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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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粤建市函〔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3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重点是因违反工程发承包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注册执业规定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等问题被投诉举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涉水工程、涉隧道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整治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发承包违法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等。

(三)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为:未依法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1月21日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其中,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林业园林、燃气、通信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1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

贯彻实施好《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

要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系统学习《规定》内容,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定》,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要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模板支撑架高宽比应不得超过(),若大于,则可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采取其他构造措施。

A.0.5B.1C.1.5D.22.防护栏杆的安全要求中规定,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

A.400mmB.500mmC.600mmD.700mm3.施工现场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个。

A.20B.25C.30D.354.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行为必须列入危险作业管理范围,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申请,明确()实时监控,并有监控记录。

A.安全监控人员B.项目技术负责人C.专职安全员D.施工管理人员5.某施工现场,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一起爬升架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开始对塔吊进行拆卸作业。

至当日15时左右,已完成塔机起重臂、平衡臂、司机室和塔顶的拆卸作业。

在准备拆卸塔吊回转机构时,由于施工人员已拆除回转机构与爬升架的4根销轴联接,致使爬升架失去支撑而沿着塔身滑落。

从31m高的塔身顶部下滑约15m,其间,由于爬升架顶升油缸穿入塔身的标准节内,致使爬升架制停。

造成在爬升架操作平台中作业的4名拆卸人员在其滑落过程中被甩出。

造成事故。

试回答:根据事故等级,该起事故属于()。

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A.作业区B.混凝土作业区C.仓库D.材料堆场7.安全是生产赖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安全教育又是()的重要环节。

A.安全控制工作B.安全技术工作C.安全管理工作D.安全生产工作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所需费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阳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阳住建〔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5日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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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的实施办法
粤建法〔2011〕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
(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订监督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与方案,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内容与方案,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内容与方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与方案,实施监督的措施及责任落实人员等。

第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
(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条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

第八条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情况;
(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情况;
(五)抽查、抽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

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工程项目建立完整反映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告知)书;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
(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验收抽查记录;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九)工程质量整改和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及责任单位整改回复资料,工程复工通知书;
(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建议书;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照片、视频。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提高信息化水平的要求,逐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对监督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考核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新设立的监督机构和新上岗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认证考核;
(二)省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省级监督机构,并委托所属省级监督机构对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三)省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省级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受委托单位实施验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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