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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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全区建筑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及标准、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等建筑工程系列定额(以下简称本系列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系列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系列定额于2025年1月1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2025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系列定额执行。

202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统一执行本系列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或单位估价表。

本系列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组织申报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组织申报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组织申报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组织申报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造价行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再次征集造价改革试点。

现就组织申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试点内容(一)施行市场化计价试点项目。

各市自行确定可施行市场化计价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应以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开展试点。

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选取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

(二)全过程造价管控试点项目。

由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工程造价管控的单一责任主体,可实行贯穿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试点。

具备协调相关部门打通数据通道,提供信息服务,收集积累数据、开展数据分析的经验,打造了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样板的设区市。

二、申报试点程序施行市场化计价试点项目及全过程造价管控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由申报单位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填写《市场化计价试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全过程造价管控试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试点的申报主体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填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试点城市申报表》(详见附件3)。

以上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装订成册,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3年12月21日前报送至我厅标准定额处。

三、其他事项(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此次造价改革试点申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编号:2019111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5〕66号)要求,经各培训机构自愿申报,我厅已完成对相关申报机构的核验工作,现将2023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公布信息登记名单的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应培训专业(作业种类、工种)的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培训计划,持续优化专业师资队伍,完善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要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培训期间对学员实行打卡登录、人脸识别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

严肃培训测试(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信息化要求做好培训测试(考核)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我厅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监管和指导,实行按年度不定期公布清单制度,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培训机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管理原则,之前已列入公布名单的培训机构但已有两年未开展相关培训教学活动或教学(实训)质量等存在突出问题的,此次暂不列入公布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项目(一期)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项目(一期)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项目(一期)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桂发改社会〔2015〕1512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项目(一期)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社会〔2015〕1512号桂林市发展改革委:你委报来《关于转报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项目(一期)申请报告的请示》(市发改报字〔2015〕39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了有效增加阳朔县就业机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的引进,促进阳朔县和兴坪镇的旅游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项目(一期)。

项目单位为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桂林市阳朔兴坪镇东北部,大源河下游段(小河背桥至蒋山底堰底沿岸片区)及童子山、小何家、人仔底到大头山片区。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方案项目(一期)总占地面积为306553.20平方米(459.6亩),总建筑面积为93058.00平方米。

1.临溪别院(院落式酒店)。

建筑面积为25332平方米,主要功能设置为房间。

2.特色客栈(花间堂类型)。

建筑面积为13630平方米,主要功能设置为房间。

3.艺术创意街区。

建筑面积为8203平方米,主要功能设置有街道、商铺等。

4.工艺文创店系列。

建筑面积4357平方米,主要功能设置为各类工艺文创店。

5.艺术博物馆。

建筑面积4600平方米,主要工能设置为展览室、陈列室、创作室。

6.主题餐厅系列。

建筑面积为8958平方米,主要功能设置为餐厅。

7.情景小吃城。

建筑面积5465平方米,主要功能设置为小吃街、商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桂建函〔2023〕694号),经组织专家评审,我厅同意将“广西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技术路径研究”“传统民居现代化研究”“中银金融中心”等31个项目列为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附件: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目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7日附件
2023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7•【字号】桂建政务〔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桂建规园〔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规园〔2022〕4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将《广西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9月1日广西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口袋公园”建设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27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22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积极推进2022年度“口袋公园”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和广西公园城市建设为抓手,以城市公园体系规划为指引,统筹推进城市“口袋公园”建设,持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擦亮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金字招牌。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优先选择在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不足的区域建设和打造人民群众喜爱的“口袋公园”,方便群众就近游园,有效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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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5日
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以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意见为主线,继续研究出台一批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以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壮大县城和乡镇实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以构建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为保障,力争“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
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2%。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2.7%。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人民政府)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贯彻落实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家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和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将我区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继续实施教育“双千计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学校,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

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3.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继续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和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制定根据常住人口合理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办法。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水平。

继续完善将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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