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部档案管理规定
保卫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保卫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保卫工作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保卫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安全保密原则;3. 完整准确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保卫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综合文书类档案:包括保卫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2. 事故案件类档案:包括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3. 技防设施类档案:包括监控设备、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4. 保卫人员类档案:包括人员名单、岗位职责、教育培训等;5. 其他类档案:包括保卫工作相关文件、图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条保卫档案的归档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形成单位应及时将各类档案资料整理、立卷,按照档案分类要求进行归档;2. 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3. 归档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目录进行编号、排列。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保卫档案的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保卫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的专用档案室;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备;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保卫档案的借阅、复制等利用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保卫档案的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保卫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2. 保卫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利用活动,应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3. 利用保卫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保卫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定期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等。
第九条鉴定结果分为以下几类:1. 保存:继续保存;2. 翻拍:对原件进行翻拍,原件可销毁;3. 撤销:撤销档案;4.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档案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2. 严密防范,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和泄密;3. 科学管理,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4. 严格执行,确保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四条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目、归档、保管、检索、利用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档案资料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用途、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2. 分类应明确、合理、便于检索;3. 分类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档案资料编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编目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2. 编目项目应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作者、形成时间、载体形式、档号等;3. 编目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档案资料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档案资料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档案资料归档前应进行审核、整理、立卷;2. 归档时间应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进行;3. 归档工作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八条档案资料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管档案资料应保持档案库房整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霉;2. 保管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资料的载体形式、保存期限等进行分类存放;3. 保管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安全保卫措施第九条档案资料库房应设置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第十条档案资料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资料库房出入应实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库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档案资料库房应建立档案资料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军工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军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军工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军工企业内部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军工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确保档案安全。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军工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军工企业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军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军工安全保卫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安全保卫责任制、安全保卫操作规程等。
(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包括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
(四)安全保卫事件:包括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突发事件等。
(五)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包括安全保卫培训、宣传教育活动记录等。
(六)安全保卫检查、验收:包括安全保卫检查、验收记录等。
(七)其他:包括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片、视频等。
第八条军工安全保卫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本单位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要素,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三)编号归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并按照编号归档。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单位安全稳定,规范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第四条安全保卫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综合文书类档案: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工作通知、文件收发登记等。
2. 事故案件类档案:包括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等事故案件的相关资料。
3. 设施设备类档案:包括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设备资料。
4. 安全培训类档案: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培训计划等。
5. 保卫队伍类档案:包括保卫人员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6. 应急预案类档案:包括各类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安全保卫资料报送安全保卫部门。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各部门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保卫资料,应及时报送安全保卫部门。
第九条档案整理:安全保卫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条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归档时应注明档案名称、类别、编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安全保卫部门应确保档案的存放环境适宜,防止档案损坏、丢失。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档案资料需查阅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查阅。
第五章档案保密第十三条安全保卫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单位安全稳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及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职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保卫工作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保卫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经验;(三)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二)安全保卫制度、规定及操作规程;(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四)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五)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六)安全事故、事件及处理记录;(七)消防安全档案;(八)治安保卫档案;(九)其他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九条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时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档案资料,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档案整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分类清晰、排列有序。
第十一条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目录进行归档,归档时需填写档案归档登记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三条档案资料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需经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二)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抽换档案资料;(三)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资料及时归还。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五条档案资料达到销毁条件时,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销毁。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细则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单位的安全稳定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价值,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安全保卫档案是指记录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原则是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第四条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
第五条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范围包括部门安全保卫档案和个人安全保卫档案。
第六条安全保卫档案的保密性原则是确定统一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严禁将档案资料泄露或用于其他非安全保卫工作之目的。
第二章部门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第七条部门安全保卫档案的分类和编制工作应按照安全保卫工作的性质、文件的形式、产生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
第八条部门安全保卫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部门安全保卫档案应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制度,借阅人员必须出具正式的借阅申请,并在借阅期限内归还档案。
第十条部门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三章个人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个人安全保卫档案的建立应遵循个人知情权、隐私权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十二条个人安全保卫档案应按照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技能特长等方面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三条个人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应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好安全审查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安全保卫档案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个人安全保卫档案的转移、调整、销毁等工作应经过合法程序,严禁擅自篡改或销毁档案。
第四章安全保卫档案的利用第十六条安全保卫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工作需要,严禁将档案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安全保卫档案的利用应提供给需要使用的部门,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决策和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对于安全保卫档案中的敏感信息,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擅自泄露安全保卫档案中的信息;(二)非法篡改或销毁安全保卫档案;(三)违规使用安全保卫档案。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单位内部治安稳定,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包括治安保卫工作记录、文件、资料、报告等。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档案内容应涵盖治安保卫工作的各个方面,保持档案的系统性。
(三)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四)规范性: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门卫、值班、巡查记录;(二)治安防范制度及实施情况;(三)治安灾害事故调查处理;(四)治安保卫工作计划、总结及检查报告;(五)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六)消防安全管理记录;(七)其他与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归档前,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
(二)归档时,应注明档案名称、编号、页数、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归档后,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目录。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使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存放应选择安全、干燥、通风的环境,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
(二)档案柜应加锁,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复制档案。
第七条档案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查阅登记表。
(二)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折叠、涂抹、损毁。
(三)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填写销毁登记表。
(二)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确保档案内容被彻底销毁。
(三)销毁后的档案残片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保卫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保卫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保卫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保卫部收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请示等。
2. 保卫部内部形成的各类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
3. 保卫部办理的各类案件、事故、事件的处理报告、调查报告等。
4. 保卫部购置的各类装备、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资料。
5. 保卫部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
6. 保卫部人员变动、培训、考核等相关资料。
7. 其他需要归档的保卫部相关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保卫部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保卫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料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 单位领导对保卫部档案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目录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资料应实行集中保管,不得私自借阅、复制、外传。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理、鉴定,对破损、过时、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及时销毁。
4. 档案资料应保持整洁、有序,防止虫蛀、霉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5. 档案资料借阅需填写借阅单,明确借阅人、用途、归还日期等信息。
6. 档案资料借阅后,应按时归还,不得擅自修改、涂改、销毁档案资料。
五、档案保管措施1. 保卫部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实行柜号、架号、卷号管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细菌、病毒等对档案资料的侵害。
4. 档案资料借阅时,需在档案管理员监督下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六、档案利用1. 档案资料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
2. 保卫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摘录、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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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档案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档案管理制度
1、保卫部档案建立在本部门办公室(原则上由秘书管理);
2、消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公函;工程消防验收报告;防火检查记录单;火险
隐患通知单,向上级呈送的各类消防请示和报告,各级消防组织、灭火力量,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
3、内保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公函,重点要害部位及人员政审,公安机关对案情
案卷,保卫部对案情的调查案卷,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搜查、逮捕、拘留、劳动教养通知书,司法机关送达的判决通知书,公安机关的外调介绍信,案情通报;
4、其它档案包括:上级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向上级请示的各类行文、饭店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饭店各级安全检查的记录单、通知单、隐患通知书,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各项安全培训与考核记录,有关安全会议纪要,交通事故、违纪开除、非正常死亡,工作计划和总结;
5、档案分类装存,编排序号,建立目录,严格履行借还登记手续。
6、建立新类别档案需经部门经理,撤消旧档案须经部门经理办公会确定,报上级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