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04]28号
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1.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5198—2010 GB/T 21433—2008 JB/T 4700—2000 JB/T 4701—2000 JB/T 4702—2000 JB/T 4703—2000 JB/T 4704—2000 JB/T 4705—2000 JB/T 4706—2000JB/T 4730.6—2005
JB/T 4736—2002
NB/T 47016(JB/T 4744)—2011
NB/T 47018.1(JB/T 4747.1)—2011 NB/T 47018.2(JB/T 4747.2)—2011 NB/T 47018.3(JB/T 4747.3)—2011 NB/T 47018.4(JB/T 4747.4)—2011 NB/T 47018.5(JB/T 4747.5)—2011 TSG R0004—2009
2.GB表150.2引用的文件概况及所列钢号统计
2.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的文件数
4.附常用文件有效版本目录。
2012年外来上级文件有效版本目录(PV) (总计:691个)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修订进行时,要经常性、周期性地工作!)
反复强调、提醒:一定要举一反三。
你是哪种资质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等)、哪个层次级别(国家级、省级)的单位,根据你自己单位的产品特性去分门别类地搜集、识别、应
注1:目录中凡带浅色涂影的内容,是本目录的新增项或更新版本文件。
注2:新增新文件应按实施日期实施,有过渡期要求的旧文件可按过渡期要求执行,过渡期过后,旧文件废止。
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

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国质检特设函[200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呈平稳下降态势,没有发生特大事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比2002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现将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89起,其中重大事故12起,严重事故277起,共死亡235人,受伤379人,直接经济损失3091.43万元。
在289起事故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下称承压类设备)事故159起,死亡114人,受伤281人,直接经济损失1779.63万元(其中非法制造、安装、使用“土锅炉”引起的事故43起,死亡30人,受伤58人,直接经济损失88.8万元);电梯、起重机械(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下同)、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下称机电类设备)事故130起,死亡121人,受伤98人,直接经济损失1311.8万元。
承压类设备(不包括气瓶、压力管道、“土锅炉”)事故率为0.35起/万台,机电类设备事故率为1.05起/万台。
上述事故中,已结案或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重大事故10起,事故结案率为83.3%;严重事故220起,事故结案率为79.4%。
与2002年相比,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总起数下降18%(其中重大事故起数下降40%,严重事故起数下降17%),死亡人数下降33%,受伤人数上升2%,直接经济损失上升21%。
承压类设备(不包括“土锅炉”)事故起数下降1%,死亡人数下降19%,受伤人数上升13%;“土锅炉”事故起数上升8%,死亡人数下降21%,受伤人数上升5%;机电类设备事故起数下降33%,死亡人数下降42%,受伤人数下降18%。
与2002年相比,锅炉、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压力容器、“土锅炉”事故起数有所上升,电梯、起重机械事故发生频率仍然较高(事故率分别为1.25起/万台和1.20起/万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2004]2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2004]2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c84f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dd.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5日国质检办[2004]2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出口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秩序,还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的健康发展,总局决定采取措施,加大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力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和国内名牌产品的行为。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假冒UL标志产品的打击力度。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检验检疫局建立打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打假信息,包括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的信息,相互配合进行打假。
三、建立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出口黑名单制度。
对于被举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并经查实的企业,由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出口的产品检查品名、品牌和产地。
四、完善电子检验检疫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
将出口产品的品名、品牌、厂址等列入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出口口岸。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指定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予以支持;凡相同品牌产品未列入指定出口口岸的,进行严格检查。
六、中检集团应进一步组织开展对假冒UL等标志的调查。
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检集团的有关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e304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2.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与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的要求,我局对近期提交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确认意见进行了核查,现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已公布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工作,并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锅炉能效快速测试试点工作。
附件: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2吉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3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4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5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6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7陕西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8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9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上机构能效测试工作范围为:在用工业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
——结束——。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09
•【文号】质检特函[2013]67号
•【施行日期】2013.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我局于2013年11月1日在南京市对符合并申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资格的86人进行了考核,合格75人。
现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本次弃考人员如需参加以后的专业技术类安全监察人员考核,需重新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交申请。
附件: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12月9日
附件:
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25
•【文号】[2012]质检特便字第4013号
•【施行日期】2012.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
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2012]质检特便字第4013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你们上报的中机联质〔2012〕328号、中石化勘设协字〔2012〕167号、中石化勘设协字〔2012〕213号、中色建协字〔2012〕034号等函收悉。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0号)的规定,我局同意公布上述来函中所附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并由相应的考核机构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三批汇总
考核机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考核时间: 2012.11. 考核地点:成都
考核机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考核时间:2012年7月26日至8月1日考核地点:内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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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由于《条例》公布以前,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活动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许可工作未曾开展。
目前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条例》规定,正组织有关单位,就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鉴此,在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规定未公布前,对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执行。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
2.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其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
4.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负责,并按《条例》规定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以实施。
请当地将此函转发本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