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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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农业产业园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天津市宝坻农业产业园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农业产业园建设是天津市实施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早在2008年天津市已经开始立足本地的资源条件,围绕特色优质产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园。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天津市政府通过引进农业科技人才、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等积极措施,不断调整农业发展方向及农业产业结构。

此外,天津市还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不断促进生态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高科技农业等农业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大力支持。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对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业发展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原姗认为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严重浪费了我国的社会资源,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指出我国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可持续性发展,就要充分重视生态效益。

生态农业对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巨大的作用[1]。

吴梦凡以河南省农业发展现状为出发点,深入剖析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河南省农业发展提出相关建议[2]。

王心怡和雷国铨以福建省平和蜜柚产业园区为例,对平和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进行分析,找到其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平和县农业产业园区的发展机遇对该地区农业产业的发展提出路径选择[3]。

朱鹏等深入剖析天津都市农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借鉴国外都市农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对天津都市农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建议[4]。

陈丽娜等认为天津市自2008年以来已经建设了一批高标准的农业产业园,通过深入分析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现状,剖析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通过构建产业融合、品牌培育机制等来推动天津市现收稿日期:2022-04-25作者简介:苏鹏(1995—),男,河南漯河人,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管理专业202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

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优选篇

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优选篇

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优选篇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1继北京行政副中心落户通州消息公布后,天津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7月13日至14日召开,全会通过了《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和全会《决议》,重点在五个方面突破。

首先是要着力提高先进制造研发水平。

要加快构建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形成技术领先、配套完备、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建成先进技术、创新要素、高端产业的承接地和聚集地,成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业态、新模式的原创地和策源地,成为科技研发转化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产业聚集度、研发转化能力、服务体系处于全国先进水平,支撑和引领全国制造业发展。

构筑现代综合交通网络也是一大重点突破口。

要完善陆路交通体系,推动高铁、市郊铁路、城市轨道“三网融合”,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干、与京冀紧密联系的公路网;完善两港物流体系,发挥海空两港枢纽作用,增强两港载体功能,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完善航运服务体系,提升传统航运服务业,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吸引更多的航运企业、金融机构、海事法律机构入驻,加快发展邮轮经济,成为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要通道、资源要素的重要枢纽。

此外,天津还将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等方面入手,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

天津市委代理__、市长强调,《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天津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反映了对天津比较优势、城市功能、发展方向的深刻把握,明确了天津在协同发展中承担的历史任务,赋予了天津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期望。

能不能落实好这一功能定位,不仅关系到天津自身发展,更关系到京津冀区域整体发展。

要把天津的功能定位放到区域整体功能中去谋划,重点在以上五个方面取得突破。

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一年起步、中期见效、五年完成”的目标,其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大鹏半岛滨海旅游度假区六大新型功能区到2013年中期见效,进入全面开发建设阶段。

天津市物业收费指导价2009.12.1实施

天津市物业收费指导价2009.12.1实施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津发改工业[2009]326号
2009.4.22
市发改委
4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2009.4.23
市发改委
4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2009.5.18
市发改委
49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09]781号
2009.8.19
市发改委
50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2010. 4.30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发布单位
51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1033号
2009.10.13
市发改委
42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2009.10.16
市发改委
43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2009.10.30
市发改委、
津价成[2007]93号
2007.4.12
市物价局
21
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2007.4.18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9]10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9]10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9]1017号)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为推动本市电子政务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数字证书收费标准为:
个人数字证书生成60元/年·张,更新60元/年·张;
单位数字证书生成200元/年·张,更新190元/年·张;
Web服务器证书生成1200元/年·张,更新1100元/年·张;
设备证书生成1200元/年·张,更新1100元/年·张;
数字证书的解锁、信息变更、密钥恢复、挂失等不收取服务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可根据情况适当下浮。

上述收费均不含证书存储介质费。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可以提供IC卡、USBKey等多种智能存储介质,存储介质按进价加收10%收费。

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收费标准函》(京价[收]字[2003]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津政办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6日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稳健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有效可及的服务供给机制、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不断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事务性和经济性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0-3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12-1【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2014-11-30【内容分类】委局级-物业管理【文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作者: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

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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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

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

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形式将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情况送项目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向业主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

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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