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08年修订2008年9月25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优化诚信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深交所股份减持操作指引

深交所股份减持操作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交所股份减持操作指引深交所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重要交易所,它提供了一个规范的股票交易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投资通道。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市场交易中可能会出现股份减持的情况。
股份减持是指公司股东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做好股份减持操作,以及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
1.了解股份减持规则: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投资者在进行减持操作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深交所的股份减持规则,以免触及相关规定导致违规。
股份减持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减持。
2.确定减持计划:在减持股份之前,投资者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减持计划。
计划应包括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具体内容。
投资者还需要考虑股票市场的行情和公司基本面情况,合理安排减持计划,以便获得最大的收益。
3.选择适当的减持方式:在进行股份减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如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选择适当的减持方式,达到最好的减持效果。
4.注意控制减持风险:进行股份减持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股票市场的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减持计划。
要注意避免集中减持,以免对公司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5.合规减持:在进行减持操作时,投资者需遵循监管规定,做到合规减持。
减持后需要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减持报告,确保透明、合规的减持行为。
二、股份减持的注意事项1.避免恶意炒作:在进行股份减持时,投资者要避免恶意炒作、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减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注意信息披露:减持股份时,投资者需要及时向公司、深交所等相关机构披露减持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以维护市场透明度。
3.避免造成市场恐慌:进行股份减持时,投资者要避免过于迅速、集中性地减持,以免造成市场恐慌。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综合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副经理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D.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关联企业董事长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内幕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包括关联企业的人员。
2.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其营业用主要资产进行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属于内幕信息。
该比例是( )。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范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属于内幕信息。
3.2010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
2010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
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
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09年12月1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B.李某在2010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C.王某在2010年2月15日买入,在2010年3月5日卖出甲公司的股票,产生亏损D.赵某在2010年4月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而一致行动人则是指与股东共同协商、一致行动的人。
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之中,增持股份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投资行为,对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投资收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相应的指引,以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的指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法律法规遵循、交易方式和市场透明度。
首先,指引要求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在进行增持股份行为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
在增持之前,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增持的目的、方式、数量等。
同时,他们也需要在公开场合对增持行为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对其行为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
其次,指引明确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进行增持股份行为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必须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增持操作。
同时,他们也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增持信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三,指引还规定了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进行增持股份的交易方式和市场透明度的要求。
增持股份行为可以通过买入现有股份、认购新股、行使限制性股票权益等方式进行。
而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通过交易所公告、公司公告、信息披露平台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增持情况和市场走势。
同时,增持行为也应当遵循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不得对市场造成异常波动或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股份行为制定了详细的指引,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这些指引的基础上,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增持股份。
只有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才能真正了解市场动态,公司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为五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不含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100%;(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不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200%;第七条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计算公式为:%100*现金选择权价格现金选择权价格)(标的股票参考股价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应当选择下列二者中较低者:(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08年4月20日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之间通过采取互保方式建立关联交易关系,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概述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等行为。
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规定:(一)在关联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亏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时,进行关联交易;(二)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转移的行为。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二)从本质上讲,与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无关;(三)依赖于某种特殊关系;(四)难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交易对方;(五)被人为操纵利润;(六)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输送缺乏必要性。
第六条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本所事前审核:(一)拟与关联人达成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二)拟与关联人达成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三)拟与关联人达成债权、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四)拟与关联人达成资产租赁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五)拟与关联人达成企业合并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深证上〔2023〕92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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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本所对2008年8月28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条所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
(六)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的情况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参照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第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处分。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