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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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146号)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质监〔2017〕52号)要求,结合我省港口码头使用起重机械实际状况,现就开展我省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督促港口码头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排查和治理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范围以港口码头(含拆、修、造船厂)使用的起重机械为排查范围,以使用土制或改造港口码头用起重机械为排查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工作措施(一)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由许可单位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安装或改造过程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是否进行使用登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作业人员持证和培训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定期检验不合格项目是否整改合格、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到位、主要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等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质检特函[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颁│┃┃(核准││发│┃┃)证编││日│┃┃号││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提交的文件资料┎─┬───────────────────────────────────┒┃序│文件资料名称┃┃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机构负责人:(安全监察专用章)日期:┃┃┃┠─────────────────────────────────────┨┃审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经办人:日期:┃┃┃┃主管负责人:日期:┃┃┃┗━━━━━━━━━━━━━━━━━━━━━━━━━━━━━━━━━━━━━┛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1.填写范围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告知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

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质检特函[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印发,请按照工作实际,结合2013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2013年2月1日附件: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防止重特大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为目标,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和“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努力坚守安全底线,着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以上要求,2013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突出质量主题,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不断提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一)着力推动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及2013年行动计划为契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企业对开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自我把关责任;完善和推进制造单位首席质量官制度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2.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推动将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兴省(市、县)等活动内容;积极参与“质量月”、“3.15”等重要活动。

2019年压力管道检验知识10问

2019年压力管道检验知识10问

2019年压力管道检验知识10问胡大永1、工业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2、公用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3、什么是基于风险的检验?与定期检验或全面检验的区别?4、关于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处理?5、关于特种设备资料缺失问题的处理?6、工业压力管道的范围及级别划分?7、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依据是工业管道定检规还是公用管道定检规?8、特种设备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安全评定、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9、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10、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要求?1、工业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监督检验:“管道一般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定期检验:“(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TSG 08使用管理规则》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2、公用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中,如何确定下次检验周期?答:《TSG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一次全面检验日期,其全面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1的规定,并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

除GB1-Ⅲ次高压燃气管道外的其他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确定管道下一全面检验日期,其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1的规定。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

财综[2011]1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法规标题】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文字号】财综[2011]16号【颁布时间】2011-3-31【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9日国质检锅[20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实行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按照《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见附件一)执行,设备注册代码仍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的规定编码。

随技术进步、特种设备更新换代及事故发生等情况,总局将及时对安全监察范围进行调整。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整治与注册登记因缺少资料或其他原因未能进行注册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齐全,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但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不全的,应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联系,补齐所缺资料,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注册登记。

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补办有关资料的,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确定设备的性能参数与安全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并补齐资料后,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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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

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

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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