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合集下载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5年2月2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担保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统自身建设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环境统计资料。

第四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统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统计事业的发展纳入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 第三条档案定义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收集、整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 第六条职责分工- 国家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收集原则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系统、准确的原则。

# 第八条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普查问卷、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普查工作总结等。

# 第九条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火、防虫、防霉的环境中。

#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遗失或泄密。

#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鼓励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安全性和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开# 第十三条利用规定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公开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普查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和方式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保密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减、篡改档案资料。

2. 准确性原则: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伪造、篡改档案资料。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损坏、丢失、泄密。

4. 有效性原则:提高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

3. 对环境保护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4. 定期对环境保护档案资料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5. 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查询、借阅等服务。

第三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五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分为以下几类:1. 环境保护规划类:包括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风险评估等。

2. 环境监测类: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生态监测等。

3. 环境治理类: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等。

4. 环境事故类: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整改等。

5. 环保管理制度类:包括环境保护制度、规范、标准等。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集:各部门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3.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类别归档。

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的移交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移交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应遵循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档案法》等相关规定。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性,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法规。

2. 移交目的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的移交是为了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

移交的目的是确保档案的可查阅性、可审计性、可检索性和可利用性,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3. 移交原则(1)原则上,所有环境保护机构的档案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移交。

只有符合移交要求的档案才能纳入移交范围。

(2)移交应以文件形式进行,确保移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留有移交记录以备查阅。

(3)移交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确保环境保护机构档案的有序移交和接收。

三、程序要求1. 档案整理在移交前,环境保护机构应进行档案的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主要工作包括分类、整理、清理和鉴定等,并对档案进行编号和编目,以便移交后的管理和利用。

2. 移交通知环境保护机构应提前向接收机构发出移交通知,明确移交的时间、地点和移交的档案资料等内容。

接收机构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接收准备工作。

3. 移交手续移交时,环境保护机构和接收机构应派员共同进行,进行档案的验收和确认工作。

移交的档案资料应按照移交清单进行核对,并签署移交确认文件,以确保档案的准确移交和接收。

4. 移交验收接收机构应认真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记录移交档案的数量和种类等信息。

如发现问题或遗漏的档案,应及时向环境保护机构提出补充和整改要求。

四、移交要求1. 档案存储接收机构应按照规定将移交的档案进行妥善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019/10/24
21
4.档案部门规章
档案部门规章有三类
一是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 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 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 性文件;三是国务院的其他部委单独制定 但国家档案局同意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 性文件。
• ……
2019/10/24
5
2019/10/24
1.档案法律
直接关于档案工作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
(1987年9月5日制定,1988年1月1日施行, 1996年7月5日修正,2016年11月7日修正。)
档案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中。
2019/10/24
7
档案法的修订
2019/10/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 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 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 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2017年三月 修正。
2019/10/24
16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2月27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
•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 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难道信息开放十年后,再作为档案封闭十年?应当通过立 法解决。
• …………
2019/10/24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 HJT 8.4-94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 HJT 8.4-94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8.4—19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1994-07-28发布1995-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8.4—19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为加强污染源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地发挥污染源档案在环境保护事业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污染源档案的自身特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制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污染源文件材料的管理与归档,污染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的污染源档案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HJ/T7—94中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3术语污染源档案:指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级环境科研、环境监测机构在对污染源管理和污染源调查、污染监测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象、计算机软盘等记录形式的文件材料。

4文件材料的管理与归档4-1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4.1.1环境污染管理、科研、监测人员对环境污染管理和治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积累和归档,是环境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环境污染管理、科研、监测人员的职责。

4.1.2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污染源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制度,要把污染源文件的形成积累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污染源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

4-1.3各类污染源调查的准备、实施、总结等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调查负责人指派专人进行收集。

4.1.4要建立污染源档案动态(数据)库,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保部门每年按规定向各省、市环保部门报送一套重点工业污染源调查表。

4.1.5环境污染及其防治项目的防治技术与措施、防治政策和法规等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把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污染治理项目报告、有关论证材料、任务书、协议书、各类实验记录、小试、中试或工业化总结报告、治理成果报奖及推广应用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统计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对所在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管理所在部门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档案情息资源的开发,做好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 (五)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监督、指导和协助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五)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露;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环境保护任务与提出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进度与检查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第十四条 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者经办部 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承担环保部门的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单位,在申请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验收时,必须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出具合格证明。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工程任务的单位,在申请工程验收前,必须通过下达工程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查验收。 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档案未经验收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该项科研项或者工程任务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挡应以下时间内完成: (一)文书档案应由经办单位或者经办人员在次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二)环境保护科研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应由下达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环保部门督促承担单位在成果鉴定或者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重要的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应由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四)带有密级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应由经办单位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著录分类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进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内)保存。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定小组鉴定,并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由本部门档案、保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执行,并报本部门的保密和保卫部门备案。销毁档案时,由档案、保密或者保卫部门指派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一条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并按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接收单位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毁弃。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必须提供保管环境保护档案的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管理。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 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的装具,应当配备防磁化设施。 第二十四条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状态,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已有档案加工成文摘、汇编或专题史料等不同类型的参考资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 其他系统或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八条 查阅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环境保护档案必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及保密部门批准;查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摘录和复制档案,必须经过环保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借用环境保护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环境保护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 借阅的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 第三十条 对本部门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环境保护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 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贵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环境保护档案;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18日颁发的《环境保护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