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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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证据调查——精选推荐

证据调查——精选推荐

第一讲证据调查概述一、从犯罪侦查学到证据调查学从重刑轻民到重民轻刑从强调事实到强调证据从犯罪侦查到证据调查(一)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证据调查的规律→证据调查的规则→证据调查的方法→证据调查学科(二)证据调查学的体系证据调查的步骤证据调查的方法证据调查的实务证据调查的原理(三)证据调查学的相邻关系实体法学程序法学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侦查学(四)证据调查学的学科地位证据调查学→物证技术学↘↙证据法学二、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对证据调查概念的理解主体:各种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性质:一种专门的调查取证活动三、证据调查的分类(一)依据调查主体的分类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刑事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调查审判人员的证据调查律师的证据调查仲裁人员的证据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调查纪检监察人员的证据调查(二)依据调查措施的分类询问方法讯问方法勘验方法实验方法鉴定方法辨认方法搜查方法扣押方法(三)依据调查权限的分类权力型调查权利型调查(四)依据是否委托的分类自行调查委托调查(五)依据是否公开的分类公开型调查隐蔽型调查四、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反对片面主义反对表面主义(二)节约成本原则法治精神:法治的两个重心:立法、施法法治的一个基本点:治官限权(三)尊重人权原则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证据调查文明进步的标志(四)遵守法制原则证据调查是一种讲求效益的活动,切不可不计成本、不顾代价,而应以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利用各种稀缺的调查资源。

证据调查也可比作一种特殊的企业行为,案件事实的查清是其主要的“产品”,它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优。

(五)实事求是原则证据调查活动的对抗性证据调查活动的公平性证据调查活动的诚信性第二讲证据调查的历史第一节人证调查方法的历史发展人证调查方法:审讯问案:审判者则逐渐由消极的“裁判主持人”转化为积极的问案者或审讯人;审讯问案的目的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核实有关的证据察访询问:办案者主动去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证人等知情人一、神示查明法在人类社会早期,司法裁判官员在争讼双方争议问题真假难辨、曲直难断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的示意来查明案情和证明案件事实,这就是神示查明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证据调查申请书

证据调查申请书

证据调查申请书证据调查申请书,是在司法程序中,申请人为了证明某一事实,向法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书上应当包含申请人所需的证据种类、证据获取途径、证据保全措施等内容。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可能会互相提交证据,而证据调查申请书则是申请人主动申请证据的方式。

证据调查申请书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它可以帮助申请人增强证明其主张的能力。

在很多案件中,证据往往是双方争取胜诉的关键。

如果申请人能够通过申请书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那么就有更大的机会获胜。

其次,证据调查申请书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在一些案件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如果双方通过申请书不断交换证据,会导致案件拖延以及增加费用。

而申请人主动申请证据,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撰写证据调查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所需要的证据种类,以及证据的具体内容。

在撰写申请书之前,申请人应该对自己需要的证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只有确定了所需要的证据之后,才能更好地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请求。

第二,要明确证据的获取途径。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需将证据的获取途径具体描述清楚。

如果证据需要通过调取文件或询问证人等方式获取,应当在申请书中提出相应的请求。

第三,要注意证据的保全措施。

在一些涉及证据保密或易于毁坏的案件中,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在证据调查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说明具体的保全措施,并向法院请求予以保护。

总之,证据调查申请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档。

在撰写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所需的证据种类和内容,并明确证据的获取途径和保全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申请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高诉讼效率并取得胜诉。

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

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

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在司法领域,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是确保公正和公平审判的关键步骤。

它们不仅仅是为了找到真相,还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探讨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其所涉及的关键方面。

首先,证据收集是任何调查的基础。

它是通过收集和保留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物证来揭示真相的过程。

证据可以是直接的,例如目击证人的陈述或物证的存在,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专家意见或推理推断。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证据,它们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形成正确的判断。

然而,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首先,它必须是合法的。

这意味着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例如,在搜查和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程序,并且必须有合法的理由进行这些行动。

其次,证据的收集必须是透明和可追溯的。

这意味着必须有记录和文档来证明证据是如何收集和保留的,以便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科学和技术手段在证据收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DNA分析和指纹比对可以帮助鉴定犯罪嫌疑人或确认物证的来源。

此外,现代科技还提供了视频监控、电话录音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方法。

然而,科学和技术手段也必须受到法律和伦理的限制,以防止滥用和侵犯个人权益。

在证据收集之后,调查程序开始进行。

调查程序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并确定嫌疑人。

调查程序由执法机构和检察官共同进行,他们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交叉验证,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机构可能会进行讯问、搜查和扣押等行动,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在调查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被告人有权拥有辩护律师,并对所收集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辩护。

法院也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评估。

如果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或不公正行为,法院有权排除相关证据或终止案件的审理。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在我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申请调查的证据也有明确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其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并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

律师需要提供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承诺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以便进行调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处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等。

司法调解中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技巧

司法调解中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技巧

司法调解中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技巧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证据收集和调查技巧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有效地收集和调查证据不仅可以帮助调解员准确了解案情,还可以为调解提供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调解中常用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技巧。

一、咨询当事人调解员在开始调解工作之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咨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调解员可以初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有助于规划后续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

在咨询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耐心倾听,发挥其沟通技巧,确保得到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二、查阅相关文件调解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来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账目、电子邮件、短信等。

通过对文件的仔细阅读和分析,调解员可以获得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从而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焦点,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提供依据。

三、调查现场在某些案件中,调解员还需要亲自走访案发地点,进行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考察,调解员可以对现场环境有更为直观的了解,从而帮助判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真实可信。

调解员应当重点关注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如事故现场、房屋损坏等。

四、采访见证人调解员在证据收集和调查中,有时需要采访相关的见证人。

见证人的陈述能够提供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信息,有助于调解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调解员在采访见证人时,应当注意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避免对证据进行主观解读。

五、征求专家意见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调解员还可以征求专家的意见来辅助调解工作。

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调解员提供更为客观和专业的建议,有助于解决争议。

调解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如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六、调解员自行调查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调解员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专业知识,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工作。

例如,调解员可以通过当地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企业信息查询系统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以补充案件材料的不完整之处。

证据调查的手段及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证据调查的手段及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证据调查的手段及证据种类是怎样的热门推荐: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证据关乎着诉讼的成败。

不管在哪种类型的诉讼中,证据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如果能掌握到关键证据,那么就意味着胜诉的概率将大大提升。

▲证据调查的手段多样,究竟应当怎样搜集证据,证据又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证据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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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当前证据体系中,确保证据有效性的核心环节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意义在于切实遏制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开篇从分析民事证据相关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中国国情及立法现状,分析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情况,从而得出构建中国化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议,指出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各方面困难及其必然性,以期能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共包含三个章节:第一章,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民事非法证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特征、范围,从概念上划分相关理论界定。

第二章,围绕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存在障碍、构建过程进行分析。

第三章,分析得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方式及立法建议。

结合以上,提出中国化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和改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建议AbstractIn modern system of evidence, the theoretical base is a prerequisite to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d evidence. The core meaning of civil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is to curb the illegal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ensur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re not infringed. This paper begins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concepts,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civil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 development situation so as to get the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civil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of the proposed system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China contrast conditions pointed out,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ule of various difficulties in our country, with a view to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perfection.This thesis consists of thre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beginning with the basic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from the "illegal evidence", "civil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of the meaning,characteristics, scope definition, from the concept of division of the relevant theory. The second chapter, based on Chinese civil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obstacles, in-depth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third chapter, the analysis of China's civil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and legislative proposals perfect way. Combined with the above analysis and demonstration results, puts forward China of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legislation pattern and the improvement suggestion.Keywordsillegal evidence;The exclusionary rule;legislative suggestion目录前言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己经相当的深入、具体。

但是只要仔细研读学界资料及各国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还是对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还都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该规则的研究成果仍然相对较少。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也是司法文明化进程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在否定“程序工具主义”诉讼价值理念的过程中得出的必然结论,它的确立与完善同样体现了对于宪法和法律至高地位的维护,是尊重司法的重要体现。

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尽快确立并完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通过正当程序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价值目标早日得以实现。

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一)民事非法证据的概念概念是理论的基础,透彻研究非法证据的概念,才能更准确的把握非法证据的理论。

将非法证据的概念及理论精研后,才能更好的适用非法证明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应否排除绝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它不仅是国家法律理念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价值取向的折射,更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体现。

价值取向不同决定了政治上的分歧,文明程度不同决定了司法制度和原则的差异。

一个以保护人权为立法目的的国家,一定适用非法证据完全排除原则;相反,一个以打击犯罪为立法目的的国家,就不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目的兼而有之,那么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一定会各有取舍,包含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其产生之时就倍受争议。

在民事诉讼领域,不少学者至今仍然没有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的重要性。

从字面意思来看,非法是指不合法,因此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法证据都应当属于非法证据。

但是,在实际的诉讼证明过程中,不合法往往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大致可以分为广义的非法证据和狭义的非法证据两种。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证据表现形式或违反证据收集、提供的法定程序的证据。

不符合法定证据表现形式,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这样的证据是当然的非法证据。

也可以这样理解,广义上的证据合法性应包含以下要素:首先,符合证据法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表现形式,即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类证据;第二,符合实体法规定,证据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要求的表现形式,包括登记证据、公证证据、书面证据等;第三,符合程序法规定,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

[1]因此,广义“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或违背证据法、实体法或者程序法关于证据规定的证据,即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四种。

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一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9--370页.获取的证据。

有学者称其为“非法取得的证据“。

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的证据。

此外,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以已经取得的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本文仅就狭义的“非法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二)民事非法证据的特征1、客观真实性民事证据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客观真实性,这同样表现在民事非法证据上,民事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特点。

虽然因获取方式上的违法民事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民事诉讼证据之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其仍然是案件事实的产物,并非由人主观臆造出来的,来源于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一般来说,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案件事实的发生必然会留下一些痕迹、现象或者视听资料,这些都是可以证明案件发生、发展的资料。

其中也会包括我们讲到的民事非法证据。

因此,民事非法证据也是与案件有着关联性的。

如果某一事实材料与待定的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那么其不可能成为案件的证据,也不可能成为所谓的“非法”证据。

[2]在英美法系,“证据是由事实组成,但是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2](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戴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0页证据,只有那些庭审可采纳的事实才是证据”,因此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对证据的两个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对诉讼证据特性的概括。

而在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中,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称为证据的三大特性。

3.非法性民事非法证据的非法性是与民事合法证据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民事非法证据的根本特征。

由于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二者皆有,所以准确的把握民事非法证据的非法性,才能更好的区分民事非法证据与民事合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非法性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时未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时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表现为在取证时以殴打、非法拘禁、盗窃、偷录偷拍等方式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商益权或者肖像权等。

(三)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最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见诸于刑事诉讼中,因而有学者直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为刑事司法活动准则。

现在看来,这样解释是不全面的。

无论是从理论发展还是实务运用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己经突破了刑事司法活动准则的框架,并渗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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