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性质划分
土地性质分类表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5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完整版)用地性质分类

(完整版)用地性质分类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用地性质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类,可以更好地统筹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通常可以将土地分为以下几类:1.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加工,包括工厂、仓库、物流配送中心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同时要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2.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服务、购物、娱乐等功能,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影剧院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便利的交通和人流条件,同时要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3.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包括居民区、住宅小区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要求设施齐全、配套完善。
4.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良好的水土条件,同时要求环境友好和农业生产安全。
5. 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便利的交通、良好的环境条件,同时要求服务质量和效益。
6. 特殊用地特殊用地主要用于特定的行业、用途或功能,包括体育场馆、文化遗产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这类土地通常需要严格管理和保护,同时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通过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因此,科学规划和分类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希望各地政府和规划部门能够加强对用地性质分类的研究和管理,为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土地性质分类表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9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v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进行归并。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性质分类表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v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进行归并。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23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分类标准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分类标准对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土地分类标准是指按照土地资源的不同特性和用途,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类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政策。
土地分类标准的建立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推动城乡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一、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
其中,耕地是指适合于种植作物的土地,园地是指用于果树、蔬菜等种植的土地,林地是指用于森林、果园等的土地,草地是指用于牧草生长和畜牧养殖的土地。
农用地的分类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地形、土壤、水源等特性进行划分,以便科学合理地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镇建设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城市化程度、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等进行划分,以便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
三、生态保护用地。
生态保护用地是指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土地,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
生态保护用地的分类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景观等进行划分,以便科学合理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
四、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用于特殊用途的土地,主要包括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特殊用地的分类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用途特点和地理位置等进行划分,以便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特殊用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其建立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分土地类型,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土地分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政策,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1、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根据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全国土地分类

全国土地分类1. 背景介绍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资源特点、用途和管理要求进行划分和编码的一种系统分类方法。
全国土地分类是依据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分类编码,以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提供参考。
2. 国家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分类采用的是国家土地分类标准,该标准是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其他法定用地的基础依据。
国家土地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利用功能类型:根据土地用途和功能特点,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功能类型。
•土地资源类型:根据土地的资源特点,将土地划分为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城市用地等不同资源类型。
•土地质量等级:根据土地的肥力、排水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将土地划分为高等级土地、中等级土地、低等级土地等不同土地质量等级。
•土地利用状况:根据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将土地划分为已利用土地、未利用土地等不同利用状况。
3. 全国土地分类的重要性全国土地分类在国家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3.1 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全国土地分类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科学的分类依据,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土地的不同功能类型、资源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划分,能够帮助规划者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2 为经济建设提供支持全国土地分类能为经济建设提供详细的土地资源信息,为产业布局、项目规划和土地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土地的不同功能和资源特点,能够精确确定适宜的用地类型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3.3 为环境保护提供参考全国土地分类还能为环境保护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划分生态用地、保护用地等功能类型,能够明确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通过划分不同土地质量等级,能够保护好优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的污染和破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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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性质划分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居住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
宅等用地
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
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
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
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
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
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
地
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辅助道路、停
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物流仓储用
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
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
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
用地,不包括制气场用地
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
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
渠用地
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U31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绿地与广场
用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生产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