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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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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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小编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修订的管理办法
01 办法修订
03 修订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 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 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 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 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1]普通住宅地产项目[2]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委托贷款;(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4]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1]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5.19)2023年合规风控知识竞赛-瑞安万松东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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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023年合规风控知识竞赛-瑞安万松东路营业部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私募基金托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B.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C.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D.以上全选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其中,投资冷静期自()后起算。

A.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B.签署基金合同C.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D.完成特定对象确定3.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的有:()。

A.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B.向投资者口头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C.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D.以上全选4.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关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方向,不得投向的是()。

A.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B.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的项目。

C.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D.以上全选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限制投资者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个月,具体时间以上交所书面决定为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A.1B.3C.6D.12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下述材料中,不包括:()。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8(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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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将取得由()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证明。

A.中国证监会B.中国期货业协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所在期货公司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弥补保证金缺口。

A.期货公司变现资产B.期货公司自有资金C.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D.期货公司结算担保金正确答案:A、B本题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

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3.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

A.收付期货保证金B.存取期货保证金C.划转期货保证金D.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某期货公司在一起债务纠纷中败诉,标的额为200万元,胜诉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在执行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B.人民法院在执行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应的规则或者与期货交易所协商,处理好该交易席位的转让事宜C.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时,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D.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时,可以直接将该席位拿到社会上拍卖,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席位资格正确答案:A、C本题解析: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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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而制定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特点是向限定的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组合和资产配置建议,同时以专业化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市场表现服务于投资者。

一、业务范围及准入条件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咨询、基金管理、资产托管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等;
2. 具备足够的自有资本,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
3. 设立“风险岗”和“合规岗”,负责风险管控和法律合规事宜;
4.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业务管理
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期货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因素确定是否
适合开展该业务,并保证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

2. 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
投资方向和风险控制策略。

对于具体的交易,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风
险评估和审核,并确保交易程序的透明和公平。

3. 资产估值和准确披露:机构应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对所管理资
产进行估值,并通过定期报告向投资者披露业绩、风险暴露等信息,
确保信息的准确和透明。

4. 风险管理和资金保障: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
风险预警和监测、应急预案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运营的稳定。

三、投资者保护
1. 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投资者风险揭示、业务风险提示、投诉处理等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机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
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定期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估和改进。

四、监督管理
1.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力度,加
强对证券期货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监管机构可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向公众披露,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结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规范与指引。

通过准入条件的设定、业务管理的要求和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和市场信心。

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能力,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形式,将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强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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