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8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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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消毒灭菌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诊所、卫生室等。

第三条医院消毒灭菌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消毒灭菌质量。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成立消毒灭菌管理组织,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消毒灭菌管理组织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本医院的消毒灭菌制度。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消毒供应中心(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消毒供应人员,负责全院的消毒灭菌工作。

消毒供应中心(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工作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2. 配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备、设施和仪器;3. 建立健全消毒灭菌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4. 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组织消毒供应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消毒灭菌工作流程第七条消毒供应中心(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消毒灭菌工作流程,包括:1. 消毒剂的选择与配制;2. 消毒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储存和发放;3. 消毒设备的维护保养;4. 消毒效果的监测与评价;5. 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

第八条消毒供应中心(室)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消毒灭菌工作:1. 清洗: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进行彻底清洗,去除污垢、血迹、分泌物等;2. 消毒:根据物品的材质、用途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消毒剂进行消毒;3. 灭菌:对需要灭菌的物品进行物理或化学灭菌处理;4. 储存:消毒灭菌后的物品应妥善储存,防止再次污染;5. 发放:根据临床需求,及时发放消毒灭菌后的物品。

四、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管理第九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选用合格的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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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范医院消毒灭菌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护理部、医务部等。

3、监督管理3.1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3.2各医疗部门、护理部、医务部等部门负责执行。

4、内容:4.1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器械科、感染管理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2医院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根据2012《消毒技术规范》中的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方法。

4.3各科室根据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4感染管理科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5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6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

4.7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8接触完整皮肤、完整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9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灭菌方法。

4.9.1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4.9.2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4.9.3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4.9.4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器械科、感染管理看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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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部门和人员,以及对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管理。

第三条医院消毒灭菌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毒灭菌质量。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消毒灭菌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院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消毒灭菌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医院消毒灭菌管理组织由院长、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医学装备部、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院长负责医院消毒灭菌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消毒灭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感染管理科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对消毒灭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消毒灭菌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护理部负责组织护理人员执行消毒灭菌操作规程,对护理人员进行消毒灭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医学装备部负责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采购、管理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医院环境卫生、消毒剂采购和供应,确保医院环境清洁、消毒剂质量。

三、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应按照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四)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灭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灭菌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和灭菌剂,并按照说明书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灭菌记录应齐全,记录内容包括消毒灭菌日期、时间、人员、消毒剂和灭菌剂的名称、浓度、作用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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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1.根据卫计委《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制定本制度。

2.我院消毒灭菌工作实行消毒供应中心统一、集中管理,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均由消毒供应中心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各科室应遵循本制度。

3.消毒灭菌原则: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根据物品的性质采用合适的消毒灭菌方法。

4.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困。

5.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一次性无菌包装。

6.消毒灭菌基本程序:(1)普通病人使用过的非一次性医疗器械,清洗一干燥一检查包装一消毒灭菌。

(2)被可疑及确诊传染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血液等污染的物品和器材:消毒一清洗一干燥一检查包装一消毒灭菌。

7.严格准确执行各类消毒灭菌方法,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灭菌方法:高度危险性物品,必须选用灭菌方法处理;中度危险物性品,应采用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作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8.浸泡消毒时,物品浸泡于液面以下,关节打开,管腔内充满消毒液,加盖。

注意消毒浓度与时间正确并按时更换消毒液。

9.临床科室遇感染性疾病污染器械(如:特殊病原体、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分枝杆菌等)应标示清楚,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10.物体表面消毒应根据其表面性质选择消毒方法,光滑表面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多孔材料表面应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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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范医院消毒灭菌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护理部、医务部等。

3、监督管理3.1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3.2各医疗部门、护理部、医务部等部门负责执行。

4、内容:4.1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器械科、感染管理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2医院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根据 2012《消毒技术规范》中的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方法。

4.3各科室根据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4感染管理科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5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6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

4.7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8接触完整皮肤、完整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9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灭菌方法。

4.9.1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4.9.2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4.9.3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4.9.4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器械科、感染管理看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医院灭菌消毒管理制度

医院灭菌消毒管理制度

医院灭菌消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医疗器械、设施和环境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交叉感染,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环境清洁、无菌、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灭菌管理规范》等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灭菌消毒工作,包括医疗器械、器械包、环境等所有涉及灭菌消毒工作的环节。

所有医务、护理、技术人员及与灭菌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灭菌消毒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内所有灭菌消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设立相应的灭菌设备和消毒设施,并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开展灭菌消毒工作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全体工作人员清楚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标准。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灭菌消毒档案,对灭菌消毒工作的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章灭菌消毒工作流程第七条医院灭菌消毒工作立项由医院灭菌消毒管理部门负责,明确灭菌消毒的内容、范围和目标。

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灭菌消毒计划,并由灭菌消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灭菌消毒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操作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医院灭菌消毒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洗、灭菌消毒、包装、储存、输送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有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医院在灭菌消毒工作中应当全面落实单次性使用原则,确保医疗器械等物品不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灭菌消毒工作中应当加强对设备、包装物、环境等的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灭菌消毒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特殊患者和器械的处理和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灭菌消毒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灭菌消毒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医院灭菌消毒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灭菌消毒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灭菌消毒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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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消毒灭菌工作,包括消毒、灭菌、隔离、监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消毒灭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消毒灭菌管理组织,负责全院消毒灭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消毒灭菌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消毒灭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消毒灭菌小组,负责本科室消毒灭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消毒员,负责消毒灭菌操作和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三章消毒灭菌操作规程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消毒灭菌操作规程,包括消毒剂的选择、浓度、使用方法、灭菌时间的确定等。

第九条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灭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灭菌水平。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第十一条环境、物品的消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消毒灭菌记录制度,记录消毒灭菌的日期、时间、地点、人员、物品、方法、效果等。

第四章消毒灭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消毒灭菌质量监测制度,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对消毒灭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毒灭菌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对消毒灭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消毒灭菌操作技能和意识。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消毒灭菌管理第十六条对于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医院应当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对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对废弃的消毒剂、消毒器械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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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范医院消毒灭菌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护理部、医务部等。

3、监督管理3.1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3.2各医疗部门、护理部、医务部等部门负责执行。

4、内容:4.1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器械科、感染管理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2医院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根据2012《消毒技术规范》中的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方法。

4.3各科室根据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4感染管理科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5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6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

4.7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8接触完整皮肤、完整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9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灭菌方法。

4.9.1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4.9.2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4.9.3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4.9.4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器械科、感染管理看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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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为做好医院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减少医院感染,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隔离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各科室根据工作特点制定本科室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制度,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长负责督促本科室人员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院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医院所有消毒器械、消毒剂,均应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要求,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证件(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负责对产品检查验收。

二、基础措施:
(一) 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或备有手消毒设施。

(二) 医护人员上岗应衣帽整洁,无菌操作应戴帽子、口罩,禁止穿工作服去食堂或医院以外的地方。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及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掌握六步洗手法和手消毒的操作步骤和指征。

手消毒剂应注明开启日期,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
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 环境清洁消毒要求:
1、空气净化与消毒:医院现采用自然通风、紫外线灯照射空气消毒方法,一般不使用化学法消毒空气。

紫外线消毒:一般每天下班后或上班前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室内有人时不能使用。

每周用75%乙醇棉球擦拭灯管,每半年对灯管进行照射强度监测,辐照强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并有相应的照射、擦拭、监测记录。

2、地面、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1) 保持环境清洁干燥。

普通科室病房、门诊的地面、物体表面无明显污染时,每日湿式清洁2次。

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

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

感染高风险部门(病房手术室、外科门诊手术室、妇科门诊手术室、供应室、检验科、口腔科、急诊室、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的地面和物体表面在清洁的基础上,每天消毒1次。

当受到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消毒方法: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作用30min。

(2) 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患者的床单、被套、枕套等应一人一更换,住院时间长者,每周
更换,遇污染随时更换消毒。

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的衣物。

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3) 擦拭布巾、地巾应分区使用,标记明确。

使用后先清洗干净,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冲净消毒液,晾干备用。

(四) 医疗器械、物品消毒灭菌要求:
1、凡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高度危险性物品,如各种手术器械、穿刺针等,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耐热、耐湿的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2、仅与完整粘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中度危险性物品,如压舌板、喉镜、鼻镜、口镜等应采用中水平以上消毒效果的方法处理;仅与完整皮肤接触的低度危险性物品,可采用低水平消毒或清洁处理。

如: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等器材应每日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腋下体温计、止血带应一人一用一消毒。

消毒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冲净干燥备用。

血压计袖带、听诊器,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随时消毒。

血压计外壳、听诊器用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擦拭消毒。

治疗盘用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每周灭菌一次。

3、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

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选用化学方法。

使用化学消毒
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规定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4、治疗车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无菌物品与污染物品不得混放。

进入病房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速干手消毒剂,每日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

5、无菌物品应专柜存放,灭菌物品标记明确,按灭菌日期排列,无过期。

普通棉布包装有效期为夏季7天,冬季14天。

在使用消毒灭菌物品时,应认真检查消毒灭菌日期、有效期、包外和包内灭菌指示标识,消毒灭菌不合格的物品不得使用。

6、需要连续使用的无菌物品需注明开启日期及时间,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例如:棉球、棉签、纱布等。

7、碘酊、酒精等消毒剂要密闭保存,使用中的容器每周更换、灭菌2次,并注明更换日期。

瓶装碘酒、酒精,注明启封时间,启封后倒出使用的大瓶装有效期30天,蘸取使用的小包装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8、无菌持物钳及容器独立包装灭菌,打开后干燥保存,4小时内有效,如污染随时更换。

9、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最好采用小包装。

10、清洗后待消毒或灭菌的的器械应达到:表面及其关节、
齿牙处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做好清洗后的保养工作;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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