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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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是指针对保健食品在生产、经营、使用
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
条例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
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确定哪些产品可以被归类为保
健食品,并将其与药品、食品等其他类别进行区分。

2. 生产和经营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

3. 标签和广告宣传: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确
保其准确、清晰地表达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此外,还对保
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管理,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

4. 审批和注册:规定保健食品的审批和注册程序,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安全、有效的特性。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包括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执法检查、处罚和行政处罚等。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能够调节机体功能并满足特定营养需要的食品。

保健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无有效成分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应运而生。

2. 监管主体和职责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主要监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和修订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审批程序; - 监督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 审查和批准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 - 调查和处理保健食品投诉和上报的不良事件; - 惩处违规企业和个人,维护市场秩序。

3.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保健食品定义为“经过特定处理,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可以根据其成分和功能分为不同的分类,如: - 维生素类保健食品; - 矿物质类保健食品; - 草本植物提取物类保健食品;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 其他功能性保健食品。

4. 保健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 标签必须包含产品名称、成分表、功能主张和禁忌事项; - 包装必须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语言; - 标签和包装应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且字体大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必须进行注册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和审批的流程包括:- 企业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提交相关材料和实验报告; -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 审核通过后,发放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6. 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相关生产许可证; - 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必须遵守真实宣传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注意阅读标签和说明书,按照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文是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注册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技术审评。

第七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决定,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并公开注册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标签与说明书第九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注册证书与备案第十一条经审评批准的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注册证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主要原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提交变更信息。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一、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保持生理健康的食品。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法规在中国,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主要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1.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是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核心法规,于2005年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审批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申请人需要提交包括产品名称、功效、用途、成分、制作工艺等信息的注册申请,审批机构将依据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注册。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对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作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分类和管理制度,并要求生产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该法,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制造商还需要履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才能合法地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

3.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两部法律外,还有一些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的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规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确保保健食品符合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程序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册申请材料申请人首先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功效和成分的相关证明文件、制作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介绍等。

2. 提交注册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将其提交给相关审批机构。

申请材料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归档和备案,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审批和评估审批机构在收到注册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评估。

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核。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标识、质量要求、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指具有调整机体功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功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食品。

2. 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功能、功效等不同,可以分为营养补充类、保健功能类等。

3. 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标注“保健食品”字样。

4. 保健食品的质量要求: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标准。

5.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应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1篇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保健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3. 原料选择和检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4. 生产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1. 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市场准入控制: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范围,禁止任意宣传和夸大保健功效。

3. 标签标识:保健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保健功能、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

4. 信息披露: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1. 检验检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4. 合作协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环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审慎选择,遵循科学、平衡饮食的原则,正确使用保健食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保健食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添加物、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保健食品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遵循适量、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十四条食品保健食品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食品保健食品的用途,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食品保健食品使用者发现食品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肃处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肃处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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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 , 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 一 )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 二 ) 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 三 ) 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 四 )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发放通关证明。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

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 , 可以采取责令召田,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 _,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 ) 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三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 五 ) 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六 ) 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一 ) 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 二 ) 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 三 )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 , 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 四 ) 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 五 ) 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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