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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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XXXX]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苏安监[XXXX]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https://img.taocdn.com/s3/m/807ef3ce69eae009581becf9.png)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安监〔2010〕5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附件: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安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编辑:朱振尧安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1月3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2年5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公布并施行);(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13)《特种设备质量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1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1999〕154号);(1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1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1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1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修订版)》(2004年7月1日发布);(2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22)《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40号);(23)《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4)《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2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2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导则》(GB/T29639-2013);(2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29)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号)等;(30)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20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篇: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正有序进行。
但仍有一些企业因不具备换证规定的条件,造成许可证不予颁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许可条件,提高换证工作效率,现就前一阶段换证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以及下一步换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企业的范围农药复配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已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畴,该类企业不需换证。
涉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回收的企业,如果溶剂没有直接参与化学反应,仅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企业的申报材料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有人必有岗、有岗必有责”的原则制定。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原则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不能以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代替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特殊情况下,安全管理机构可与环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合并设置,但不得与保卫部门合并设置。
与环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合并设置的,必须明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3、安全投入。
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超额累退方式,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有效使用。
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少不得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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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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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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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37 号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1、关于申报品种。
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
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
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发证机关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4、关于工伤保险。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应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5、关于“一书两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换证时,暂不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企业要做出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立即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书面承诺和双方的租赁协议。
6、关于危化品登记。
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其生产、使用的危化品应已在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
7、关于企业安全隐患整改。
企业在换证前,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不得以整改承诺代替。
企业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允许采取相应措施的,可采取相应措施。
8、关于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
企业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要求,履行有关安全许可手续。
同时,应重新编制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新、改、扩建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其预案也应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换证时,应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和上述有关备案证明文件。
9、关于安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换证时,企业应填写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见附件一)。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要求,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换证时,企业应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复印件。
10、关于安全评价。
(1)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领证安全评价。
(2)评价机构应按照首轮发证时省安监局对领证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领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3)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要求,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并对该岗位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企业对上述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调整到位的,地方安监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换证。
2009年6月30日前到期换证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保证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调整到位。
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调整到位的,可提供作出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根据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中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对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的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的企业,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
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是否涉及上述反应工艺进行确认,对企业有关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采用的控制方法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5)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的,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分别形成独立的评价报告。
(6)一个厂区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含一个企业将部分生产装置出租、合资等情况),均视为各自独立的企业。
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每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单独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该企业与其周边的其他企业间的距离进行企业间外部环境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企业间的外部间距,不得以装置间的距离代替企业间的外部间距。
(7)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
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8)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改头换面,不得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存在虚假行为,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二、换证工作要求1、企业申请材料的组织和填报要求。
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换证申请材料,如实填写书面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申请材料不齐全,书面申请书及其电子版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不予接收和受理。
2、申请材料提交的形式要求。
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一份,以及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光盘(内容见附件二)一份,并出具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3、申请材料的接收。
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县(市、区)安监局应预先核准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不全或填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组织和填报申请材料。
县(市、区)安监局依据申请材料核准情况,可对企业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齐全、填报质量符合要求(有现场核查的也须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见附件三),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送省辖市安监局。
4、申请材料的受理。
省辖市安监局受理由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以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上报省安监局。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补正告知书。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仅报送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换证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
企业书面申请材料以及书面申请材料与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留存各省辖市安监局。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换证时,由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
省辖市安监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并受理,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按上述要求上报省安监局。
5、要把许可证换证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受理其申请材料。
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拟关闭、搬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安监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今年内到期需要换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告。
今后各地要于每年初,将当年本地区所有到期需要换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告。
6、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
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及早准备,按期换证。
对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换证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
7、非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危化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到期换证,一律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和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