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2018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习题集及答案

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习题集及答案一、单选题单选题就是要抓住关键词,在给出的几个答案中找出最接近题意的答案。
1、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筑法》属于( A )。
A、法律B、部门规章C、行政法规D、单行条例■2、下列责任种类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C )。
A、管制B、警告C、返还财产D、罚款■3、根据法律责任的分类,赔礼道歉属于( B )。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过错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该法律责任属于( B )。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赔偿责任。
5、《建筑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C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A、10B、14C、15D、206、某建设单位2010年2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由于某种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申请延期应在( C )前进行。
A、2010年3月1日B、2010年4月1日C、2010年5月1日D、2010年6月1日■7、《建筑法》规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 A )。
A、违约责任B、违约金C、罚金D、损失8、根据《建筑法》,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 D )投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A、技术方案B、施工设备C、施工业绩D、资质证书9、《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 D )认可。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计8章71条。
至目前为止,该条例没有进行修订。
(1)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内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容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准编号是多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建质[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模板支撑架高宽比应不得超过(),若大于,则可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采取其他构造措施。
A.0.5B.1C.1.5D.22.防护栏杆的安全要求中规定,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
A.400mmB.500mmC.600mmD.700mm3.施工现场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个。
A.20B.25C.30D.354.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行为必须列入危险作业管理范围,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申请,明确()实时监控,并有监控记录。
A.安全监控人员B.项目技术负责人C.专职安全员D.施工管理人员5.某施工现场,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一起爬升架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开始对塔吊进行拆卸作业。
至当日15时左右,已完成塔机起重臂、平衡臂、司机室和塔顶的拆卸作业。
在准备拆卸塔吊回转机构时,由于施工人员已拆除回转机构与爬升架的4根销轴联接,致使爬升架失去支撑而沿着塔身滑落。
从31m高的塔身顶部下滑约15m,其间,由于爬升架顶升油缸穿入塔身的标准节内,致使爬升架制停。
造成在爬升架操作平台中作业的4名拆卸人员在其滑落过程中被甩出。
造成事故。
试回答:根据事故等级,该起事故属于()。
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A.作业区B.混凝土作业区C.仓库D.材料堆场7.安全是生产赖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安全教育又是()的重要环节。
A.安全控制工作B.安全技术工作C.安全管理工作D.安全生产工作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所需费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附件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监理扣分规定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粤建管函[2006]54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54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的信息联网,有效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我厅组织开发的配套信息系统已于今年10月20日完成最后调试工作,并进行了网上模拟运行。
经过近2个月的调试和网上模拟运行,该配套软件管理系统已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
现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在全省正式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可通过粤建信息网(网址为:)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栏或直接登陆网址http://59.42.250.57/SAFEINFO等方式进入该配套信息系统,将本部门(机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检查按照《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量化扣分的结果直接录入该系统,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此外,各市近两个月来为配合信息系统调试和网上模拟运行,已将700多次扣分的信息录入到测试系统中,由于系统模拟运行期间录入的信息仅作为系统调试使用,因此,请各市再次将近两个月来已作出的扣分记录重新录入到正式投入使用的配套信息系统中,避免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缺失这一时期的信息。
二、为确保《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取硬件加密方式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
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广东省XX市XX区,工程名称为“XX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楼、商业裙楼、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
工程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高度XX米,地上XX层,地下XX层。
工程总投资约XX亿元,施工周期预计XX个月。
二、周边环境1. 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项目地处XX市中心区域,周边道路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东侧为XX路,南侧为XX路,西侧为XX路,北侧为XX路。
2. 周边建筑:项目周边主要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其中东侧为XX小区,南侧为XX购物中心,西侧为XX学校,北侧为XX医院。
3. 自然环境:项目所在地气候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
地形较为平坦,地质条件较好。
4. 水文情况:项目周边无大型河流,地下水丰富,地下水位较高。
三、项目安全管理组织及目标1.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总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
(3)施工队伍:负责具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遵守安全规定。
2.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1)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实现零事故、零伤亡。
(2)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安全合规。
(3)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
(5)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方案1. 施工流程- 施工准备:包括现场勘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施工许可等。
- 土方工程:进行场地平整、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等。
- 基础工程:包括桩基施工、基础垫层、基础主体结构等。
- 主体工程:框架结构施工、墙体砌筑、屋面防水等。
- 装修工程:内外墙装饰、地面铺设、门窗安装、电气安装等。
- 安装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电梯等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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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人员违规量化扣分第十条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