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权利的关系
88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员义务与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组织觉悟和道德觉悟,这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根本的标准。而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员义务与权利,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重要标志,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证党成为坚强核心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构成党员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
在党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上,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党章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人们熟悉的两个“八条”。可以说,这两个“八条”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体现和保障。特别是十七大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章在规定了党员的义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利,首先是党员履行义务的保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也就不可能使义务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其次,规定和保证党员的权利,是发杨党内民主,保障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集体领导的需要。总之,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党员的八项权利,是发杨党内民主的保证,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保证,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保证。共产党员不仅要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而且要关于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
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具体化。一个党员是否真正符合党章所规定的条件,能否充分履行党员的义务,将成为他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的根本标准。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员的义务体现了党员的标准,对党员的言行具有规范力、约束力。只有全体党员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党章具体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这八项义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求,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员的全面的严格的要求。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手段, 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在, 它们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 从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 实现阶级统治、公共管理的手段;其次表 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 利益的手段。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 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 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 程。
义务总是与某种不利的、或一般来说 人们不希望的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 果的发生,人们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 行为,抑制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个人 任意选择。故义务指引属确定的指引。
此外,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 功能上的另一互补性还表现为:义务以其强制某
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
2、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 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 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 利。 3、法定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是指通过是在法律明确规定 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或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法定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依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功能及社 会价值可分为:
1、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与主体的生存、发 展、地位密切相关的,人生应当享有的,不可剥
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根本权利和义
务。 2、普通权利和义务是指除基本权利义务以外 的,人们在普通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权利和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可
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位通常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 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 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 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 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 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 去作为或不作为。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力:(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
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
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
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共产党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共产党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辩证的统一。
(1)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责任,是党员行为的准则。
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和组织保证。
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集中体现。
(2)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的。
党员享受党员权利以履行党员应尽义务为前提,同时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又需要一定的权利做保障。
(3)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做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重要条件,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具体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党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
包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
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
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
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
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
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权利义务和权力

• 二、权力的分类 •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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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关系 •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 1、主体不同 • 2、关系的性质不同 • 3、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 4、任意性不同 • 5、所包含的利益不同 • 6、实现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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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关系 •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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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孙志刚事件 •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被收
容者孙志刚之死》 • 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 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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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讯逼供问题 • 杜培武案 • /c/147037.html • 《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
中国代表团张丹参赞最近就第62届联大三委表决“暂 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有关修正案(A/C.3/62/L.6881)的问题上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对联大三委投票通 过“暂停适用死刑”的L.29号决议表示遗憾。52国投 票反对该决议再次证明在死刑问题上并无国际共识, 因此我们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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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权的国内法保障 • 1、宪政保障 • 2、立法保障 • 3、行政保障 • 4、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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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一言以蔽之,虽有发展,但仍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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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问题 《选举法》1979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 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2004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 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 配。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的含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关系(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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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
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
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
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
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
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
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
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
其九,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
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其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
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二是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第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首先,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其次,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再次,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恽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最后,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
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
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
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
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
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
我们大学生应该通过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学习, 解决自身权利义务观缺位的问题, 增强社会责任感。
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有的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 忽视他人的权利, 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 有的人只讲国家、集体、他人应为自己做什么, 不讲自己应为国家、集体、他人做什么, 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
我们大学生应深入认识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履行义务是守法用法的基本要求。
我们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 还是今后走上工作岗位, 都要忠实履行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义务, 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奉献, 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品质, 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也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