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北京地铁)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北京市的轨道交通体系已成为城市交通主力军,承担着大量的客流和货物运输任务。
然而,在运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发生时有所见,如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对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应急预案目标1.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2.快速恢复轨道交通的运营,确保市民出行需求得到满足;3.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三、应急处置措施1.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立建立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
中心成员要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保持良好的应急响应能力。
2.信息发布与通报及时发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和通报,向乘客和工作人员传达相关指导和信息。
通过LED显示屏、公告、广播等多种方式发布信息。
3.安全疏散和救援对发生意外的车厢和车站现场,要立即启动疏散和紧急救援工作。
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和装备。
4.交通引导与应急路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交通引导,疏导道路交通压力,确保周边道路通畅。
同时,确定应急路径,为乘客提供替代出行方案。
5.维修与恢复工作针对突发事件导致的设施故障或损坏,要立即启动维修工作。
同时,加强检修与保养力度,避免潜在故障的发生,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可靠。
6.事故调查与处理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
四、预案操作流程1.发现突发事件:工作人员通过监控或其他手段发现突发事件。
2.报告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3.指挥中心决策: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信息发布与通报:指挥中心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和通报。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地铁原因事故处理规则有哪些

地铁原因事故处理规则有哪些
地铁是我们平时重要的出行工具,其作用十分重要。
四.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以人为本的原则。
地铁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
三.大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
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
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四. 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五.一般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
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会【发布时间】2014-10-22【生效时间】2014-10-22【关键词】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需要,适应多运营主体共同经营管理轨道交通路网的工作格局,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处置,特制订《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3)《国家处置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6)《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7)《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应急信息管理办法》;(8)《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厂血丫综合考核管理办法》;(9)《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与安全维稳综合考核管理办法》;(10)《北京市交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12)《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13)《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职责细化的通知》;(14)《北京市轨道交通路网运营异常情况乘客信息发布规则》;(15)《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在本市轨道交通所属区域内,发生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财广损失等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也适用于在轨道交通所属区域外发生的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突发事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地面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地面公交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应遵循本办法。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一、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相关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救援优先原则:应立即启动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转运伤员到医院进行救治。
3.迅速反应原则: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配资源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展开。
4.透明公开原则:地铁运营事故的处理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全面、透明的公开,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审慎决策原则:对于关键决策,应充分调查核实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程序1.事故发生初期的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相关部门参与处理,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2)迅速评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调派救援人员及时展开救援工作。
(3)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1)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
(2)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评估,判断责任主体,明确事故责任。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3.事故后的安全措施和改进措施(1)根据事故原因和教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对现有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评估,完善和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事故处理过程的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1)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争取舆论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
(3)妥善处理相关人员的赔偿事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一些具体措施1.预防措施:加强地铁车辆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营事关民众的安全出行,也是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标志。
但是在地铁的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发生事故。
本文将介绍地铁运营事故的常见类型以及处理规则,为保障乘客和职工的安全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
地铁运营事故的常见类型地铁运营事故主要分为内部事故和外部事故两类。
内部事故:包括列车故障、设备故障、信号系统故障、安全门故障、通风空调系统故障等。
外部事故: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事故。
人为因素包括乘客意外伤害、恶意故意破坏设备、投掷危险物品等;自然因素包括地震、火灾、水害等。
地铁运营事故的处理规则一、应急处置发生地铁运营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地铁职工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故障设备,同时引导乘客有序疏散,并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伤害评估发生地铁运营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伤害评估,查明受伤害人员的伤情和伤害程度,为受伤者提供紧急救治和转运服务。
三、事故调查发生地铁运营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逐一排除隐患,加强管理和技术防范,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四、责任追究如果发生地铁运营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同时有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程或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则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五、信息公开发生地铁运营事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最新信息,尽量减少谣言和不实言论的传播,同时积极传递正面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保障社会秩序。
结语地铁运营事故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仅需要地铁职工对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不断的检查和维护,而且还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职工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只有在所有部门和所有人都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地铁运营的顺畅和安全,为城市交通的发展贡献力量。
地铁事规

一填空题401、发生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①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③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单选题501.中断正常运营40分钟,定性为( B )。
A.险性事故B.一般事故A类C.一般事故B类D.大事故2.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机运营安全定性为( A )。
A.险性事故B.一般事故A类C.一般事故B类D.一般事故C类3国家的安全工作方针 CA、“抓小防大,安全全关前移”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D、“生产服从于安全”4、“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属于 B 事故A、大事故B、险性事故C、一般事故D、事故苗子5、在区间发生事故时,乘务员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 A 报告A、行车调度员B、总调度员C、厂、段生产调度员D、主管领导6、“列车冒进禁行信号”属于 A 事故A、险性事故B、A类一般事故C、B类一般事故D、C类事故苗子7、下列属于 A类一般事故的是( A )。
A、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B、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时C、列车救援时8、下列属于B类一般事故的是( A )。
A、车辆、设备故障致使运营列车延误运行10分钟及以上时B、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时C、列车救援时9、下列属于C类一般事故的是( A )。
A、车辆、设备故障致使运营列车延误运行5分钟及以上时B、车辆、设备故障致使运营列车延误运行10分钟及以上时C、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10、下列属于险性事故的是(A)。
A、列车夹人行车B、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C、调车冒进信号11、下列属于大事故的是(A)。
A、因运营线上发生火灾,消防车出动现场进行扑救灭火B、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C、运营线列车冲突12、下列属于险性事故的是( B )。
A、非运营线列车分离B、运营线上发生起火冒烟火险C、挤道岔三、多选题301、“非运营线”系指地铁公司尚未对社会正式开通营业的轨道线路和车站,包括专用线及(A.B.C.D)线路。
地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确保地铁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地铁质量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设施等质量事故。
二、事故分类与分级1. 事故分类按事故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设计缺陷- 施工质量问题- 运营维护问题- 突发自然灾害2.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三、应急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成立地铁质量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 指挥长:地铁公司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长:地铁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成员:地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2. 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需求,设立以下工作组:- 现场处置组- 人员搜救组- 医疗救护组- 财产保护组- 通信联络组- 信息发布组四、应急处置措施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 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3. 人员搜救- 人员搜救组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救援力量进行人员搜救。
- 针对被困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4.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5. 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事故扩大。
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组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五、应急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2.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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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与处理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l《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附件2《地铁运营谐凳鹿时ǜ妗?nbsp;地安监统一4 附件3《地铁运营事故报告》地安监统一表5附件4《地铁运营事故处理报告》地安监统一表6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消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5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立即上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6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
对于因违反或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第7条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维修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重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
第8条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发生各类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配合、积极处理、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因失职或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条对事故要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
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
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
第12条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章事故分类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
第13条特别重大事故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2.社会影响特别恶劣:3.经济损失特别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重人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死伤50人以上;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15条大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第16条险性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运营线列车冲突;2.运营线列车脱轨;3.运营线列车分离;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7.列午擅自退行;8.列车、车辆溜走;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10.列车错开车门;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13.列车夹人行车;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19.信号升级显示;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第17条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4.凋车冒进信号;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10.列午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18条事故苗子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列车救援;2.在站应停列午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4.列车夹物走车: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10.车长或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36.非吸烟区域吸烟;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8.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42.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19条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运转值班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
第20条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