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受理服务规范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市监广〔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市监广〔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三品一械”是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严格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前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依法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有关部门规章,在新规章发布前,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
要尽快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部门,及时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人员培训,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审查工作不间断、标准不放松、水平不降低。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的宣传内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一、广告宣传内容1. 保健食品广告应真实、合理、有效地传递产品的功能和特点,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
2.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不得违反国家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广告涉及保健食品使用效果时,应在广告中注明“个体差异”以及“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
4. 广告不得使用夸张或虚假的医疗术语、医学专业术语,不得误导消费者。
5. 广告不得使用或偏离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评价、标志,不得与处方药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二、广告语言表达1. 广告语言应准确、清晰,不得使用模糊、含糊或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
2. 广告不得使用恶俗、低俗或不雅的表达方式,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3. 广告应使用规范、标准的汉语表达,不得使用外来语或方言,以免造成误解。
4. 广告禁止使用与产品无关的明星或权威人士的肖像、声音或名字。
三、广告图像和音频1. 广告图像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外观、成分和特点,不得进行虚假修饰或照片合成。
2. 广告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动物或人物形象。
3. 广告不得使用暴力、恐怖、血腥或色情的图像内容。
4. 广告音频应清晰、流畅,音量适中,不得有刺耳或嘈杂的音效。
四、广告布局和设计1. 广告设计应简洁、美观,不得过度堆砌和复杂,以免影响消费者的阅读和理解。
2. 广告布局应注重重要信息的突出,确保消费者能够迅速理解产品的特点和功能。
3. 广告不得使用颜色、字体等元素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与产品功能无关的图案或符号。
五、广告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广告将受到法律制裁,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2. 违规广告广告费用将不予退还,广告商还需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3. 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对广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索取号
文 号
主题词
产生日期
2012-04-28
信息内容
各广告经营单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规则和禁用词语,同时对一些词语作出专业认定,明确了部分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夸大性词意,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Βιβλιοθήκη 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宜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请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一、保健食品的名称一般应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另行命名进行宣传,也不得以商标代替保健食品名称进行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名称和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等无根据的溢美之词。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
Z/FYZW 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Z/FYZW TG200.2.2.28.01—201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2014-08-01发布2014-08-01实施前言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确保窗口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影、陈杨、张振东、张帅、孙莉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办理程序。
2 服务流程2.1 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出《材料补正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2 审核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及审查结果转交首席代表,由窗口首席代表做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
2.3 评委会审评窗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评,审评通过的,给予许可;审批未通过的,提出修改意见。
2.4 审批具办人员将申报材料、评委会审评材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审批表转交首席代表审批,由首席代表签定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2.5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首席代表的许可决定,制证。
2.6 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许可证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登记《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台账》,并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2.7 公示发证当日,分别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2.8 归档服务完毕后,按照《阜阳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集中装订成卷,签字并报窗口首席代表确认签字加盖窗口公章后扎卷归档。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和推广保健食品而在广告媒体上发布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宣传信息。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颁布了《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基本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广告发布者、广告概念、广告内容、广告宣传方式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为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1.广告发布者: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广告代理机构等。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广告发布者需要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的自律规范。
2.广告概念:保健食品广告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广告中涉及的概念。
广告发布者不得使用医学术语、疾病名词等词汇进行宣传,也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治疗疾病相联系或具有预防、治疗、医疗等功效的言论。
3.广告内容: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诱骗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医生、病人等身份的代言人,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比较。
4.广告宣传方式:广告发布者须确保广告宣传方式与广告内容相符合,遵守广告行业的自律规范和标准。
不得通过假借报导、模拟视觉及听觉效果等方式以迷惑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推广宣传。
5.广告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及时逐一处理违法广告。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建立了保健食品广告真实性审查和监督机制,每年对涉及青少年、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广告进行专项检查。
二、重点规定1.禁止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不应使用虚假、夸大、夸张的宣传手法。
广告应当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捏造、修改、遗漏或者歪曲事实,不能有迷惑、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国家局令.保健食品广告暂行规定doc
[国家局令]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保健品行业广告宣传规范制度
保健品行业广告宣传规范制度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品市场迅速发展。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广告宣传行为已经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担忧。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制定一套严格的广告宣传规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对于从事保健品广告宣传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这些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注册,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批文,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只有具备了合法的资质,企业才能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二、广告内容规范1.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使用虚假的疗效或医疗术语。
广告语言应简明扼要,不得使用模糊其辞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2. 不得违反科学事实。
广告宣传应基于科学研究和专业认可的观点,不得背离现有的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
对于产品功效,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数据加以支持。
3. 不得涉及病症治疗和药物替代。
保健品广告不得从事疾病的治疗宣传,也不能暗示自身具备替代药物的作用。
广告宣传应明确指出产品仅适用于保健和辅助保健的用途,不得涉及病痛治疗。
4. 不得挑战权威机构。
保健品广告不得贬低权威医学机构、专家学者或医疗机构,也不得与权威机构的观点对立或做出虚假对比。
5.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抄袭他人的广告语言、图像等,也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标权益。
并且,广告中涉及的个人或机构必须获得明确的授权。
三、广告宣传形式规范1. 不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
保健品广告中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且要确保权威性。
如果使用医生、科学家等形象作为产品推荐者,必须获得他们明确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2. 不得过度夸张产品效果。
广告宣传应言之有序,避免过度营销手法,如过度化妆、特效处理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3. 不得违反广告伦理规范。
保健品广告应健康向上,不得滥用性暗示、低俗色情、恐吓或引起他人反感。
广告宣传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德,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情感和价值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Z/FYZW 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
Z/FYZW TG200.2.1.28.06—2014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受理服务规范
2014-08-01发布2014-08-01实施
前言
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确保窗口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影、陈杨、张振东、张帅、孙莉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受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3 提供服务部门
食药监局
4 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5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申报条件
阜阳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阜阳辖区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
6 申报资料
6.1 企业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明日期;企业盖印章);
6.2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6份及电子资料(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ttp://中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按要求填报,电子格式为xml和jpg文档格式);
操作方法:将下载好的申请系统打开→文件→新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填写每一项内容→“浏览”必须点击找到“广告内容”JPG格式的图片文件(图片内存在800K内)→“附加信息”中的“使用说明书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保存→提交广告申请→导出(刻录到“光盘”)→自动生成两个格式文件,即JPG和XML格式文件→在线打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6.3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签)1份;
6.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6.5 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6 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平帖在A4纸上)1份;
6.7 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8 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6.9 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6.10 提交以上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7 服务流程
执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
8 法定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9 承诺办理期限
五个工作日。
10 收费标准
无
11 收费依据
无
12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事权划分范围内不限制数量。
13 服务质量要求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运行规范》、《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14 监督与考核
14.1 监督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
14.2 考核
执行《评价标准》、《改进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