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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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义务与权利规定

学生义务与权利规定

学生义务与权利规定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之一,其在学校中的义务和权利也逐渐得到了规范和保障。

作为学生,他们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文将从学生的义务和权利这两个方面展开回答,并分析其含义与意义。

一、学生义务的规定学生作为学校中的一员,应当履行一些基本的义务。

首先,他们应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

学生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和教育资源,只有通过刻苦学习,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并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学生还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日常规定,不得违反校规校纪。

另外,学生还应尊师重道,尊敬和支持老师的教育工作。

老师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指导者,学生应当听从老师的教导,尊重老师的人格和权威。

二、学生权利的规定学生作为学校中的一员,也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他们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不论家庭背景和条件如何,每个学生都应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教育资源。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学校应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体育锻炼,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另外,学生还享有言论自由和思想独立的权利。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自由的学术环境,尊重学生的思想和表达方式。

三、学生义务与权利的含义与意义学生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学生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权利,这又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学习和成长。

学生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助于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校育人水平。

四、学生义务与权利的互动关系学生义务和权利是相互依存、互相影响的。

只有学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

同时,学生享有了一定的权利,也应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五、学生义务与权利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学生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常常遇到一些问题。

校园安全责任措施

校园安全责任措施

校园安全责任措施校园安全责任措施三篇确保学生上学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校园安全责任措施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校园安全责任措施一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划清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网络,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一)、权利与义务:1、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

2、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

3、学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事故与责任: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校安全负责,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2、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安全工作。

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4、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但一切责任。

6、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与教师无关。

(指已参加保险的学生)7、学生在校期间(规定上学时间,课间、午休除外。

),校方有责任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9、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为学生提供发展空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惩处制度,对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益第十条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十一条学生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生享有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学校应当设立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学生享有参加社团和学术组织的权利,有权组织或参与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享有合理休息和娱乐的权利,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学生享有个人隐私的权利,学校不得随意调查学生的私人信息,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安全和食品卫生管理。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维护学校的文明秩序。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上课、认真听课,禁止缺课、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或者为他人作弊。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验实践,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对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学习、纪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1. 出勤规定: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或学校请假。

2. 校园纪律:学生在校园内应遵守秩序,不得随意奔跑、打闹。

不得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大声喧哗或产生噪音。

不得乱涂乱画、损坏学校设施。

3. 课堂纪律: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不得互相打闹、窃窃私语,不得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与学习无关的物品。

4. 作业完成:学生应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应提前向老师请假,并及时补交。

5. 考试纪律:学生应诚实守信地参加考试,不得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他人作业。

不得与他人交流、传递答案或其他帮助。

6. 个人卫生: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注意饮食健康。

不得乱扔垃圾,保持教室、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

7. 校外活动: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需要经过学校的批准,并在活动期间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相关规定。

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以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学生也应该主动遵守这些规定,树立良好的行为习惯,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成长。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各个年级的学生,包括寄宿、走读、住校学生。

第三条中小学学生应当尊重学校和他人的权利,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遵守学校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依法、科学、公正、人性化原则,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受尊重、受保护和公平对待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的权利。

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吕诺、张宗堂)教育部29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章节,首次明确了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指出,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了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生和其他的公民的权利一样,但义务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站在烦恼里仰望幸福——90后学生思想特点分析概况90后的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一出生就面临着社会给予的竞争的压力。

由于家长,教师对学生的高要求,时常超越了他们所能承受的范围,使学生每天生活在竞争、受敦促、受批评的环境中,久而久之在不易察觉的情况下,形成了程度不同的如焦虑,自卑,悲观等不良情绪。

心理问题尤其突出。

值得人们关注。

90后的代言词:孤独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当然这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90后注定成为了孤独的一带,由于亲情友情的缺失,使他们缺少心灵的默契与感情上的沟通,进而产生代沟。

究其原因,有人是因为对交往缺乏兴趣;有人是因为不善交往,有人自视清高,有人惟恐在交往时遭到别人的拒绝和耻笑而不敢交往。

这都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哺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宏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预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预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赋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修订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修订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育案例分析——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教育案例分析——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法院判决:邮政局提供的邮件妥投协议约定的妥投点不是村委 会,即使村委会是妥投点,其与邮政局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并且特快专递作为给据邮件,不 适宜代理,应由邮政企业直接送达收件人或由收件人委托的代 收人。据此,法庭确认邮政局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此案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判 决邮政局赔偿霍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②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物品? 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是指有行政 处罚权的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没收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没收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 2.可成为没收对象的物品是: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务; (2)财务虽系当事人所有,但被其用于非法活动; (3)违禁品.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小说《西游记》, 被王老师发现。王老师以杨某在课堂上偷看课外书为由,将该小 说收缴后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该书带走,结果造 成该书丢失。次日,当杨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发现书已丢 失,便搪塞说书给没收了。杨某父亲得知自己花了220元钱新买 的精装本《西游记》被没收后很是气愤,赶到学校进行交涉。王 老师以书被没收为由拒绝赔偿,杨某父亲便将王老师告上法庭。 王老师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朱老师将这两个‚选‛出来的‚贼‛交到了李副校长 办公室。在听了朱老师的汇报后,李副校长竟指着这两位学生 说:‚你们说朱老师冤枉了你们,没有偷同学的钱,那你们又 有什么证据来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这件荒唐的事后 来被该校的教导处主任发现,才及时地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 化。 5月初,山阳县教育局对此事做出决定,对在‚选贼事件‛中 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朱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 任的副校长李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 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该县教育系统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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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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