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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地铁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008-地铁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目录1 范围 (3)2 引用标准 (3)3 定义解释 (3)4总则 (3)5 运营事故事件的分类 (4)6 运营事故事件的报告 (10)7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12)8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14)9 运营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16)10运营事故事件的处罚原则 (17)11 附则 (18)地铁运营事故(事件)处理规则1 范围本规则描述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运营中发生事故(事件)时的处理原则、事故(事件)分类、通报、事故(事件)责任调查、判定和处理以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等。

本规则适用于分公司运营事故(事件)处理工作。

2引用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郑州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3定义解释本规则采用的定义解释见附录A。

4 总则4.1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事件),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减少事故(事件)损失,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地铁更好地服务社会,制定本规则。

4.2 凡在正线、辅助线、车辆段(停车场)及运营分公司所属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治安等非地铁责任原因产生后果的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事件)统计范围。

4.3 发生运营事故(事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事件)损失。

4.4 处理事故(事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事件)责任者,应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规

事规

附件: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及时、准确、公正调查处理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发生,结合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辖范围内,正式运营和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在建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与行车组织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集团建设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上海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列车车辆冲突、脱轨等,或者在相关的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坏,以及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以下简称为“事故”)。

第四条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负责,集团各相关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依照本规则,配合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及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六条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沪府办【2011】27号文)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2、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3、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6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24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24小时以上;7、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

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

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

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目录编制目的 ................................................... 2 适用范围 ................................................... 2 引用标准或文件 ............................................. 2 总则 ....................................................... 2 事故(事件)的分级分类 ..................................... 3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 ................................. 5 事故(事件)的报告 ......................................... 5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 6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 7 运营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 9 运营事故(事件)的处罚原则 ................................. 9 附则 (10)附录 (10)12345678910111213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1编制目的为了及时处理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称“运营公司”)发生的各类运营事故(事件)以及对运营造成影响的设备故障、突发事件,认真吸取经验教训I,避免同类事件重复发生,本着“四不放过”,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运营公司事故(事件)、对运营造成影响的设备故障或突发事件,以及责任晚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引用标准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暂行)》《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4总则4.1凡运营公司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事件)。

城市轨道应急处理原则

城市轨道应急处理原则

城市轨道应急处理原则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环保的交通方式,广泛应用于各大城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应急处理原则,以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二、迅速报警与紧急停车一旦发生轨道交通事故,首先要迅速报警,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同时,司机应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以避免事故的扩大和进一步的伤害。

三、疏散乘客与组织交通在确保乘客安全疏散的前提下,应尽快疏导交通,避免交通拥堵。

车站工作人员应迅速组织乘客有序疏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引。

同时,应设置临时通行方案,引导交通流向,保证救援车辆的顺利进入事故现场。

四、现场应急救援与医疗救护在事故发生现场,应立即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救援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同时,应及时组织医疗救护,为伤者提供紧急救治,尽量减少伤亡和后果的扩大。

五、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确保事故的合理处理和公正裁决。

六、事后恢复与重建事故处理完成后,应立即进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主要包括车辆和设备的修复、线路的检修、站台的清理等。

同时,需要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强化安全意识与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加强与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体系。

八、加强安全监管与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运营安全。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一、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相关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救援优先原则:应立即启动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转运伤员到医院进行救治。

3.迅速反应原则: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配资源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展开。

4.透明公开原则:地铁运营事故的处理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全面、透明的公开,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审慎决策原则:对于关键决策,应充分调查核实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程序1.事故发生初期的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相关部门参与处理,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2)迅速评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调派救援人员及时展开救援工作。

(3)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1)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

(2)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评估,判断责任主体,明确事故责任。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3.事故后的安全措施和改进措施(1)根据事故原因和教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对现有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评估,完善和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事故处理过程的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1)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争取舆论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

(3)妥善处理相关人员的赔偿事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一些具体措施1.预防措施:加强地铁车辆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营事关民众的安全出行,也是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标志。

但是在地铁的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发生事故。

本文将介绍地铁运营事故的常见类型以及处理规则,为保障乘客和职工的安全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

地铁运营事故的常见类型地铁运营事故主要分为内部事故和外部事故两类。

内部事故:包括列车故障、设备故障、信号系统故障、安全门故障、通风空调系统故障等。

外部事故: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事故。

人为因素包括乘客意外伤害、恶意故意破坏设备、投掷危险物品等;自然因素包括地震、火灾、水害等。

地铁运营事故的处理规则一、应急处置发生地铁运营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地铁职工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故障设备,同时引导乘客有序疏散,并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伤害评估发生地铁运营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伤害评估,查明受伤害人员的伤情和伤害程度,为受伤者提供紧急救治和转运服务。

三、事故调查发生地铁运营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逐一排除隐患,加强管理和技术防范,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四、责任追究如果发生地铁运营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同时有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程或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则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五、信息公开发生地铁运营事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最新信息,尽量减少谣言和不实言论的传播,同时积极传递正面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保障社会秩序。

结语地铁运营事故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仅需要地铁职工对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不断的检查和维护,而且还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职工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只有在所有部门和所有人都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地铁运营的顺畅和安全,为城市交通的发展贡献力量。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处理—事故责任划分与判定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处理—事故责任划分与判定
❖(2)主要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 不良影响70%-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 不良影响20%-30%的责任;
二、事故责任划分
❖(4)一定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 不良影响10%的责任;
❖(5)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事件) 损失及不良影响的相同比例的责任;
❖(6)若事故(事件)由多方原因造成,按 各责任方承担责任比பைடு நூலகம்进行划分。
运营事故的责任划分与判定
一、运营事故的责任判定
❖事故(事件)责任判定的原则:以事实为 依据,规章为准绳。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按责任程度分为全 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 、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按责任关系分为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 任等。
二、事故责任划分
❖(1)全部责任: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 不良影响l00%的责任;

地铁事故应急预案方案

地铁事故应急预案方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提高应对地铁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5.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1. 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4.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6. 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四、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

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五、组织体系1. 成立地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确保事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 救援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开展伤员救治、人员疏散等工作。

- 交通保障组:负责交通管制、车辆调度、乘客疏散等工作。

- 通信保障组:负责通信联络、信息报送等工作。

-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医疗救护等工作。

- 保卫稳定组:负责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事故扩大。

六、应急处置措施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响应。

2. 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 对伤员进行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4. 对乘客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5. 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畅通。

6. 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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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消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5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立即上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6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

对于因违反或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第7条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维修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重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

第8条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发生各类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配合、积极处理、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因失职或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条对事故要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

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

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

第12条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章事故分类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

第13条特别重大事故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2.社会影响特别恶劣:3.经济损失特别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重人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死伤50人以上;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15条大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第16条险性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运营线列车冲突;2.运营线列车脱轨;3.运营线列车分离;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7.列午擅自退行;8.列车、车辆溜走;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10.列车错开车门;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13.列车夹人行车;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19.信号升级显示;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第17条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4.凋车冒进信号;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10.列午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18条事故苗子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列车救援;2.在站应停列午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4.列车夹物走车: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10.车长或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36.非吸烟区域吸烟;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8.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42.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19条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运转值班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

第20条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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