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4.10.06【实施日期】1994.1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6日国家环保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环境保护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总结和统计资料;(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监测、治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等案件材料;(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科学、层次分明、便于检索;(二)档案编号规范,确保唯一性;(三)档案装订整齐,封面、目录、页码齐全;(四)电子档案应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整齐有序;(三)档案查阅、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记录;(四)档案修复、复制、鉴定、销毁等工作,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档案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档案室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防潮、防虫、防霉处理;(三)对电子档案采取数据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四)对损坏、丢失、被盗等档案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记录;(二)档案提供利用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损、擅自复制;(四)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环保档案,是指本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项目审批、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档案。
第二章环保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环保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反映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保证及时归档。
第五条环保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归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三)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环保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环保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二)温湿度控制:保持档案库房温度、湿度适宜,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三)防盗措施:加强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护,防止非法侵入。
第七条环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依法提供档案服务。
(二)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
(三)便民原则: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环保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环保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鉴定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鉴定申请。
(二)成立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保密部门等组成鉴定小组。
(三)鉴定结论: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第九条环保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销毁: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依法销毁档案。
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管理措施本文档旨在提供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管理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您有效管理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1. 档案资料收集- 确定收集的范围和目的。
明确需要收集的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内容,并确保与工作目标一致。
- 制定收集计划。
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收集的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信息,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截止日期。
- 增强意识。
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收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要求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
2. 档案资料整理- 分类整理。
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类型或主题,进行分类整理。
使用合适的标签和文件夹,以便于查找和维护。
- 文件编号。
为每个档案文件分配唯一的编号,以便于标识和检索。
使用系统化的编号方法,如按时间顺序、按关键词等。
- 制定文件目录。
建立一个文件目录,记录每个文件的编号、标题、内容摘要等信息,以便快速查找和索引。
3. 档案资料管理- 存储设施。
确保提供适当的存储设施,包括保险柜、防潮柜、防火设备等,以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 存储管理。
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存储状况,确保整齐有序。
及时修复损坏的文件,避免丢失或混乱。
- 权限管理。
设定档案资料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看和使用相关资料。
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档案资料的机密性和隐私性。
请注意,以上仅提供了一些基本的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然而,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以便更好地推进环保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成为了当前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例如,我们可以规定档案的收集范围、档案的分类标准、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方式、档案的利用程序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环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在信息化时代,环保档案的管理也需要适应信息化的趋势。
我们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档案、数据库管理等方式,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环保档案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三、提高环保档案的利用价值环保档案不仅需要被妥善保管,还需要被充分利用。
我们可以根据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开展专题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为环保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公开环保档案的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加强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环保档案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例如,我们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课程、分享会、研讨会等活动,帮助管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利用价值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环保档案管理的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工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民的焦点。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一节档案的范围1. 包括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监管机构、环保研究机构、环保企事业单位等的档案;2.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3. 包括环境事件、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诉讼等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档案。
第二节档案的内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等;2. 环境监测的档案,包括监测报告、数据记录等;3. 环境污染治理的档案,包括治理方案、施工记录等;4. 环境事件的档案,包括事件报告、处置过程记录等;5. 环境行政处罚的档案,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等;6. 环境违法行为的档案,包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7. 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一节责任部门1. 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2.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下属机构是档案的管理单位,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节档案的分类和整理1. 按照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对档案进行分类;2. 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整理、整编和装订。
第三节档案的保管期限1. 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档案到期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进行销毁或者移交。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一节信息共享1.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共享平台;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第二节法律适用1. 档案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2. 档案应当依法提供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法律审查和审判。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档案的利用与借阅规定7、档案的销毁程序与条件8、监督与检查机制9、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1、总则11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活动。
2、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1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2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治理方案、环境执法记录、环保项目审批文件等。
3、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1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环境保护档案工作。
311 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利用等。
3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32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上岗。
4、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本部门产生的环境保护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42 收集的档案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具有原始性和凭证性。
43 对于重要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项目,应提前通知档案管理部门介入,进行同步收集。
5、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1 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流程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分类方案。
52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包括编号、装订、著录等。
5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整理有序。
6、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1 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62 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
63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记录环境保护工作过程和成果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发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鉴定、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应当完整,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和方法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方便利用性。
第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技术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遗失、损毁或篡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服务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方便,提供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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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部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6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
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在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文件(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负责督促指导文件(项目)承办人分类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专项工作进度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按要求将应归档文件及电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一)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二)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三)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四)一般仪器设备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者安装调试后七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各种形式和载体档案的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真实、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著录、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照片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录音、录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态,调试库房温度、湿度,及时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
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保密部门和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提请本部门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
鉴定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应当形成鉴定报告,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销毁批准手续。
未经鉴定、未履行批准销毁手续的档案,严禁销毁。
对经过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报本部门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机构与保密部门应当分别指派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档案销毁后,应当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撤销或者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相关接收部门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文件(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者毁弃。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现有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相应的利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档案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