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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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8]572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2008年到期的303种一级标准物质、424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等235种一级标准物质和“窄分布聚苯乙烯分子量标准物质”等382种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撤销“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3种一级标准物质和“水中铬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5种二级标准物质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2)。

附件:1.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2. 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1:。

二、乳制品证书样本

二、乳制品证书样本

二、 乳制品证书序号 国家 文件号 备注 页码1 智利 质检食函[2006]266号 12 法国 质检食函[2006]243号 63 英国 质检食函[2006]243号 94 新西兰 国质检食函[2005]374号质检食函[2005]112号无证书112号有补充说明125 希腊 质检食函[2007]193号 176 西班牙质检食函[2007]84号质检通函[2008]196号签证机构及印章由196号文件替代247 阿根廷 质检食函[2007]55号 348 瑞士 质检食函[2007]55号 379 爱尔兰 质检食函[2007]55号 4510 荷兰 质检食函[2008]102号 4911 波兰 质检食函[2007]226号 注册企业及产品、授权签字人请参考文件5212 澳大利亚 质检食函[2007]416号 5613 丹麦 质检食函[2008]217号 59第 1 页第 2 页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第 7 页第 8 页第 9 页第 10 页第 11 页第 12 页第 13 页第 14 页第 15 页第 16 页第 17 页第 18 页第 19 页第 20 页第 21 页第 22 页第 23 页第 24 页第 25 页第 26 页第 27 页第 28 页第 29 页第 30 页第 31 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通函〔2008〕196号 关于西班牙变更出口卫生证书签发机构和印章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日,西班牙驻华大使馆致函总局,由于西班牙政府部委重组,原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MAPA)撤销,其职能由环境、农村和海洋部(MERMA)承担。

自6月2日起,西班牙向欧盟之外的第三国出口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原料所签发的卫生证书和加盖的官方印章将使用环境、农村和海洋部(MERMA)的名称,签发证书所用纸张的防伪特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西班牙环境、农村和海洋部通报及印章式样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抄送:动植司,食品局,标法中心,存档(2)第 32 页第 33 页第 34 页第 35 页第 36 页第 37 页第 38 页第 39 页。

一般压力表检定规程

一般压力表检定规程

一般压力表检定规程弹性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制说明规程起草小组2011 年10 II《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起草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2007 月,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修订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JJG573-2003《膜盒压力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由于两规程内容基本相同,被检对象均属弹性元件式压力表,故提出将两规程合并成一个规程即为:《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它涵盖了所有弹性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内容。

2007 年10 月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同意立项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量函[2008]365 号文正式批准立项,2008 月15日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信函形式通知我院。

二、修订规程的必要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已实施11 JJG573-2003《膜盒压力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已实施了7年之久,远远超过3 年的修订期限。

其中有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要求。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符合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JJF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有关规定。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的品种规格越来越多,而原规程有其局限性,覆盖面小,为此,有必要制定一个能适合各种形式的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检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一般压力表国家新标准已经颁布,规程的有些要求应该与新标准协调。

鉴于以上原因,很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此适应我国压力量值溯源和强检工作的需要。

三、规程修订简要过程月起草人到上海、浙江和西安等多家弹性元件式压力表的主要生产厂家和检定机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广泛听取了意见,对产品的生产状况和原规程的执行情况有了较深的了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根据《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精神,现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详见附表1)和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详见附表2)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和组织企业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表附表2: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表1: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表序号香料名称标准名称及编号1.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QB 1120 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2.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QB/T 2795-2006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3.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GB 3862-2006 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4.食品添加剂肉桂油GB 11958 食品添加剂肉桂油5.食品添加剂枣子酊QB 1953-2007 食品添加剂枣子酊6.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QB/T 2798-2006 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7.食品添加剂大花茉莉浸膏QB/T 1795-93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8.食品添加剂小花茉莉浸膏GB 6779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9.食品添加剂生姜油GB 8318 食品添加剂生姜油(蒸馏)10.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GB 6772 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11.食品添加剂香叶油(玫瑰香叶油)GB 11959 食品添加剂香叶油12.食品添加剂桉叶油(蓝桉油)GB 10351-2008 食品添加剂桉叶素含量80%的桉叶油13.食品添加剂桂花浸膏GB 6780-2008 食品添加剂桂花浸膏14.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GB 11960 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15.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GB 8319-2003 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16.食品添加剂苯甲醇QB/T 2794-2006 食品添加剂苯甲醇17.食品添加剂苯乙醇QB/T 2644-2004 食品添加剂苯乙醇18.食品添加剂松油醇QB/T 2651-2004 食品添加剂松油醇19.食品添加剂丁香酚QB 1509-2007 食品添加剂丁香酚20.GB 3861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21.食品添加剂柠檬醛QB/T 2643-2004 食品添加剂 97%柠檬醛22.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QB/T 2641-2004 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23.食品添加剂α-戊基肉桂醛QB/T 2650-2004 食品添加剂α-戊基肉桂醛24.食品添加剂丁酸QB/T 2796-2006 食品添加剂丁酸25.食品添加剂己酸QB/T 2797-2006 食品添加剂己酸26.食品添加剂乙酸异戊酯GB 6776-2006 食品添加剂乙酸异戊酯27.食品添加剂乙酸苄酯QB/T 2645-2004 食品添加剂乙酸苄酯28.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QB/T 2793-2006 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29.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QB 1954-2007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30.GB 4349-2006 食品添加剂丁酸乙酯31.食品添加剂丁酸异戊酯QB/T 2646-2004 食品添加剂丁酸异戊酯32.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QB/T 2649-2004 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33.食品添加剂异戊酸异戊酯QB/T 2647-2004 食品添加剂异戊酸异戊酯34.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GB 8315 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35.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QB/T 1955-2007 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36.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GB 8317-2006 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37.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QB/T 2648-2004 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38.食品添加剂γ-壬内酯QB 1121-2007 食品添加剂 r-壬内酯39.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 12487-2004 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40.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QB 1119-2007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41.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剂Ⅰ号QB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42.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剂Ⅱ号QB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附表2: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表序号香料名称标准名称及编号1.肉桂醇QB/T 1783-2007 肉桂醇2.麝香草酚QB/T 1025-2007 麝香草酚3.麦芽酚QB/T 2642-2004 麦芽酚4.r-十一内酯(桃醛)QB/T 1784-2007 r-十一内酯(桃醛)5.复盆子酮(悬钩子酮)QB/T 1632-2006 复盆子酮6.丙酸苄酯QB/T 1772-2006 丙酸苄酯7.丁酸丁酯QB/T 1774-2006 丁酸丁酯8.异戊酸乙酯QB/T 1776-2006 异戊酸乙酯9.苯甲酸乙酯QB/T 1779-2006 苯甲酸乙酯10.苯甲酸苄酯QB/T 1780-2006 苯甲酸苄酯11.甲基吡嗪QB/T 2751-2005 甲基吡嗪12.2,3-二甲基吡嗪QB/T 2750-2005 2,3-二甲基吡嗪13.三甲基吡嗪QB/T 2749-2005 三甲基吡嗪14.2-乙酰基吡嗪QB/T 2615-2003 2-乙酰基吡嗪15.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QB/T 2753-2005 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16.2-乙酰基噻唑QB/T 2752-2005 2-乙酰基噻唑17.2,3,5,6-四甲基吡嗪QB/T 2748-2005 四甲基吡嗪18.十六醛(俗称)(杨梅醛)QB/T 1785-2007 草莓醛(杨梅醛)19.乙基香兰素QB/T 1791-2006 乙基香兰素20.羟基香茅醛QB 1467-2007 羟基香茅醛——结束——。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局统一负责对制造计量器具申请单位考核发证。

没有省局的委托,市、县质监局不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原市、县质监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局申请复查换证。

原发证的市、县质监局要督促企业及时向省局申请复查换证。

三、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 X秤”等永久性字样。

“家庭用”的衡器不得用于贸易结算。

四、各地要对辖区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开展定期巡查。

按照附件3的监督记录表或自行制定巡查表每半年对获证企业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确保生产企业持证生产。

发现无证生产的,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辖区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含县级质监局发证企业)名单报省局计量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

企业名单要包含企业名称、获证产品、生产地址、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联系人等信息。

附件: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略)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略)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后监督记录表(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

根据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国质检财函国质检财函〔〔20172017〕〕140号)及其附件其附件《《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20172017〕〕20号文件规定,我院已于2017年4月1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发证发证发证检验费检验费检验费。

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根据现根据现根据 “质检办财函质检办财函〔〔20172017〕〕535号”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相关收费依据文件公示至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收费主体主体主体::福建省产品质量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验研究院序 号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收费文件收费文件依据依据依据文号文号 备注备注一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泵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潜水螺杆电泵 53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 2 微型电泵 5266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3 小型潜水电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4 井用潜水电泵 1800 元/台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5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6 化工离心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7塑料离心泵1800元/台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8 磁力离心泵 9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9 屏蔽离心泵 9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0 石油化工离心泵 30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1 热水离心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2 多级离心泵 30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二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7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阻燃型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72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无卤低烟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97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4 无卤低烟阻燃型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132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5 无卤低烟阻燃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203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6 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4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7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8 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118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9 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118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0 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1 耐冷冻用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37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2 阻燃型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67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3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元/2件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4 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5 钢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6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7 铝合金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8 钢芯铝合金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9 铝合金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0 铝包钢绞线 25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1 铝包钢芯铝绞线 2500 元/2件《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2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25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3 钢绞线 16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4 聚酯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5 缩醛漆包铜圆线 9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6 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7 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37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8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9 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0 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1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37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2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铜圆线 9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3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4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5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6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6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8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7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48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8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单芯 5330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三芯 106603940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单芯 6400元/2件《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三芯 1280041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2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39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43 10KV架空绝缘电缆 123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三 铅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97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2 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50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3 阀控式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5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4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5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6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7 排气式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81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8 阀控式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92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9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3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10 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3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四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复合肥料 18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2 掺混肥料 18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8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4 复混肥料 85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五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 6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 钙镁磷肥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3 钙镁磷钾肥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六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机动车辆制动液 3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胶底防寒鞋(靴) 706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2 聚氨酯底防寒皮鞋 706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3 胶底耐热皮皮鞋 706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4 聚氨酯底耐热皮皮鞋 706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5 橡胶耐油手套 137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6 聚氨酯底耐油防护皮鞋(靴) 1972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7 全橡耐油防护胶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全聚合耐油防护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9 橡胶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0 乳胶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塑料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胶底耐油防护皮鞋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聚氨酯底耐油防护皮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安全带 45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5 安全网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6 焊接眼面防护罩 1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7 焊接眼面防护眼镜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8 防冲击眼护具 58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9 阻燃服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0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1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八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140014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铝箔面油毡769769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3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953953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4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337133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5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337133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1400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7 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700700 元/批国质检科[2008]481号9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均质片 1108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复合片110810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849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824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958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1108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塑料工艺) 849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5 玻纤胎沥青瓦 1101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6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1621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7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128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九硫酸产品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工业硫酸 19751975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十涂料产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 (一) 清漆1 醇酸清漆 18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硝基清漆 155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F01-1酚醛清漆 27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国质检科[2008]481号4 醇酸烘干绝缘漆 27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 3950 元/批 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6 氨基烘干绝缘漆 3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丙烯酸清漆 18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生漆 2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二) 色漆色漆1 丙烯酸色漆 23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醇酸色漆 39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各色酚醛磁漆 19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4 各色酚醛防锈漆 17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A16-51各色氨基烘干锤纹漆 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各色硝基外用磁漆 29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各色硝基腻子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各色硝基铅笔漆 14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9 各色硝基铅笔底漆 14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0 X06-1乙烯磷化底漆 15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锌黄、铁红过氯乙烯底漆 2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各色过氯乙烯磁漆 26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G52-31各色过氯乙烯防腐漆 2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各色环氧酯腻子 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5 环氧沥青防腐涂料 501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6 富锌底漆 303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7 氯化橡胶防腐涂料 6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三) 辅助材料辅助材料1 氨基漆稀释剂 5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国质检科[2008]481号2 硝基漆稀释剂 950 元/批 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3 过氯乙烯漆稀释剂 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4 硝基漆防潮剂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涂料用稀土催干剂 2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脱漆剂 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铝粉浆22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一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容器产品产品产品 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一) 金属桶金属桶1 钢桶125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黄磷包装钢桶13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固碱钢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电石包装钢桶143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钢提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6 方桶11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二) 金属罐1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11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方罐与扁圆罐11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气雾铅罐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三) 金属罐金属罐1 气雾铁罐13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气雾剂阀门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四) 复合包装复合包装1 钢塑复合桶161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五) 塑料包装塑料包装1 塑料编织袋16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复合塑料编织袋16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钙塑瓦楞箱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六)罐体罐体1 车载钢罐体 100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车载铝罐体 10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车载玻璃钢罐体 8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配车用钢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配车用铝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6 配车用玻璃钢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7 储存用钢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8 储存用铝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9 储存用玻璃钢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10 储存用塑料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七)纸容器纸容器1 瓦楞纸箱10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重型瓦楞纸箱1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纸桶1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八)木容器木容器1 木箱12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国质检科[2004]144号2 胶合板箱1200 元/批 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3 纤维板箱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木琵琶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胶合板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九)玻璃容器玻璃容器1 玻璃瓶20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十二十二))人造板产品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定向刨花板 13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10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15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 细木工板 10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5 实木复合地板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2500元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7 竹地板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8 实木地板 4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9 中密度纤维板 95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0 胶合板 8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1 刨花板 95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十三十三))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冷轧带肋钢筋1140 元/批 《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2182号费标准的通知》(十四十四))电焊条产品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酸性碳钢焊条 3117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2 碱性碳钢焊条 373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 低合金钢焊条 373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 不锈钢焊条 3706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5 堆焊焊条 2325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6 铸铁焊条 1982 元/批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7 铝及铝合金焊条 22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8 铜及铜合金焊条 2501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9镍及镍合金焊条331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十五十五))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钢管脚手架扣件 1000 元/批 《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2 钢板冲压扣件10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十六十六))水泥产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钢渣硅酸盐水泥 12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2 镁渣硅酸盐水泥 21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3 磷渣硅酸盐水泥 8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4 钢渣砌筑水泥 900 元/批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5 砌筑水泥 983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 6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925 元/批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七十七))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生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许可证质量检验许可证质量检验1基材2200元/批《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计价格[1995]99号2 阳极氧化型材 2200 元/批 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99号3 电泳涂漆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4 粉末喷涂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5 氟碳漆喷涂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6 隔热型材3500(不包括其所使用的铝型材检验项目收费)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八十八))砂轮产品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陶瓷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 树脂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3 橡胶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有关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有关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5.21
【实施日期】2008.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我省的强制检定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251号)要求,省质监局决定在去年开展质监系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对授权开展内部强制检定的企业推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今年全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除集贸市场流动摊位所使用的衡器外,所有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档案均要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强制检
定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

因此,要求被授权开展内部强制检定的企业将被授权项目的所有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的强检系统中,并及时更新,实现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同时,要通过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切实提高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推动强制检定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二、建档工作的实施
(一)此次建档工作统一在中国质量监督业务平台上进行(网址是:
http//),在该网站首页业务办理大厅中,选择“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进入。

其后的使用操作请在管理系统主页下载并学习“用户使用手册”后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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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2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

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特制定“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

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积极走进社区乡镇开展计量惠民活动,为老百姓普及计量知识,对老百姓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等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计量带来的实惠。

“四个百分百”是指此次专项行动要力争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集贸市场、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单位、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社区乡镇。

考虑到各地实际,此次专项行动可分阶段进行,今年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把专项行动全面铺开,以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监督检查和计量惠民相结合、重在计量惠民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检查和服务宣传,确保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和普通民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

与此同时,更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惠民措施,让老百姓真正感到计量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带来的温暖,让民生计量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

(一)诚信计量进市场。

一是各地要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否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衡器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设置了公平秤,设置的公平秤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场称重零售商品的,是否按实际值进行结算;是否存在短斤缺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四落实”、“一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地首先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场内计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负有监督场内一切计量活动的责任。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要在集贸市场推广在用衡器“四统一”管理,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彻底扭转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

对暂不具备条件推广“四统一”管理模式的地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主办者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现“四落实”,即入场衡器“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

要求主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自备衡器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要先行确认,并进行登记备案,实施编号管理,统一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周期检定。

基本杜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没人管、不好管、管不好的被动局面,大幅度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受检率。

“一监管”,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强制检定,强化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

三是要采取多种便民、惠民措施,方便百姓购物,方便市场管理。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公平秤的监督管理,例如尚未配备公平秤的,要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全部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已经配备公平秤的,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公平秤实施免费检定;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公布市场主办者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进行复秤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及次数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平秤计量准确,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从而最终保证老百姓的买菜买货秤准量足,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二)健康计量进医院。

一是各地要对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单位为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患者投诉的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等,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计量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巡查机制,对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建立严格依法检定制度,对不配合检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

患者也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医疗计量服务的监督,对有质疑的问题及时向医疗卫生单位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各地在对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一方面要着手并加强对用于医疗卫生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开展量值比对工作,其中总局负责组织对省级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标准器进行量值比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下开展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比对。

通过比对,确保医疗卫生领域的量传体系和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准确、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为医院间检验报告的相互认可奠定计量技术基础。

另一方面对县以下条件相对薄弱的医疗卫生单位,各地要采取措施引导和帮助其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地方政府埋单或者适当减免检定费用的做法,提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使广大社区居民和乡镇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得到基本的计量保障。

(三)光明计量进镜店。

一是各地要对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配备了满足验光配镜等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有违规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等。

二是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眼镜店“配、验、检、保、监”长效计量监管机制。

“配”是指眼镜店开业,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验”是指眼镜店进、出货(如: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等)必须经计量检测合格,具有可追溯的检测报告;“检”是指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保”是指眼镜店要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监”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眼镜店日常计量监督检查。

三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眼镜店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引导和帮助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受托为眼镜店的眼镜产品提供开展免费计量检测服务,为眼镜店配制的眼镜质量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让广大消费者放心配镜。

四是在此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了引导消费,加强监督,各地可在眼镜店试点推行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明示制度。

即对眼镜店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制要求的,各地可在眼镜店明显部位统一加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并注明计量器具名称、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告之消费者放心配镜并加强监督。

“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格式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

(四)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

在此次“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好送计量进社区乡镇,送知识进社区乡镇,送服务进社区乡镇工作,切实为广大的社区乡镇群众提供满意放心的计量服务。

一是向社区乡镇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百姓计量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向社区乡镇群众普及计量科学知识,如:向他们讲解民用四表的计量法制要求、衡器的使用和防作弊知识、血压计的使用知识等,使百姓掌握计量器具的基本常识;三是为社区乡镇群众免费开展血压计、人体秤等家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免费开展眼镜的计量检测等服务;四是对社区乡镇群众反映的计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坚持便民、利民,减免收费。

各地方局在组织“四进”活动时,应尽可能免收费用或减收费用。

各地还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并完善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把定期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工作。

通过开展技术人员走出实验室、百姓走进实验室等形式多样的计量服务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科学知识,使公民的计量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做到计量工作“为民所知、为民所用、为民所享”,努力营造放心计量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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