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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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部关于印发⼈类辅助⽣殖技术与⼈类精⼦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号:卫科教发[2003]177号颁布⽇期:2003-06-27执⾏⽇期:2003-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卫⽣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为规范和促进我国⼈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技术的应⽤和发展,保护⼈民群众健康权益,我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类辅助⽣殖技术管理办法》和《⼈类精⼦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前,相关技术准⼊管理⼯作正在全国范围内进⾏。

为保证上述技术准⼊评审、审核与审批管理⼯作的科学、严谨、客观和公正,使其更具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公开、透明并有章可循,以确保两个《办法》的有效实施,我部在对全国部分省、⾃治区、直辖市进⾏技术评审和审批⼯作的基础上,制订了《⼈类辅助⽣殖技术与⼈类精⼦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

现将《审批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类辅助⽣殖技术属于特殊⾼新技术,应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把好技术准⼊关。

在⼈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的审批过程中,要符合本省区域卫⽣发展规划和医疗技术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类精⼦库设置,每省不得超过⼀家;开展⼈类辅助⽣殖技术的机构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根据⼈群客观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及本省技术⼒量情况⾃⾏决定,但要严加控制其数量和质量,严禁“试管婴⼉”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进⾏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根据2002年10⽉1⽇起实施的国务院《计划⽣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2000年7⽉1⽇起实施的卫⽣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持有《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同时持有卫⽣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设置条件和上述规范要求的,可以提出开展⼈类辅助⽣殖技术和设置⼈类精⼦库的申请,经国务院卫⽣⾏政部门按照两个《办法》审查批准后,⽅可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计划生育评审服务项目标准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

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2.3.2.准备室;2.3.3.刷手间或刷手处;2.3.4.更衣室或更衣处;2.3.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2.3.6.污物处理区域。

2.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5.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内容和目标:评审人员应该了解该项目的服务内容和目标,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2. 技术方案和方法:评审人员需要对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方法进行评估,包括技术实现途径、技术解决方案的创新性、技术设备的运用以及技术服务的操作流程等方面。

3.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人员需要对该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估,确认其是否合理、公正、透明,并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4. 服务质量和效果:评审人员需要对该项目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等方面,以及服务效果的量化和可衡量性。

5. 项目管理和运营:评审人员还需要对该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流程等方面,以及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风险掌控能力等方面。

以上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评审基本标准。

评审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并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开展“关爱式”服务打造“和谐计生”服务品牌

开展“关爱式”服务打造“和谐计生”服务品牌
பைடு நூலகம்
对受术者进行术 中、 术后全程监护。 贪秀丽“ 宫肌瘤合并妊娠 行无痛人 工流产 的 ・ 效果 子 临床
开展 “ 爱 式 " 务 打 造 “ 关 服 和谐 计 生 ” 务 品牌 服
熊建成
浙江省大丰市大中镇 政府 十分重视计划生育访视 服务工
在眉睫 。
作, 牢固树立 “ 以民为根 、 以民为重 、 以民为先” 人本 ” 的“ 服务
计生干部进村入户 , 了解 育龄 群众 生育 、 不仅 避孕节育措 施使
用情况 , 还将群众生产 、 生活和生育 中所需 、 盼 、 所 所难 问题 作
务市场。在这些人 员 中,0 8 %以上都是 青壮 年 , 们文 化低 、 他
致富忙 、 讲实际 , 参加计生集 中宣 传 、 务活 动的客 观困难较 服 多。如不加强重视这部分 人群 的管理 与服务 , 生育 水平 的 低
理念 , 2 0 从 0 5年开始 , 开展 了“ 关爱式” 访视服务 , 泽惠广大育 龄群众 , 有力地促进了人 口计划 生育 工作水平 的提高 。

3 、优质服务的广泛需要 。随着 社会经济 的快 速发展 , 广
大群众的文明程度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 他们对生育 节育 、 生 殖健康基本常识有了更多 的需求 , 又受到职 业 、 但 时问 、 地点 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 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 而影 响 了群众参 与 从 人 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和 主动性 。提供 优质 的计生 服务 , 由 强制约束为主转 向服务 引导为 主, 为基层计 生工作 者面 临 成
观察” 一文中仍 有不规 范之 处: 术前应 禁食 ( ① 包括牛奶 ) 6小
时 , 不是 4小 时 , 则 易发 生麻 醉后 呕 吐 致 食 物 逆 流 阻塞 呼 而 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保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宗旨本规范的宗旨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内容1、机构资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2、人员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3、服务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4、服务流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随访等环节。

5、质量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整改等。

6、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事故处理、药品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7、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患者信息保护、数据统计等方面。

四、实施要求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检查。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范要求。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4、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本规范是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

我们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社会各界都能够认真执行本规范,共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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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
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
5、妇科检查用具;
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及手术凳;
8、小型移动器械台;
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
10、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1、污物桶、污物处理用品;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
13、B型超声仪;
14、术后观察床;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四)管理要求
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3、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紫外线灯使用登记制度;
4、贯彻《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的制度;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差错事故登记等)管理制度;
6、抢救、转诊及登记制度;
7、随访、统计工作制度;
8、医案管理,包括病历、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五)妇科检查室要求
1、妇科就诊室与检查室应分设;
2、设妇科检查床、检查台(桌)、诊察桌椅等;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品、污物处理用品等;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门诊病历、登记表册等。

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室要求。

(二)设备要求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设备基础上增加以下部分:
1、人工流产包(数个);
2、人工流产专用负压吸引器;
3、筛网、量杯;
4、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器材;
5、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载明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项目;
2、一名持有效《合格证》的检验人员。

(四)管理要求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终止早期妊娠术并发症治疗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应另设药物流产观察室,内有观察床;技术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有药物流产服务项目。

三、输卵(精)管绝育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
1、手术室自成单元,有缓冲隔离区;
2、有更衣间、洗手间、手术准备间、手术间等;
3、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
4、手术间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毛玻璃窗户,有纱窗和纱门,弹簧活动门,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室内有冲刷条件;
5、手术间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工作人员和受术者通道分开;必要时有取暖、降温设施。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5、手术床;
6、四孔以上无影灯;
7、电动吸引器;
8、输卵(精)管结扎包(数个);
9、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0、中型移动器械台;
11、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急救药品);
12、术后观察床;
13、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检验器材和试剂;
14、常规备皮工具;污物桶及污物处理用品;
15、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相应手术项目;
2、至少1名持有效《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输卵(精)管绝育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四、皮下埋植避孕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输卵(精)管绝育术手术室要求,并备皮埋手术包;
应具有获得生化检验结果的条件。

(二)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
明有相应手术项目;
2、至少1名持有效《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

(三)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皮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五、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县(区)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基本同输卵(精)管结扎术手术室要求;另备分娩室。

(二)设备要求
在人工流产设备条件基础上增加以下部分:
1、引产包(数个);
2、急救推车(放置急救药品及器械);
3、静脉切开包及气管切开包;
4、有输氧设备、输血条件及抢救监护条件;
5、有转诊应急设施;
6、设有住站病房;
7、有心电图、肝、肾功能和出、凝血时间的检验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
1、技术服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职称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的
技术人员,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相应手术项目;
2、持有效《合格证》、能进行生化测定的专业检验人员一名。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病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出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抢救常规置于明显处,方便查阅;
3、手术记录、抢救登记、管理制度。

六、输卵(精)管吻合术
应在具有下述条件的县(区)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绝育手术室要求。

(二)设备基本同绝育手术室设备条件,另有以下要求:
1、具备9孔以上无影灯;
2、万能手术床;
3、显微外科手术设备及器械;
4、吻合术手术包;
5、输卵管通液和放射、造影设备;
6、如开展输精管吻合术,需具备显微镜和精液分析常规检验的器材。

(三)人员要求
1、至少有2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妇产科和/或外科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相应的手术项目;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取得《合格证》的麻醉师一名,持有效《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一名。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病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输卵(精)管吻合术并发症治疗常规及随访、登记管理制度;
3、输卵(精)管吻合术证明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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