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细化的函》(内劳社办字[2004]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报名费20元。
(二)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收费,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机构分配表(附件1)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职业),且鉴定收费标准已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均执行附件1规定的D类各级收费标准。
2、参加全国统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的人员,补考费均按其对应级别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
目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目前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核算,参照其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核定了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职业(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4年版)分类(见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职业(工种)的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类别的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石油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规划布局和引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是推动能源基地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对保障油气供应安全、防治污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委托国内权威咨询机构对我区能源管道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十三五”期间,我区尚未形成规划建设甲醇、二甲醚等能源输送管道的实际需求,因此,本规划是结合全区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以及石油天然气供需预测而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制油、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不包括城镇燃气管网),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委重新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进行成本监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全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定价)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会计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全区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20年11月1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规范推进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现将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对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参与竞标的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中标主体的相关承诺应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按年度进行监管和考核。
对于以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鼓励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按照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规则代表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按其参加的交易品种整合电量打捆参与市场交易。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120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
府
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922号)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和发布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问题,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强化相关任务落实,加强督导协调。
三、自治区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项目建设依据;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光盘。
事项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发布)第四、六、七条;
五、受理条件
1.资料齐全;
2.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3.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4.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5.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6.提供项目代码。
六、审查要求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法人信息真实有效;
3.建设项目拟选地点四至范围的地形图;
4.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核准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文件;
5.建设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
事项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医疗机构章程草案(含章程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3.信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七、办理时限
在线即时办理。
附件3
民政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流程关系
三、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
民政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签字完整无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申请: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
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条件
材料齐备。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事项满足受理条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八、材料目录
1.立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现状地形图;
5.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事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4.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
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事项满足受理条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4工作日。
八、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五、受理条件1.具有《医源自机构执业许可证书》;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有效,相关人员
3.依法属于应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4.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5.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和交通、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
6.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
7.满足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一、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五、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4
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事项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五、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8.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9.建设项目所在的盟市、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意
见。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事项满足受理条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单选项目);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一)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土地出让合同
(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流程关系
三、审批事项受理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4、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