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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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调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共同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代表指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仲裁能力,公道正派。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审判能力,公道正派。

第三章调处程序第九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章调处措施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劳资纠纷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工会调解员工作制度

工会调解员工作制度

工会调解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工会调解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调解员是指由工会组织聘请,协助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调解员工作应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工会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二)接受职工咨询,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协助解决劳动争议;(四)反映职工意愿和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开展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工会调解员应积极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为职工提供多元化服务。

三、工作程序第六条工会调解员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职工咨询或投诉,了解劳动争议情况;(二)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组织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四)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五)跟踪回访,确保调解协议履行;(六)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四、工作原则第七条工会调解员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二)合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四)及时原则,迅速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五、队伍建设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工会调解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对优秀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解聘。

六、工作保障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保障调解员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资源。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调解员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调解员工作制度-调解员机制

调解员工作制度-调解员机制

调解员工作制度-调解员机制1. 背景为了解决劳动纠纷及管理冲突,我们公司决定引入调解员机制,以便及时有效地调解和解决各类争议。

本文档旨在规定调解员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员的角色和职责清晰明确。

2. 调解员职责- 调解员是公司内部的中立第三方,负责调解员工之间的争议和冲突。

- 调解员应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争端,维护员工关系的和谐稳定。

- 调解员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 调解员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汇报和解决复杂的劳动争议,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3. 调解程序3.1 提交调解申请当员工发生纠纷或冲突时,应向公司调解员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

3.2 调解员的责任和权力- 调解员应尽快安排调解会议,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

-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协助双方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法。

- 调解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对调解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保密。

- 调解员可借鉴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解释和建议。

3.3 调解结果- 若调解成功,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记录相关内容。

- 若调解失败,调解员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如仲裁或诉讼。

4. 调解员的选拔与培养- 公司将定期选拔合格的员工作为调解员候选人,并进行相关培训。

- 调解员候选人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调解员工作表现评估将根据调解效果和用户反馈进行。

5. 公司支持与奖励为了鼓励优秀的调解员,公司将提供以下支持和奖励措施:- 提供必要的调解培训和知识更新;- 给予调解员一定的工作时间和资源支持;- 通过公开表彰和奖金等方式,予以激励和表彰。

6. 其他事宜- 调解员须遵守公司有关劳动纠纷调解的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规定。

- 调解员应定期向公司汇报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以上为调解员工作制度的概要。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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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

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

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
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
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请客送礼的。

五、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办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办案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六、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

1、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员培训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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