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6•【文号】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26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减轻我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负担,促进特种设备产品出口贸易,总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产品监督检验工作提出调整意见。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对出口到境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实施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由企业负责。
二、2013年9月1日前已经实施监督检验但尚未完成的,可以继续完成,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对尚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要求不再实施。
三、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停止实施特种设备出口产品监督检验的,今后不得强制对出口产品开展监督检验:如出口企业提出监督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以同企业协商并签订监督检验服务协议,提供监督检验服务。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不断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所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质量。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企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质检特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规则与原规则的衔接和平稳过渡,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质监部门以及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遵照执行。
一、关于衔接和过渡的具体要求(一) 2013年6月1日之前已按原规则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继续有效,原许可项目和有效期不变。
有效期界满时,检验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换证。
(二)对于2013年6月1日之前已经按原规则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的,各考试机构务必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考试结果的上报和提交证书申请。
对于成绩不合格需要在6月1日以后进行补考的,原则上按新规则对应的科目进行补考。
(三)为便于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后顺利换证,对以考试结果申请换证的无损检测人员,颁发证书时在备注栏中加注“S”标志。
二、关于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一)新规则根据检验人员的要求,取消了检验员和检验师的换证考试,检验人员的考试人数大幅减少,各省独立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集中考试造成困难。
因此,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我局确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作为全国检验员和检验师的考试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取证考试。
关于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执业单位变更,补办,延期手续的说明

基本信息登记表
无损检测基本信息
联系人信书编号 (身份证
号)
无损检 测项目
级别
考试 成绩
单位名称
批准 日期
有效 日期
备注
单
联系
联系电 联系传 邮寄地
邮政编 位
人姓
联系地址
话
真/手机
址
码
网
名
址
北京市朝
阳区特种 2008 2008
北
110104196
初级 —— 设备检测 年 10 年 6 月 变更、补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需要办理证书延期,向总局许可办公室提交证书延期申请并提 供相关材料:基本信息登记表、检验员人员复试延期申请表、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表、 原证书原件;原证书延期的缘由及证书有效期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再 次延期);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下载的原证书信息。延期证书到期后换发的新证书有 效期应将延长的时间扣除。
新版证书不再标注持证人执业单位,因此,持证人完成证书的变更、补办或延期手续后, 聘用持证人的单位须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必须将同一身份证号的持证人所 有的检验检测项目变更到同一执业单位),检验检测人员签发报告方为有效。
敬请注意:以上各项所需申请资料均需邮寄纸质版本(其中,“基本信息登记表”需另行 发送电子版本文档):
签章 日期
原聘用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意见(跨省变更时)
签章 日期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换发后证件编号:
签章 日期
注:申请时应提交有关劳动合同和受聘证明文件及证件(正、副本)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表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委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7•【文号】质检特函[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的要求,做好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本试行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型式试验(检验)机构执业。
第四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一)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二)审查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编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规程,完成型式试验过程的操作和记录;(三)型式试验结果的分析与认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五条申报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三)接受过不少于40学时的所从事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四)参加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本专业知识、标准及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参加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组织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因需要暂停执业等原因,由其执业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已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七)执业单位对不具备注册条件者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注册的;
(七)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设立执业人员纪律处罚委员会,对收到的对执业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听证,听取被投诉的注册执业者进行申诉或辩护,依照程序做出纪律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国质检特[2010]593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特种设备行业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检验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长期以来在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学监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也面临着优化配置检验资源、明晰检验定位、规范检验工作,提高检验质量,加大科技投入等新问题新挑战。
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落实总局关于检测工作整顿的总体部署,通过检验工作的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正确履行公益性检验机构服务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厘清各类检验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促进检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同性质检验机构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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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1]2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延期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换证考试,需要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换证考试30日前或考试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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