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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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他们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同时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学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意味着教师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教学风格来设计教学计划,并且在授课过程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教师的义务: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

他们需要确保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并能够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此外,他们还要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有利于学习。

2. 教师的权利:参与教育决策教师应该参与教育决策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教师的实际经验和需求相符合。

教师可以通过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善教育制度和政策。

教师的义务: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教师应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不断地关注教育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师还应该寻求教育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3. 教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有权要求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及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尊严。

他们可以通过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

教师的义务:履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履行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保护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鼓励学生成为有思想、负责任和独立的成年人。

4. 教师的权利:享有职业保障教师应该享有职业保障,包括稳定的职业和退休金等福利。

这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专注于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教师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师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健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一个社会责任重大、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的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参考内容。

1. 权利:a. 享有公平、公正的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教师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都不得被歧视。

b. 享有以德育人、以身作则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依法在教育教学中行使权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c. 享有专业发展和提高的机会:教师有权利参加相关培训、学术研讨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d. 享有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师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e. 享有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支持和保护:教师在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有权得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义务:a. 忠诚担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教师应当忠诚担当、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教育服务。

b.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并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c.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研讨和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d. 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得怠工懒功,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并保护教育教学秩序。

e.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教育教学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

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
作为一名教师,有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在执行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承担起教学任务,还要履行社会责任,对学生做到照顾和关爱。

教师的权利通常包括:
第一,教学自由权。

教师可以自由地选择教材、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这是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行政权。

教师可以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提出建议、参与决策等,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三,知识产权。

如果教师自主开发了一些教学资源,他们有权享有知识产权,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第四,个人尊严和尊重权。

教师也应得到同事和学生的尊重和尊严,这是对他们工作和人格的肯定。

教师的义务也非常重要,包括:
第一,教学任务。

教师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教学任务,保证学生的学习进程和质量。

第二,安全保障。

教师需要确保学生的安全,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三,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

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
业道德,以身作则,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和示范。

第四,学生管理。

教师需要管理学生,解决各种学生问题,促进
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学校发展。

教师需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教师应该在执行这些权
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注重与学生、同事、家长和社会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扮演一名优秀的教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

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七章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理解学校教育的公益性特点●了解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熟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本章学习要求●明确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二节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1.学校概述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2.学校的法律地位3.学校的举办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1.学校概述1.1学校的法律诠释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从法理上讲,学校作为事业法人,是非企业法人的一类,它与企业法人有着鲜明的不同,表现为: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Ⅰ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与企业Ⅱ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与企业Ⅲ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1.2学校的特点1.学校概述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现代教育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性事业,是一种高度专门化、职业化的培养人才的社会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共性取代私事性,就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1.3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1.学校概述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如何理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1.学校概述1.3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关于学校性质的定位,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认识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事业单位特别权力关系文教性营造物2.学校的法律地位2.1学校的性质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编教育法制原理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依据企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学校与公务法人的学校对学校的性质的定位,学校可以具有:第一节学校及其权利与义务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不仅存在教育关系,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介绍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关系1. 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法律法规,学生是教育机构的特殊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他们有权接受合理且高质量的教育,在受到伤害或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和教师的管理要求。

2. 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权依法履行教育任务,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

同时,教师也应负有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以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同时,学生也有权申诉和维权,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于法律。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有义务关心和照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教师还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保障1. 教师的法律保护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如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威胁、侮辱或伤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措施。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学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违法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知识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投诉机制,供学生维权和申诉。

结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是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教师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学生也应遵守学校规定,努力学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理解权利和义务评课

理解权利和义务评课

理解权利和义务评课
理解权利和义务评课
评课是指教与学相结合的过程和反思,往往是在一些定期的教育活动中进行的。

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教师和学生之间必须要有更好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并且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都要理解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解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 学习的权利。

学生有权利学习并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东西。

2. 学习环境的权利。

学生有权利在舒适的环境下学习,并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3. 机会平等的权利。

学生应该有平等的学习机会,而不应受到种族、性别和生活背景的影响。

4. 沟通的权利。

学生有权利向老师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且应该得到尊重和倾听。

5. 承担义务。

学生应该承担完成作业和参加课堂活动等义务。

二、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教学的权利。

教师有权利在课堂上教授知识,并传递这些知识到学生。

2. 课堂管理的权利。

教师有权在课堂上制定纪律,而不会受到学生的干扰。

3. 评估的权利。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4. 相互尊重。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需求和权利,而不是批评或贬低学生。

5. 承担义务。

作为教育者,教师应该发挥自己的职责,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三、总结
理解权利和义务评课,可以帮助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更好的互动
模式。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权利和需求,并了解自己的义务。

同样,学生也应该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尊重教师的决定。

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从而更好的实现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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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與學生的權利及義務
Instructor: 方永泉
Date:2007.01
前言
●教師與學生是整體教育活動中的兩大主體;而權利與義務是規範人際關係的兩大主軸。

教師與學生應對彼此的權利義務有所了解,而且也應知所遵循。

●在現代社會中,人際之間利害關係愈趨複雜,於是有法律觀念的產生與法律條文的制訂,以規範各式人際關係。

於是規範人際利害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成為探討各種行為之法律關係的主軸。

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一)
●古代教師具崇高地位。

如韓愈〈師說〉中的:「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可說歸結了千年來中國對於教師權利義務的基本看法。

另「天地君親師」代表了教師地位的尊貴。

「教不嚴、師之惰」「師嚴然後道尊,道尊然後民知敬學」表示社會要求教師能嚴格管教學生。

●而孔子說:「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

」則隱含教師除得酌收學生學費外,未有其他明顯權利。

傳統社會著重教師“責任”,不鼓勵教師爭利。

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二)
●有關學生的權利義務,我國則在尊師重道的傳統,並不特別重視。

在官學方面多是一些學生修課入學的規定。

私學方面,學生基本上有交學費的義務。

●其他有關師生權利義務關係,則取決於社會文化規範下師生雙方的共識。

●大體上,在尊師重道的歷史傳統下,教師的權威與學生的順從,兩者間權利義務關係是不相稱的。

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三)
●晚近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與教育思潮的迭起及教育制度的調整有密切關係。

●近代在兒童本位學說的影響,「愛的教育」與「學生人權」呼聲增高。

師生不再是單純的一對一關係,而成為一對多;私人性教育型態也變成大規模企業性教育型態所取代。

教師不僅是科層體制中正式組織的一分子,而且也逐漸具備其專業性角色。

加上社會環境的變遷更影響了師生權利關係的轉變。

師生權利義務的根源
●憲法與法律─憲法及相關法律,如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等。

●行政命令:各機關位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可訂定發佈行政命令。

●習慣與法理。

教師的權利─憲法中的保障
●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六五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167條第3及4款:國家對有關事業與個人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

保障了教師的「表達自由」、「合理受薪生活保障」與「優異受獎」等權利。

教師的權利─教師法的規定
●84年8月制定公布教師法:「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三條)
●教師法第七章第廿四條及十五條有關教師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之規定;代理代課教師之權利義務另由教育部規定;另其餘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都適用該法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

●教師之權利義務主要見之於教師法第四章權利義務中的第十六條條文及其他相關法令。

教師的權利
●校務參與權。

●生活保障權。

●進修研究權。

●專業結社權。

●申訴訴訟權。

●專業自主權。

●教育中立權。

●工作保障權。

●其他概括權利:教師是專業人員,也是國家公民,故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教師也一概享有。

教師的義務─主要在教師法第四章第十七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中
●履行聘約維護校譽。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依循法規實施教學。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從事教學研究進修。

此為權利也是義務。

●嚴守職份發揚師道。

●參與校務及社教活動─國民中小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確保學生及其家庭隱私。

●其他概括義務:如高級中學專任教師每日在校時間至少七小時。

學生的權利─憲法的保障
●憲法中有關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規定─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160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術俱優與力升學之學生。

學生的權利(一)─
散見其他教育法令中
●入學機會平等權。

●信仰自由權: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免納學費受教權。

●申請獎助權─有助學貸款辦法、清寒學生工讀助全金要點等。

●特殊受教權:指學生情況特殊所享有的受教權利,可分兩類:一是資賦優異的學生;一是身心障礙的學生。

只要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就可要求國家給予接受應有教育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二)─
散見其他教育法令中
●轉學、休學及證件申請權利。

●會議參與權:大學法中特有的規定:包括校務會議及與其學業、生活、獎懲規定有關會議等。

●自治活動權:幾乎各級各類學生,只要在不違反校規的情況下,都有組織與參與的權利。

至於對學生自治團體有明確規定者,亦僅見於大學法中。

●申請救濟權: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他應享權利:除法令明確規定者,應以學校的個別規定為依規,學生應了解學校的規定。

學生的義務
●接受國民教育。

●完成註冊和程序:逾規定未完成註冊手續且未辦理保留者,除國民教育由政府強迫其入學外,其餘各級學校均視同喪失其入學資格。

●遵守規定修養品德─操行不及格者可會被退學!?
●修習規定課程。

●準時上課參加考試。

學生無故缺考,該次考試以零分計;某一科學缺課累積達該科目授課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科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其不得參加學期考試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尊重師長。

●接受輔導與管教。

●校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的義務。

思考問題
●教師應不應該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即
1.組織工會的結社權(團結權);
2.締結團體協約的交涉權(協商權);
3.爭議的罷工權(罷教權)。

●目前我國的教師法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形象之考量,教師雖有參加教師組織之權利,及部份的協商權(惟尚非真正的團體協約權),但並沒有罷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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