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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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武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始终坚持“高”“新”特色,积极发挥“自创区、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围绕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长江中游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区的发展定位,加快推进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建设,大力创建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

主要指标如下:——经济发展领跑全省全市。

2025年,东湖高新区经济总量突破5000亿元,发展首位度进一步提高。

培育1—2家千亿级“产业航母”企业、10家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一批国际领先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梯队,打造若干具有引领性新兴产业集群。

到2035年,全区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初步建成“世界光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出台政策加快激光产业发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出台政策加快激光产业发展

龙源期刊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出台政策加快激光产业发展
作者:
来源:《硅谷》2013年第15期
激光产业是湖北省的特色优势产业,为实现全省激光产业“未来5年打造千亿产业,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向国内顶尖、国际一流迈进”的目标,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激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从设立专项资金、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激光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操作性强的措施。

《意见》中规定:东湖高新区每年拿出5000万,设立激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内激光产业的发展;经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以及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高新区激光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的,按照购买合同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境外技术入股在高新区成立合资公司的,按照技术估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利用贷款在基地内进行新建或购买厂房、购买重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2年等。

(来源:湖北省科技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纲要>的通知》(武发〔1998〕1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先征后返全额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将高新技术进行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超过8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专利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中间试验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五、对进入市、区“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先征收营业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获利起2年内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正文:----------------------------------------------------------------------------------------------------------------------------------------------------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共建、共管、共用,以市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非行政区域,地处东湖、关山一带,跨洪山区、武昌区、武昌县部分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重点发展通信、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激光、新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

其主要任务是:(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三)引进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化管理方式,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促使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五)引进、培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六)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开发区新型经济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发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 光谷企业服务网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 光谷企业服务网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doc - 光谷企业服务网①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范围:(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药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商贸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熟悉产品、重视人才;(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4)每年研发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5)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序类别优惠政策内容(摘要)1.工商注册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2.企业所得税①东湖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②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60号令第9条)。

③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1996]438号、国税[1996]152号、鄂地税[1999]104号文)。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XXXXXX主要优惠政策摘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09〕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3551人才计划”是指未来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1、光电子信息产业;2、生物产业;3、清洁技术产业;4、现代装备制造业;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暂定名)(第九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服务第三章创新主体与创新平台第四章创新创业与政策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与培育第二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三节创新创业与资金支持第四节股权激励和收益分成激励第五节信用服务第六节其他第五章规划与环境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区在聚集创新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国家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高新区内进行创新示范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新区范围】高新区范围包括:东起,西至;南起,北至(以市委、市政府确定范围为界限)。

第四条【发展目标和地位】高新区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汇聚创新要素,探索创新机制,改善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新区科技研发、创业孵化、产业带动和机制创新等功能,将其建成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先进产业的集聚区、技术研发的引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第五条【建设途径】高新区建设坚持省市共建、共管,坚持政府推动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落实高新区发展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产业领域与产业集群】高新区应当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光电子信息、新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步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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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服务外包产业优惠政策
(一)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财务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客户服务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在光谷软件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上至2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2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如需自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

(二)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l/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0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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