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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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桂发改新能〔2022〕3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桂发改新能〔2022〕3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核准田东莲花山风电场项目的请示》(百发改能交报〔2022〕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本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项目。

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112-450000-04-05-480896。

项目单位为:田东电投绿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百色市田东县那拔镇、义圩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储能(即40兆瓦时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88503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176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

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
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纪检监察室,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决策前,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内容,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

本条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桂发改新能〔2022〕952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申请核准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项目的请示》(柳发改报字〔2022〕3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4号),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 风电场为广西2021年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项目。

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新能源及产业项目进度考核时间节点的通知》,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111-450000-04-05-961697。

项目单位为:三江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同乐苗族乡、洋溪乡境内。

三、项目建设容量为100兆瓦。

四、项目总投资88745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适应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乡镇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向用户供应燃气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四条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定价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利用自有场地建设的项目根据场地条件,装机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万千瓦。

首批示范项目优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的9个区域内选取,总装机规模重点衔接已获得建设指标单体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及保障性消纳转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的配套储能规模。

综合电力系统需求、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主体意愿、各市推荐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新型储能技术路线多元、应用场景多元的要求择优选取。

首批示范项目12个(详见附件),总规模162万千瓦/364万千瓦时,优先列入自治区新型储能发展“十四五”规划。

今后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后续项目前期工作和首批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另行确定后续示范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各新型储能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动全区新型储能发展,以试点示范促进推广应用,引导自治区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明确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套储能以集中共享形式加快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在全区开展集中共享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范围及规模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桂发改社会〔2021〕1021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你厅《关于商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立项的函》(桂退役军人函〔2021〕59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荣誉军人就医环境,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设。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

三、项目代码:2106-450000-04-01-309775。

四、项目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五、项目建设地址:柳州市荣军路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内。

六、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拟新建一栋康复治疗大楼,总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及室外工程等。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匡算2000万元。

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资金、自治区财政补贴及业主自筹等多渠道筹措。

请据此批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合理测算论证项目建设规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我委审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

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4]10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南宁铁路局: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但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

为继续加大改造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

为尽快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组织引导作用,各有关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确保改造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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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第六条稽察办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稽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

第九条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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