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_国质检特函〔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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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发布)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发布)
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安全技术监察 TSG N0001-2017 2017-01-16 2017-06-01
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号修 TSG G0001-2012 2017-01-16 2017-06-01
改单
1

《移动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 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 程》第2号修改单
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废
止。
名称
编号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规则
TSG 08-2017
2017-01-16 2017-08-01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2017-01-16 2017-08-01
《爆破片装置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11 2017-01-16 2017-03-01 第1号修改单
国质检特函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负责人考核大
纲》第1号修改单
〔2013〕84号
附件2
2017-01-16 2017-08-0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
【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 等 3个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4个 修 改 单 的 公 告 2017年 第 4号

(完整版)TSG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完整版)TSG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公文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索引号:000019449/2017-17484-0483014发文单位:主题分类:总局公告文号:印发日期:发布日期:2017-02-202017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的修改1. 第三条修改为:“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考核大纲适用于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2.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 删除第四条。

4. 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其(三)修改为:“(三)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5.原第六条至第十条依次改为第五条至第九条。

二、附件A修改
将A2.5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

国质检特〔〕号文

国质检特〔〕号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发布日期:2017-05-25 浏览次数:3651 字号:[ 大中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告规定的作业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

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吴占稳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 纲1 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22主要解决的问题3有关实施意见 规程正文和引用标准 结束语4 53一、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十二五”期间场车事故情况事故频发,存在发生较大事故风险。

2015年度,叉车事故31起,观光车事故1起,死亡33人。

均发生在使用环节。

年度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设备总数(万 台) 41.03 48.29 55.36 61.66 63.02 事 故 起数 34 17 18 38 32 占特种设备事故总数 比例 12.36% 7.46% 5.93% 13.43% 12.45%4场(厂)车法规体系情况制造环节:5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 则(试行)》 TSG Q7012—200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 改造修理环节: 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规则(试行)》场(厂)车法规体系情况使用环节: 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6 国质检特函[2013]84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 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 的通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综合: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7二、主要解决的问题1、监管范围(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1、监管范围(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的含义和具体产品9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 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 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修改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文档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的热水锅炉;“(4)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13.09.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科学化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质检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请于10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XXX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11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09
•【文号】质检特函[2013]67号
•【施行日期】2013.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我局于2013年11月1日在南京市对符合并申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资格的86人进行了考核,合格75人。

现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本次弃考人员如需参加以后的专业技术类安全监察人员考核,需重新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交申请。

附件: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12月9日
附件:
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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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安全监察,使用前出厂文件检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与节能的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事故预防、事故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定期检验、设备购置、维修、改造、隐患与故障处理、停用、报废等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以下人员应当按照本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一)电站锅炉、长输(油气)管道、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服务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A级、B级)以及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1;
(二)除前项所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外,或者特种设备数量不少于50台(套,注)的使用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2。

注:管道每1000m折合为1台。

第五条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三)申请A1—1项目考核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申请A1—2项目考核的,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具有2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了解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管理技能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闭卷),管理技能考试采用口试的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管理技能考试采用百分制,考试结果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管理技能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占20%;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知识,占50%;
(三)安全管理知识,占30%。

第八条理论知识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及多项选择)、问答题和综合应用题。

第九条本考核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考核大纲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A1 基础知识
A1.1 特种设备常识。

A1.2 特种设备事故常识。

A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常识。

A2 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和责任知识
A2.1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

A2.2 使用单位安全与节能知识及相关责任义务。

A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知识和要求。

A2.4 使用单位在事故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义务。

A2.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A3 安全管理知识
A3.1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A3.2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内容。

A3.3 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措施知识。

A3.4 重点监控、隐患排查与治理知识,使用环节常见问题及对策。

附件B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技能考试内容
B1 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概况(分类、数量、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情况)、特点及安全状况
B2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B3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B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B5 开展全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教育的实施方法
B6 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演练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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