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含修改单)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含修改单)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标准颁布之前,采用TOFD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制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备案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问题。
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也可以按新容规的规定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五)境外材料的制造和使用。
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制造压力容器,按新容规2.9条的规定执行。
制造境外牌号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容规1.9条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我局已委托锅容标委为评审单位,各单位可直接向锅容标委提出评审申请。
四、《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标准过渡期的补充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实施。
为了解决新旧标准转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我局下发了《关于GB7 13-2008和GB/T9222-2008实施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6 4号,以下简称《通知》)。
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预先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库存量较大。
为解决国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材料积压的实际问题,减少经济损失,经商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采用GB713-1997、GB6654-1996(含修改单)的材料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允许期限顺延至2010年11月30日,《通知》中其他要求不变。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讲义

*GB8334-2011规定在记录时发
现: 1、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
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
2、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 制造企业生产的钢瓶。
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以下项目非常重要
制造厂名称代号或制造许可编号、
钢瓶编号、 制造年月、
*作为气瓶定检前准备工作之一的
钢印标志鉴别工作, 应和受检瓶的技术档案资料的
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
所有按照原《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1986制造的钢瓶(简称 “螺丝瓶”)都达到15年的使用期 限。到时检验机构对报废的“螺丝 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何谓"螺丝瓶"
"螺丝瓶"即是按照国家标准《液 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1986(已于1996年10月1 日废 止)制造,护罩通过三个耳片 用螺丝拧紧连接(非焊接、可 拆卸)到钢瓶本体的液化石油 气钢瓶,俗称"螺丝瓶"
(YSP118、YSP118-II有两条 环焊缝;YSP118-II有1个液相管,两 个瓶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的手轮 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四:钢瓶报废年限:
GB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 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 瓶 按 检 验 周 期 推算的使用期限为15年。
八 : 外 观 检 查 : 3.外观复检与评定:属 于下列情况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
(1)、瓶体上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 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
(2)、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 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
(3)、瓶体凹陷深度不小于6mm或大于 凹陷短径的1/10的钢瓶。
外观检查:3.外观复检与评定: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须知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须知一、关于锅炉200米管道的监检问题:1、国家文件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 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
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安装须知:①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超过200 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②如果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总长不超过200米的联接热力管道由锅炉安装单位一并安装并且同时申请安装监检,应在开工告知中注明管道安装,并提供管道设计图纸资料、管道拟安装管线图及管道、管件的材质证明,此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锅炉安装单位申请锅炉安装监检时,应与使用单位负责人核实上述情况,并确认是下述何种方式:□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 米)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一并申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 米)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申请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超过200 米)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申请管道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2011年月日印章锅炉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2011年月日印章二、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探伤比例与弯头取用问题:1、蒸汽锅炉管道对接焊缝探伤比例与弯头取用:①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的管子或管道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②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钢规

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新容规的过渡期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
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设计文件依据设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陕质监特[2010]18号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及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11月30日,在全省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和检验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检验单位的技术把关责任,打击和取缔非法充装以及将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的行为。
切实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
二、整治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六)《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规定》(九)《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十一)有关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及定期检验的国家标准三、整治的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
四、整治的内容(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充装站的站长、技术负责人、充装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自有气瓶的定期检验率须达到100%,严禁过期未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使用。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须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七条义务上墙,并向用户公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须严格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和充装单位永久性标记,检验单位不得更改钢瓶的永久性标记和调换钢瓶所注册的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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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二)制造要求。
制造此类产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监督检验机构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要求。
该类产品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应按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当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时还应结合锅炉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关于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一)现场制造申请。
在施工现场制造压力容器前,持证制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现场生产情况(包括项目情况、生产压力容器的数量等),现场生产条件(厂房、设备、人员等)的说明,现场施工管理及组织方案,现场施工质量计划,现场质量保证措施,现场质量保证责任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主要包括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评审。
制造单位申请报告经发证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约请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机构对项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和现场质保要求进行确认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制造单位将鉴定评审报告报受理部门和制造场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告知和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现场制造压力容器前,应当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四)其他规定。
取得A1级(仅限油田储气井)压力容器单项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在现场制造储气井,无需履行上述程序。
现场制造储气井前,制造单位应当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四、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场地的租赁问题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因生产原因需要租赁制造场地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经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租赁的制造场地进行确认审查合格后,报发证部门批准。
确认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质量保证体系对租赁场地的质控能力及有效性,包括质保责任人员、检验人员、焊工等到位情况。
(二)租赁场地的独立性。
承租方不得与出租方共同使用制造场地,出租方不得参与承租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活动。
五、关于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安全管理(一)方案审查。
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方案应当提交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列入监督检验的技术资料审查内容。
(二)更换部件的制造。
锅炉维修改造中须更换的承压部件,应当由持相应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其设计文件需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产品应当经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三)现场弯管要求。
由于施工需要,必须在现场进行锅炉元件弯管时,弯管工作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维修改造单位进行。
六、关于衍射波时差法超声波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对现场制造壁厚度60mm以上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TOF D检测方法替代射线法进行无损检测。
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TOFD无损检测标准未公布前,应当参照国外成熟标准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至少应具有超声波无损检测(UT)Ⅲ级人员1名,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下同)人员2名,作为TOFD检测责任人和操作复核人员。
(三)从事TOFD检测人员应当具有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其TOFD操作技能经全国无损检测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的安全管理(一)电站锅炉用压力管道元件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规定,持有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 级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三通、弯头、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
鉴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 G D2001-2006)已对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别和级别进行了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后持有A级元件组合装置或A级钢制无缝管件(耐热钢≥450℃)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汽水连接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三通、弯头等),不再领取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
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验数据。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管件的要求。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制造用于本公司生产压力容器配套的连接管件和法兰,其所生产的与压力管道连接的管件和法兰不得单独销售。
气体压缩机、制氮、制氧机制造企业,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可以安装撬装产品上的气体管道。
否则,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许可证。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
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
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四)医用氧舱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求。
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医用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并由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一并实施安装监检。
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纳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要求。
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六)钢管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等人员资格要求。
压力管道钢管产品的制造许可已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总局已对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直接转换。
目前,钢管生产企业的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非全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考虑到历史情况,在2007年年底前可以暂予认可钢管生产企业人员所持有的无损检测和其他作业证书,期间,总局将尽快提出适当的方案对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资格予以考核换证。
八、关于气瓶安装检验的安全管理(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专项条件。
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 06)的规定,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许可条件参照该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
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附录B的规定,提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专项条件:1. 人员条件。
2. 资源条件和检测手段。
(二)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要求。
1.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已于2 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
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
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2. 燃气汽车车用气瓶的报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69条执行,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