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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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

(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1.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5198—2010 GB/T 21433—2008 JB/T 4700—2000 JB/T 4701—2000 JB/T 4702—2000 JB/T 4703—2000 JB/T 4704—2000 JB/T 4705—2000 JB/T 4706—2000JB/T 4730.6—2005
JB/T 4736—2002
NB/T 47016(JB/T 4744)—2011
NB/T 47018.1(JB/T 4747.1)—2011 NB/T 47018.2(JB/T 4747.2)—2011 NB/T 47018.3(JB/T 4747.3)—2011 NB/T 47018.4(JB/T 4747.4)—2011 NB/T 47018.5(JB/T 4747.5)—2011 TSG R0004—2009
2.GB表150.2引用的文件概况及所列钢号统计
2.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的文件数
4.附常用文件有效版本目录。

2012年外来上级文件有效版本目录(PV) (总计:691个)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修订进行时,要经常性、周期性地工作!)
反复强调、提醒:一定要举一反三。

你是哪种资质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等)、哪个层次级别(国家级、省级)的单位,根据你自己单位的产品特性去分门别类地搜集、识别、应
注1:目录中凡带浅色涂影的内容,是本目录的新增项或更新版本文件。

注2:新增新文件应按实施日期实施,有过渡期要求的旧文件可按过渡期要求执行,过渡期过后,旧文件废止。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9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79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 1 —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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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废止文件公告
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0年3月1日印发
—9 —。

外来文件目录

外来文件目录

外来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6)第1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第9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一、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部门规章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7、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8、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9、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10、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三、安全技术规范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4、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5、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01 - 2006。

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05前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5年2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于2005年3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草案。

2005年4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监特函[2005]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5年5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05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05年6月本规则的报批搞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新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谢铁军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傅军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虎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05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试机构 (1)第三章考试程序与要求 (2)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5)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0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3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3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贯彻落实6月9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对代理报检管理的指示精神,为使代理报检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向企业做好对《规定》、《通知》和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要积极认真稳妥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在7月1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申请业务期间,各局要认真对待,有关领导要亲自抓,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做好应对措施,要确保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确保口岸出入境货物的畅通,确保代理报检管理的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二、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贸企业自理报检,使自理报检成为报检的主流方式,防止出现代理报检阻断和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外贸生产企业监督和联系的弊端。

三、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总量调控,严格管理,整顿秩序,促进服务。

(一)根据报检量和区域外经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对代理报检单位总量控制工作。

(二)对代理报检单位严格审查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在继续加大报检员资格考试力度的同时,对代理报检员考试实行职业化管理,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代理报检单位质量。

(三)要重点扶持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好、规模大、信誉好的代理报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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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见附件)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
(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
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 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3. 检测和试验设备。

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制造合金钢产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光谱检测设备。

(二)锅炉本体内管道(元件)。

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单位,如果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三)铸铁省煤器。

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四)其他锅炉部件。

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对仅从事炉胆、下脚圈和螺纹烟管成型工作的单位,不需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三、关于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组焊)
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设备重量或运输道路限制,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

具体分两类:一类是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此类压力容器可以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到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另一类是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对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实施现场制造(组焊)前,应当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设备安装地经过核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四、关于封头制造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月19日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要求,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

鉴于目前大多数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生产企业已经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凡未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已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封头制造许可证。

五、关于气瓶集装箱
组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装箱的单位应取得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

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为:
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控制文件和管理制度,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转。

2(应当具有生产满足组装气瓶集装箱需要的车间。

3(气瓶集装箱应当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

4(应当具备组装气瓶集装箱所需的耐压和气密性试验设备。

5(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对已取得B1级(无缝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但气瓶集装箱需通过中国船
级社的相关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发证部门备案。

六、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其他管理工作
(一)对压力容器制造品种范围的限制。

1(对A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的高压容器,只需注明单层高压或多层高压容器。

2(对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不加注明的为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只压制球壳板或封头的,分别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或“仅限封头压制”;如既具备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又具备球壳板或封头压制资格的,则注明“含球壳板压制”或“含封头压制”。

3(对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分别注明“仅限石墨容器”、“仅限纤维缠绕容器”或“仅限塑料容器”。

(二)增加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地。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一单位名称)因扩大生产能力等原因,在批准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地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新增加生产地的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将新增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许可级别和品种范围纳入其总厂(公司)制造许可证,不对新增生产地另发制造许可证。

2(对于总厂(公司)下属的具有营业执照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可以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许可条
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根据各自具备的条件单独申请相应制造许可证。

如不单独取证,则应由总厂(公司)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制造场所变更。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场地变更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确认审查,经确认审查合格后,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一般应当停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活动,原则上不得边搬迁,边生产。

(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对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由D升级至A级、B级或C级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升级后新发证的日期计算;对于在原制造许可范围内,新增加许可证级别或品种的,其许可证有效期仍按原发证日期计算。

七、关于试制产品的规定
《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所述的试制产品是指申请单位所申
请许可级别的代表性产品或其主要部件。

八、关于《许可条件》个别条款内容的修改
(一)第五十四条表1中铸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按下表选取:
条件设计温度下的持设计温度下的蠕抗拉强度下限值设计温度下的屈服
久强度(平均值)变极限(平均值)tσ 限 ,b0.2tt材料 ,,dn
设计温度
n?4.0/铸造系数 / / / b?300? 铸
设计温度
钢 ,300?n?4.0/铸造系数 n?1.5/铸造系数 / / bs
(注1)
注1:对于设计温度大于300?的铸钢容器,许用应力应当分别考虑n和 n,取二者计算结果的小bs值。

(二)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中,高强调质钢的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540Mpa?σ(注2)?570 Mpa, Pcm?0.25,; b
570Mpa,σ?610 Mpa, Pcm?0.28,; b
σ,610Mpa, Pcm?0.30,。

b
注2:σ为钢材标准规定的常温抗拉强度下限值。

b
(三)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图样规定。

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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