相适应。

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与城市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愈来愈突出。

一是低速等候计费标准与道路交通状况不相适应。

现行运价结构中,低速等候费是因车辆载客缓行或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对运营收入减少的一种适当补偿。

随着本市城市道路拥堵时段、区域都明显的扩大,部分驾驶员在道路拥堵时段和区域从事营运活动的意愿下降,由此产生拒载、“打车难”等问题。

二是出租车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由于现行出租车运价夜间与白天相同,一定程度上使机场、车站等特殊区域以及夜间运力明显不足。

三是超运距加价与乘客出行特征不相匹配。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民日常出行活动区域不断拓展,出租车主要服务范围也相应扩大,10公里以上返程空驶率下降,乘客反映现行载客运距超过10公里部分,每公里加价50%不合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调整运价结构和水平,适当提高基本租价,调整低速等候费计算方式,增加夜间运营补偿,延长空驶费距离,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运力供需矛盾,有效解决或缓解特殊时段、特殊区域以及夜间“打车难”等问题。

(三)适度提高运价水平,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是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体制与国内大多城市有所不同,出
租汽车均由驾驶员出资购置,且维修、燃油消耗、养老医疗保险、车险及各种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需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同时,近年来网约车作为新的服务形式出现,为巡游车驾驶员的经营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维护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运价,可以有效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减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实现运营收入合理增长,对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将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是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需要。

本市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行了加收燃油附加费政策,即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鉴于目前我市汽油零售价格已超过当初设计的联动方案调节点,因此,在此次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中,将原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同时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运价联动机制,以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三、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综合考虑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公众接受能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拟通过适度提高并统一基本租价标准、优化等候费和空驶费、增设夜间附加费和电召附加费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服务能力和经营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本租价
将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后,各类车型(不区分排量)
的起步价统一调整至3公里11元,车公里运价统一调整至2.2元/公里。

(二)低速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由每5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调整为每3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

(三)空驶费
将目前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调整为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20%费用;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

(四)夜间运营附加费
增设夜间行驶运营附加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车公里运价加收30%费用。

(五)电召附加费
增设电召附加费,是指乘客通过电话、手机APP方式通过巡游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叫车,由乘客方自愿发起,驾驶员自愿响应,以电召成功为准,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备注: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四、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为使今后本市出租车价格适应燃料价格调价周期短、调整频率快的特点,降低油价波动对行业和乘客影响,本着可升降、
易操作的原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车用油(E92号汽油,下同)最高零售价波动水平定期联动。

(一)联动标准
按照本市出租车耗油及载客运营实际测算,每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变动上限为1元/升。

(二)联动方式
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以3个月为1个计算和执行周期,定期测算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

周期内本市出租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

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标准不作调整。

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

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不再另行听证。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做好巡游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工作
加快推进出租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智能顶灯、服务评价器等信息化设备,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升出租车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密切协作,确保计价器更换、维修、调整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针对出租汽车拒载、绕道多收费以及扰乱机场、车站、繁华商圈等窗口地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检查整治力度,严格监督执行运营服务标准,强化对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出租车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城市窗口形象。

(三)深化完善行业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成本规范,要建立本市巡游车的运营状况动态监测机制和监管部门间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定期评估巡游车营运状况,规范出租车行业成本构成,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根据新形势下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研究推进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完善行业改革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点场站运力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出租车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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