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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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及实行居民生活用
电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9
【实施日期】2012.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决定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电价定价机制。

同时,为了减轻农牧民生活用电负担,降低农牧民生活用电价格,同步实施蒙西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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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们对近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办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区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申和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的收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在蒙西电网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以下政策。

(一)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自备机组正常运行及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

(二)停产企业基本电价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实际需量标准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三)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其他电价执行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内发改费字[2016]1318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31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9月起,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各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梳理。

为进一步推进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转变政府价格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今后一律明确为政府指导价。

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景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对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淡旺季价格浮动,淡季价格下浮不限。

二、放开呼和浩特市小井沟生态旅游景区等49家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表1)。

三、将目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8家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景区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详见附表2)。

四、确定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0家景区为自治区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重点旅游景区,在调整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前,需提前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详见附表3)。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 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776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20〕4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5G网络建设,现将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一、对新建、升级改造的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即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执行1-10千伏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1-10千伏及以上执行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6分,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价政策。

二、对于单独立户但无法与3G、4G等其他设施分表计量的新建、升级改造的5G 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供分类用电设备相关资料(如拓扑图、设备分类、设备容量、用电小时数等),供电部门现场对5G相关设备用电容量或实际用电量核实确认,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区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供电部门统一在合同中以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5G相关设备用电量或用电比例,并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

三、对由转供电主体供电、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5G设施用电,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区公司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转供电主体、供电部门三方核实确认,通过签订合同明确5G相关设备的用电量。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紧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4号)要求,结合各盟市前期降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盟市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推进工作缓慢的部分盟市,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二、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赤峰和通辽市,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
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目前,我区可再生能源已形成以风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水电和生物质发电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但受近年来用电负荷增长趋缓,电源装机规模较大的影响,全区弃风限电情况逐渐加剧,风电平均利用时数逐年降低,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2114、1991、1865和1830小时,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利用时数,风电运行效益下滑。

光伏发电也已出现局部弃光限发问题。

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可
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扩大本地消纳能力,注重提高消纳质量。

和浩特市科技局召开科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暨通讯员培训会

和浩特市科技局召开科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暨通讯员培训会
购 置 的三辆 纯 电动 客车 正在 逐 步投 人使 用 . 两 座 纯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已 初 步 建 成 . 和 林 科 技 园 区 内 智 能 微 网 平 台 项 日 正 在 搭 建 中 首 批 5 辆 0
赢 .
呼和 浩 特 市 1 3 6 村科 技 服 务 站 29 农
息 资 源 服 务 指 南 等 材 料 :刘 哗 副 局 长 对 2 l年 0: ! 的 13 6 务 站 工 作 进 行 了安 排 :进 行 了 13 6 29  ̄ 2 9
软 件 系 统 培 训 。 与 会 人 员 对 农 村 、 民 的 现 状 和 农 13 6 发 展 进 行 了讨 论 29 的
累 计 整 合 入 库 信 息 16 万 条 。 下 一 阶 段 将 通 过 8 8
科 技 动 态
地 考 察 了 已建 成 的 电 动 汽 车充 电 站 和充 电 柜 , 听 取 了 工 作 人 员 的 介 绍 . 解 了 电 动 汽 车 的 充 电 过 了 程 随 后 乘 坐 呼 和 浩 特 市 首 辆 纯 电 动 大 型 客 车 来 到 内 蒙 古 电 科 院 和 林 科 技 园 , 场 考 察 了 园 区 内 现 智 能 微 网 平 台 项 目 。 随 后 , 来 到 位 于 北 二 环 的 又
信 息 员 培 训会 议 召开
㈣ 犍 婚 《
5 2 月 5日 . 呼 和 浩 特 市 1 3 6 村 科 技 服 务 29 农 站 信 息 员 培 训 会 议 召 开 . 县 区 科 技 局 l3 6 旗 29工 作 人 员 、2 9 农 村 科 技 服 务 站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13 6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此 项 工 作 .在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下 . 项工作进展有序 。 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6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我区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将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阶段性下降,执行淡季价格。

2020年7月至10月,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将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调5%,上调后的综合门站价格为1.281元/立方米,为贯彻落实国家“六稳六保”以及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工作要求,我委决定本次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涨金额暂时不向终端用户疏导,待冬季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时一并考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延续执行2020年5-6月的淡季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三、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应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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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

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

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

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

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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