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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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1]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区外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二、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1分钱,用于解决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及电网建设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八、电网企业对电价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

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价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电网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收费清理工作,自8月1日起,电网环节除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我市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经过三个月清理规范后仍然存在。

对于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天津地区电价表

天津地区电价表

天津地区电价表信息发布时间:2012-07-02
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
1、居民阶梯电价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

依据:津发改价管【2012】667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2.2分钱、大工业用电2.9分钱、一般工商业3.9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8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6、以上电价执行依据为: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注:1.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士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 零.
.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l0.L20、Lu,
Lzi取整数,UihUι2.U21、U22取三位小数。 .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 .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 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 附件2-2 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 类型:固定价格+价差分成 甲方(零售用户): 乙方(售电公司): 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电价为平段价格。 .在约定的固定价格基础上,乙方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 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甲方;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价格执行。 合同电价=固定价格+(乙方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 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乙方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 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
(四)平段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简称P1)乘以正偏差调节系数(U1*)形成:P平段超胪 =PIXUl*;平段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l)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2)的加权平均值( P3)乘以负偏差调节系数(U2*)形成:P平段少用*=P3XU2*0其他时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较平段超用、少用电量 价格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 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4]27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6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津价商[2004]272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规范我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投产的,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

为合理引导电力投资和消费,缓解电力供求矛盾,按照国家规定,我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05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
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二、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

我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5300小时。

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88元。

原电网内部核算的国电天津第一热
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发电。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管[2011]5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管[2011]5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管〔2011〕53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增加的部分成本,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现将适当调整我市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

其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规定,我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68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0.3838元。

三、国家规定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

四、调整后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五、电网经营企业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

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

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

要严格执行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和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行次电厂名称装机容量(万千瓦)现行电价(元/千瓦时)调后电价(元/千瓦时)注1陈塘热电有限公司66.00.38200.383813.50.44620.44802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60.00.43680.438660.00.38200.38383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100.00.44580.44764大唐盘山发电有限公司120.00.38680.38865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80.00.38200.38386军电热电有限公司70.00.38200.38387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66.00.38200.38388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200.00.38200.38389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20.00.45510.456910大港电厂131.00.40780.409611石化公司热电厂20.00.36700.368812静海热电厂6.50.47980.481613永利热电有限公司12.00.46080.462614富源热电有限公司3.50.44620.448015天津碱厂新一号6.00.36700.368816滨海电力有限公司5.60000.58000.5818容量:69.90元/千瓦.月17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12.00000.46930.4693关停机组18军粮城发电厂#3、4机组10.00000.38200.3820关停机组19陈塘热电有限公司#1-3机组10.00000.44620.4462关停机组——结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号)的规定,按照新公布的《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包括作价办法)时,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价格听证,未履行法定价格听证程序的,一律无效。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将听证方案和听证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听证目录》,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四、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听证目录》以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价格项目,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组织价格听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听证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价格听证;对于区域性较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区县价格部门组织价格听证。

六、本听证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津价综〔2002〕57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序号项目内容范围机关1天然气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滨海新区以外城市管网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内城市管网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2自来水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市属公共管网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属公共管网区县价格主管部门3集中供热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管网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公共管网区县价格主管部门4城市客运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全市市发展改革委5车辆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全市市发展改革委6公办学历教育普通高中,高校的专科、本科学费全市市发展改革委7有线电视居民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全市市发展改革委8景区门票景区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景区门票价格全市市发展改革委其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所在区(县)区县价格主管部门9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诊察费、床位费全市——结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上网电价
(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

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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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叭1〕1467号
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一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一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1] 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匆一‘“口一几
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区外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招补响电网企抢增加的为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子以疏导
按照国家《可一再生能源法》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仆摊管理试行一办成一》有关规定,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立 )以令l、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原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干一反时
0.8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1分钱,用于解决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及电网建设投资还本付息等一、刁题
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一根据国家一[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

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一的综合夏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一调整自2011年一12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八、电网企业对电价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洲安排。

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价亘传解释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

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权照国家政策刘」足,一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岁传一解释工作;各邵、一了、企一业。

一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九、各级价格主管邵门一要密一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件一,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子以查处。

十、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二O一乌年十二月二民厂
主题词:能源电力价格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建交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价格司、华北电网公司、华北电监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2月2日印
打字:王金玲校对:王东泉(共印45份)
附件2:
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雏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价
高峰平段低谷
一、一般工商业及不满1千伏
0 .85930 .4273
其他1一10千伏1 .28980 .54430 .4188
35千伏及以上1 .26730 .82930 .4 1 23
1一10千伏0 .94080 .65530 .3858
二、大工业35千伏一110千伏
0 .9 1 330 .63530 .3713
110千伏一220千伏0 .90330 .3613
220千伏及以上0 .89430 .62030 .3583
1一10千伏0 .90580 .63530 .38 18
其中:电石、电解0 .88230 .6 1830 .3673
烧碱、合成氨、电
35千伏一110千伏炉黄磷110千伏一220千伏0 .87130 .60830 .3573
220千伏及以上0 .56230 .60330 .3543
不满1千伏0 .80200 .53000 .2750
三、农业生产1一10千伏0 .77950 .5 1 500 .2675
35千伏及以上0 .7 5500 .50000 .2610
附件3:
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用电分类电压等级高峰平段低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月般不满1千伏0 .53230 .2628工商业1一10千伏0 .80430 .2543及其0 .78080 .50230 .2468他35千伏及以上1一10千伏0 .55130 .37930 .22831725.5直大135千伏0 .52950 .36430 .2 1 7825.5供工业1110千伏0 .5 1880 .35430 .2088l725.5220千伏0 .5 1 180 .34930 .20681725.51一10千伏0 .52580 .36530 .224825.5合35千伏0 .5 1 180 .35430 .2 1 581725.5成氨1110千伏0 .50380 .34730 .208825.5220千伏0 .49680 .34130 .206825.5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2.2分钱、大工业用电2.9分钱、一般工商业3.9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8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余0.05分钱。

5、对已下放地方的原lyI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J一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一广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别全钱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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