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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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柘中电气股份##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索邦商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索邦商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2010-12-01 11:08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标准模板)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标准模板)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步骤之一:企业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

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2007年至2008年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部分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分析与案例解读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分析与案例解读导读:目录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体解读二、案例分析-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三、XXXX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建议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体解读 1.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位 1.2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分析与案例解读ppt目录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体解读二、案例分析-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三、XXXX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建议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体解读1.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位 1.2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分析 1.3 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1.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位员工持股计划的背景及意义ü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外成熟市场是相对普遍的一种薪酬福利体制。

国外经验表明,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建立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享有公司成长的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生产效率,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从长远看,员工持股计划还能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ü使员工具有公司劳动者与公司所有者双重角色,可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极具激励员工的效果建立激励机制ü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挖掘公司内部成长的原提升公司动力,从而提高公司对竞争力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资本市场稳定发展ü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份,以股东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身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ü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将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1.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位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特点ü与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制度相比,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 兼具员工激励与改善员工薪酬体制的双重功效员工持股计划ü目的:改善员工福利体制,提供激励机制。

使员工不仅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还能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ü涉及范围:全体员工,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一些条件ü资金来源:员工薪酬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ü审批程序:不需要行政审批(除参与非公开发行外),而是以信息披露规范加以监管股权激励ü目的:吸引、保留、激励优秀员工ü涉及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ü资金来源: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提供的激励基金ü审批程序:备案制企业年金ü目的:补充养老金制度,提高员工待遇ü涉及范围:全体员工,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一些条件ü资金来源:公司及个人缴纳ü审批程序:备案制1.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位国外经验——美国员工持股计划自1974年以来,为鼓励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为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及有关各方提供税收优惠ü美国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的建立与发展是美国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养老金计划。

投行实鉴:职工持股和工会持股

投行实鉴:职工持股和工会持股文章来源:投行小兵1、政策要求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

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

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

上市案例研习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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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2003年3月17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003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沪府体改批字(2003)第00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市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的批复》批准了前述柘中电气增资股权变更。

康峰投资与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及2003年4月25日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共计4,100.17万元。

前述股权转让所得款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持股会会员缴纳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

2003年6月20日柘中电气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

2003年12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在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注销登记。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认为:经核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股权转让、解散和注销,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相关决议由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沪奉府[2003]5 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的沪府体改批字(2003)第006号文批准。

股权转让全部所得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缴纳出资额的比例支付给全体持股会会员。

所有持股会会员在退股领款时均签字确认,认可退股款金额及确认已全额收到退股款。

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注销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桂林三金1997年12月,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7]55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并组建股份合作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与桂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字(199770号文《关于同意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批准,本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完成后,本公司实收股本5,000万股,由全体563名职工人持有,人均持有8.9万股。

1998年至2000年期间,由于职工岗位变动、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本公司实收股本发生了变化,截止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收股本49,198,860元,股东人数554名。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桂工商企字(1998)108 号《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和企指字(1998)5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2001年2月9日,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股份合作制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而本公司当时有554名股东,鉴于上述原因,2000年度股东会同时审议通过,股东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管的议案。

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5,786,219 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1,704,258股、谢元钢先生持有的821,782 股股份以外,其他551名股东持有的共计 40,886,601 股股份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关于工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委员会的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

2001年12月15日,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工会所持股权作如下处置:将3,400万股公司股权按2.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三金集团;将768.7741万股公司股权按2.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

同日,本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

2001年12月16日,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依据200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即2.4元/股。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的职工与受让方发起设立三金集团的本公司541名职工基本重合,本次股权转让是由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

发起人各股东均已签署承诺:“持有的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及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转股行为,获得了股东会的批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反馈意见》“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予以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于2007年8月7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2001年4月,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变更为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 5,786,219 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 1,704,258 股、谢元钢先生持有的821,782 股股份以外,其他职工持有的共计 40,886,601 股股份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该行为获得公司 2000 年度股东会的审议通过。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信所变验字(2001005 号《验资报告》,并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集团” ,将其持有的公司 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 39 名自然人;同意股东邹节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85%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将其持有的公司0.66%的股权转让给李荣群;同意股东王许飞将其持有的公司 0.44%的股权转让给汤一锋;同意股东谢元刚将其持有的公司 0.21%的股权转让给宁炳炎;审议通过了新的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增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同日,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三金集团和 39名自然人,相关各方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转股协议。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立信所变验字(2001101 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于 2007 年 8 月 7 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 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截至目前,工会委员会、当时的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从未因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而有过任何纠纷,并且也未发现可能出现的潜在纠纷。

此外,公司现有39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不存在纠纷的承诺》。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和持股职工以及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获得了公司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案例关注】1、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明确规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很多,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的现象很普通。

因此,该类问题在IPO 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很普遍的。

2、有位专业的网友曾经就该问题做过很详细的总结,根据这份资料我们还了解塔牌集团、海亮股份、恩华药业、华昌集团、辰州矿业、宏达经编、云海金属、江阴港、云变电器等企业存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况。

小兵再次增补两个相对还比较新的案例,主要是要关注该类问题的处理方式。

3、通过总结我们发现,从具体操作方式上并不复杂,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该问题,然后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会注销而工会不再承担股东的角色;当然,如果股东人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显化量化至个人也没有问题。

而具体到法律程序方面,通过柘中建设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方面:①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②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③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⑤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⑥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

4、另外,还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①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制定尽量周全的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举报,这也是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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