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关于校园的宪法

关于校园的宪法
校园的宪法是指规范学校内部组织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它通常
由学校制定,旨在规范学校内部的行为准则、权利和责任,以维护
校园秩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校园宪法通常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学生权利和义务,校园宪法规定了学生在校园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自由、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等,同时也规定了学生应当遵守的校规校纪和行为准则。
2. 学校管理机构和职责,校园宪法规定了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职责和权限范围,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大会、学生
代表大会等组织的职责和权力分工。
3. 学校纪律和处分规定,校园宪法规定了学校的纪律要求和违
纪处分的程序和方式,以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
正常开展。
4. 学校活动和组织管理,校园宪法也会规定学校内部各种活动
的组织管理办法,包括学生社团、学术科研团体、文艺团体等的管
理办法。
5. 学校财务管理,校园宪法通常也会包括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经费使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校园宪法是学校内部的基本法规,是学校管理的基
本依据,对于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重
要意义。
它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保
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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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招生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上大学的资格?
学校是否具有自主招生的权利? 高校择优录取的做法。 学校的自主招生权是否可以联受任何限制? 《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 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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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学校相关的几种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 ①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不对等的; ②行政关系根据其发生的领域不同,可分为: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 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 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在公立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与政府之间属 于内部行政关系。政府对学校具有普遍的控制权,这种权 力的行使处于内部程序之中,不受法律的规范。 政府对学校的处分措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学校 只能服从,不能提出复议或诉讼,
学校无权起诉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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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谁有起诉权?
2. 如果家长违法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怎么办? 《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 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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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 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 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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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
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
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
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
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
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第二章 第一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3.招收学生权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 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 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 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 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 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 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 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 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 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等学业证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的教育基 本制度之一。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 事业法人,法律授予了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 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这种 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在学位、学历证书方 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分析: 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学校对其单位设施的管理 和使用权。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进行 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按 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可以享有土地使 用权。B大学业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土地管理部 门批准其征用某村土地500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征得土地后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B大学因基建 资金紧张,将东块土地暂缓建设1年也在《土地管理 法》规定闲置年限之内。某村农民进入东块地围墙 之内进行耕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土地的使用 权已归B大学所拥有,某村已丧失了对此地的占有、 利用的权利。因此,无权对东块土地进行耕种,村 委会要求赔偿农民的投资本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退出土地,负责修复 围墙是正确。
与国家行政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时作为教育行政被管理者当学校享有法律法规授权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时与教师学生发生的关系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与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此时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身份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例如涉及到学校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乃至创收中所涉及的权利都会产生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评析:
(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 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 行政处罚权 。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小结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定义一、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与体系1、教育政策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纲领、决议中关于教育的内容,以及关于教育的决定、通知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基本上独立出去了)(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如,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三)教育政策要素(1)教育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 已通过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教育政策主体:政党、国家机关、团体(广义与狭义)教育政策活动:策略、行动方案、执行、反馈(重复、动态)教育政策客体:教育政策作用的对象二、教育法规及其体系结构教育法规(广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p21),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义务教育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义务教育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导读: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以育人为本,让学生得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祖国未来的建设者,遵守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互监督、社会参与的教学制度,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是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十次那个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的不断提升,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