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方便广大作业人员复审换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024版《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2024年第114号与原版)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详细修订状况说明(一)锅炉。
为了增加锅炉监管范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了概念的严谨性。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分,使概念更加清楚,增加“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便于实际操作,增加“设计正常水位容积”、“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等内容;三是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
由于额定功率小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大多是电加热设备,平安性较高,实际事故极少、风险低,故将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修订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
依据当前经济发展以及设备运用状况,不再区分工业锅炉与生活锅炉,取消了承压蒸汽锅炉详细品种的划分。
将锅炉部件和材料作为构成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组成部分,不再作为单独的特种设备管理,取消了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类别。
(二)压力容器。
38为了更加清楚地明确压力容器范围,便于基层监管,此次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此次修订,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依据产品类别进行分类,使品种分类更加清楚。
移动式压力容器增加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新品种类型。
在氧舱类别中,由于潜水钟、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设备多为海下试验和训练所用,而且数量少,不属于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平安的设备,此次予以取消,氧舱类别中仅保留医用氧舱和高气压舱两个品种。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
通过对近年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此次修订将部分危急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书目,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行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质检特函〔2015〕32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
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目录》2014最新版(2014.11.3)

— 19 —
代码
5110 5200 F000 7310 F220 F230 F26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叉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安全附件
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阀 气瓶阀门
— 20 —
— 16 —
代码
4410 4420 4440 4450 4700 4710 4760 4800 4860 4870 4900 4A00 4D00 9000 910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 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
2014-11-0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 质检总局修订了 《特种设备目录》 ,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 号)和《关于 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文件附件)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代码种类类另IJ品种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安全阀
F220
片装置
F230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门座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柿戒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 的客运索道除外。
8100
长输管道
代码
种类
类另IJ
品种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告示(2014年第114号)

3100 311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13 —
代码
3120 3130 3200 3210 3220 3300 3310 332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 液压乘客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 14 —
代码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 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 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 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000
压力管道
8100 8110 8120
长输管道 输油管道 输气管道
— 8 —
代码
8200 8210 8220 8300 8310 8320 8330 7000
种
类
类 别
公用管道
品
种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 工艺管道 动力管道 制冷管道
压力管道元件
— 9 —
代码
7100 7110 7120 7130 7140 7150 71F0 7200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
《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件附件)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代码
2230 2240 2250 2300 2310 2320 23T0 2400 2410 2420
8000
种类 压力管道
类别
品种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气瓶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氧舱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 者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 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 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
5000
5100 5110
种类
类别
品种
赛车类
小火车类
碰碰车类
滑道类
水上游乐设施
峡谷漂流系列
水滑梯系列
碰碰船系列
无动力游乐设施
蹦极系列
滑索系列
空中飞人系列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场(厂)内专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用机动车辆 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014 年第 114 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 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 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 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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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
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
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