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管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相关法规

互联网相关法规电商篇•《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浙江省法制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3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次审议稿)》(全文)(201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2015年4月)•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7月)•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2011年1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O2O篇•《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2008年2月)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跨境篇•《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4月)•财政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2016年4月)•国家邮政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3月)•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年9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食药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计委:《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监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监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年9月)•卫健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物流快递篇•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国家邮政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5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次修正案(2015年4月)•国家邮政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2014年3月)•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服务标准》升级版(2012年5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1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2日)数字营销•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2013年7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工信部:《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2011年12月)•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12月)•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2月)互联网+篇•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18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9月)•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4月)•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9月)•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年2月)•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中国互联信息中心域名注册细则》(201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册》(2012年1月)•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9月)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2017年5月)•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12月13日)权益/保护篇•市监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严打不正当竞争•信安标委:《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2019年6月)•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最新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
国际电联批准10G GPON标准

输, 在不 改 变用 户带 宽 的情况 下 , 可通 南 、 广西 等省( ) 区 受灾害影 响的基站 数量大 幅度 减少 , 通信运 行状况均 有 明显好
过增大分 光比接入更多的用户 。 转。 江西 、 福建 、 贵州等省份因灾害还在持续 , 当前受影响的基站数量仍居高不下 ,
据悉 。此次 SNOC S共有 5 3家 I E 0
中, 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管辖通信互联 网业有三项 , 主要是取 消行政审批 , 包括采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案 ) 备 。
批 文中指 出 , 各地 区 、 部 门要认 真做好取 消和 下放管 理层级 行政审批 项 目 各
电子企 业 “ 跨界 融合与 产 业 创新 营造 购 通信系统设 备( 自动进 口许 可类产 品 ) 国际招标 审核 、 出电信 业务市场 审批 、 退
据不完全统计 , 至 7月 1 截 5日,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州 、 西等省( ) 贵 广 区 通信行
业 累计 出动抢修 人 员 96 6 2 3万人 次 、 类抢 修车 辆 31 2 各 4 1万台次 , 投入 发 电油 机 83 7 0台 、 其他设备 2 0 0 0台以上 。 证了各地 通信及时恢复和畅通 , 保 并为防汛抗 洪指挥通信提供 了保 障。保证 了各地 通信及 时有效恢 复和畅通 , 为防汛抗洪指 并 挥通信提供 了重 要保 障。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面 临 的严 峻 形 势 , 据 工 信 部 《 于 做 好 2 1 根 关 0 0年 汛 期 工 业 行 业 应 急
1 G GP 0 ON( G— ON) 准 日前 步做好 当前 防汛抗洪 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 门要 充分认识 当前 × P 标
中国电信黑[2009]179号
![中国电信黑[2009]1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14878f83d049649b66580a.png)
普通中国电信黑[2009]17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取费相关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地市分公司:鉴于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新版定额标准,根据工信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以及中国电信〔2008〕1269号文件要求文件,结合黑龙江省通信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取费相关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电信公司所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电信黑〔2008〕62号、中国电信黑〔2008〕33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请各单位加强沟通和分析,对试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及时总结反馈省公司网络发展部。
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取费相关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我公司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的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在工信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文件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现对黑龙江电信公司通信工程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结算取费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明确。
具体如下:一、概预算表一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不计取预备费。
二、概预算表二(一)仪器仪表使用费:驻地网工程、接入网光(电)缆工程、交换设备安装工程、电源配套工程等不计列仪器仪表使用费,其他工程项目如需取费,最高仪器仪表使用费按照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标准的3折记取(须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测试记录等资料)。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布线工程不计取,接入网工程室外部分(指楼间管道及布放室外光电缆等)按通信线路工程及通信管道管道工程取费标准计取。
(三)运土费:对于管道工程施工,需从远离施工地点取土及必须向外运出土方所发生的费用,以所埋设的管群和人(手)孔(包含混凝土基础)体积的总和(即开挖减去回填),作为倒运土的土方量,按20元/立方米计列、运土量需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确认方可计列,其它通信工程不予计列 (四)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现场与施工企业不足35KM,不计取施工队伍调遣费。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篇一:工信部备案的一些科学知识一、哪些商户需要进行备案?只要在中国大陆服务器上有网站的客户都需要进行ICP备案无备案号客户不允许开通业务。
中国台湾、香港其不其它国家不需要审核就可开通网站二、域名备案有哪几种情况?1.新增备案,即之前从未有过备案,第一次做做网站备案。
2.新增接入,即之前在其他IDC接入商做过备案,此次转接入到我公司。
3.变更备案:已经在我公司备案,需要变更相关重要信息,比如网站负责人、域名等。
4.取消接入:与我公司终止合同,将两日在合同终止两周后取消网站接入。
客户转接入商的,转成功后,书面盖章文件通知我公司客服,取消接入。
网站严重违规,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取消接入。
三、工信部备案流程工信部64号令工信部要求:先备案后接入(正常最多2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北京快备最多7天已经停止)企业备案: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下载和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验单,核验单下载。
第三步:准备报备审核的材料: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
(必须使用蓝、黑钢笔或羊皮纸手工填写并签字,核验单必须是原件,复印无效,企业用户办结必须在核验单上加盖公章)2)博客主办者相关证件个人用户:网站皮夏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请使用原件复印,不能用抓取件打印)企业用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组织管理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站证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备案域名的域名证书,可向您的域名注册商索要。
4)提供职能部门网站部门负责人现场照片一张。
注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播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若干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相关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步:等待工信部审核,一般是2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
检查备案是否通过工信部审核。
我要查询(点击公共信息查询进入后,输入您的域名或主办单位名称查询)第五步:备案进度查询,发邮件到询问进度原因。
2014年增值电信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增值电信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11月目录一、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 (4)2、行业监管体制 (5)3、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5)(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6)(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6)(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6)(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6)(7)通信业“十二五”规划 (7)二、行业市场规模 (7)三、行业的进入壁垒 (9)1、市场准入壁垒 (9)2、资金壁垒 (10)3、技术壁垒 (10)4、合作关系壁垒 (10)5、用户资源壁垒 (11)四、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1)1、政策优势 (11)2、技术优势 (12)3、市场优势 (12)4、中小企业信息化需求巨大 (13)五、行业发展的风险 (13)1、市场集中度较低 (13)2、对基础运营商的议价能力较弱 (14)3、融资渠道匮乏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一、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电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工信部主要的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以及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等。
各地通信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作用是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等咨询服务;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县长在网吧管理整治会讲话.pdf

同志们: 这次专题组织召开网吧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通报网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抓好网吧整治,切实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大家的发言和近期检查的情况看,网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必须要下决心进行整治。
一、为什么要召开网吧管理工作会议 召开这次网吧管理工作会议的目的,一是政府责任;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三是学生家长的期盼。
从政府责任方面讲,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网吧的设立、经营、管理、处罚都做出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
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规的执法主体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加强对网吧的监管管理,是地方政府的责任。
我县网吧只有16家、720台终端设备,总体规模、辐射范围和占用面积都不大,看起来很小;但从条例的执行情况,从今天与会人员谈到的危害和网吧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学校、家长、政府所为之支付的社会成本与网吧经营成本绝对不能相比的,绝对不是小事。
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方面讲,近年工信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采取举报不良网站等形式,净化网络污染,取得了很大的效果。
但是网络源头污染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传播的一些信息良莠不齐、鱼珠混杂,加上青少年的分辨能力与抵御诱惑能力相对较低,一些不良网络信息导致青少年成长受阻。
受此影响,有的未成年人整天生活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有的步步沉沦、堕落,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家庭、社会为之付出巨大代价,而且青少年因直接或间接网络因素,所引发的犯罪比例逐年攀升。
有的网吧甚至成为预谋犯罪、窝藏犯罪的地点,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从学生家长的期盼方面讲,近期许多家长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反映,要求政府加强网吧管理,还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言辞恳切,心急如焚。
我们都为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成长都有较好的心理预期;同时我们又为人子女,都经历了未成年时代,父母对我们也寄于了深厚的期望。
中国电信公众客户装维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公众客户装维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装维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4)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职责 (4)第二节客户端装维工作界面划分 (7)第一节客户端装维服务的基本原则 (7)第二节预约装移机服务 (8)第三节上门服务规范 (9)第四节安装和移机 (11)第五节障碍查修 (12)第六节设备维护 (13)第七节工单管理 (15)第三章装维工单客户回访要求 (16)第四章客户有关装维方面的投诉处理 (17)第五章装维工作的应急保障 (19)第六章与相关部门工作的沟通协作 (19)第八章装维工作外包管理 (20)第九章装维质量管理 (21)第一节装维质量监督检查 (22)第二节装维质量分析会 (23)第三节装维工作统计 (23)第四节装维质量评估(考核)指标 (25)装维质量评估(考核)内容及指标 (25)附件1 :装移机线路布放规范要求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端装维服务工作是客户认知中国电信品牌和感知中国电信服务质量的关键接触点,为规范客户端装维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客户可感知服务质量,有效支撑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众客户(不含政企客户)有线接入的固话、宽带、IPTV、家庭网关、FTTH-ONU等客户终端的装机、拆机、移机、修障及日常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户端装维服务的基本任务:(一)建立高效的、以客户可感知为导向的装维服务保障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客户装维服务水平。
(二)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以技术支撑为保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优化装维服务流程,确保向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装移机及故障处理等服务。
(三)严格执行装移机安装规范和客户端操作规范,确保装维服务质量。
(四)做好用户引入线等设备的主动性和预防性的维护工作,减少客户通信故障的发生。
(五)按照《中国电信全业务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与装维服务相关的客户投诉。
(六)定期对装维服务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2019年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2.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
严格落实《通告》《实施意见》《通知》和通报等文件有关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对于通过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用户举报和督导检查等发现的违规问题发现1次扣5分。
(2)自2019年1月起,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中,连续2个月万次国际来话监测出诈骗电话次数超过50(含)的,每次扣5分。
4.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100分;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75分;发生较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50分;发生一般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25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被通报一次扣50分;被处罚一次扣100分(注4)。
指标类别
考核要求
备注
一、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专业公司通用考核要求(6分)(注1、注2)
1.网络与信息安全机构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同2018年。
2.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管理 规范清理数据对外合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18〕315号)要求,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及职责,建立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完成合规性评估。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的相关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自查,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健全重大突发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对重大数据安全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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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运行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
各级网络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网络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网络运行维护技能,增强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在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网络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时,应当按照电信监管部门的要求,停止相关通信干线和通信枢纽的施工、系统割接、版本升级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本企业的网络拓扑图、网络运行基础数据等信息,并接受电信监管部门的指挥、调度以及对网络资源的调配,保障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九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盗窃、破坏电信设施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网络运行稳定可靠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建设部门应当提前与运行维护部门协商一致,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机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强机房的封闭式管理。
对机房划分区域管理,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重要区域应当配置门禁设施,控制进入人员。
第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掌握电信网络的技术特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维护手册操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机房等电信设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工作。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运行维护岗位责任制,强化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加强备品备件和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对电信设备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与演练,定期对供电、空调、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电信设备进行测试、清洁、维修,合理调整电信设备配置,做好全程全网的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网络运行质量情况,保证电信设备的各项维护技术指标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将电信设备、传输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外包的,应当严格考查代维企业的资质,签署保密协议,留存操作记录,定期检查和评估代维企业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并对代维企业在网络运行维护工作中造成的网络运行事故负责。
第十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电话网局数据(如交换网中的路由、局向、电路、信令、计费、控制方式等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备份相关系统文件和局数据文件。
局数据的创建、修改应当设置相应的权限和密码。
修改重要局数据或大量局数据时应当制定相关预案并在话务闲时进行,相关局数据修改前应当制作系统备份文件。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交换、传输、信令等设备的软件版本进行分级管理,并做好系统文件的备份。
软件版本升级前应当制定相关预案,在软件版本升级失败时,能及时倒换恢复。
国际出入口局、长途交换局、TMSC(汇接移动交换中心,下同)、网间关口局、省际传输设备、省际信令设备等的软件版本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报送;汇接局、端局、MSC(移动交换中心,下同)、省内传输设备、省内信令设备等的软件版本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报送。
第十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报送网络运行基础数据,报送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分析与检查,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架构保护措施是指对交换设备、传输设备、传输线路、供电系统等通信设施以及信令网、同步网等支撑网设备所采取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保护措施。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隐患,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国内长途电话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一)省会城市和具备条件的非省会城市的长途交换局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长途交换局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省际长途交换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长途路由,省际长途交换局应当与两个以上的国际出入口局相连。
(二)长途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固定本地电话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一)汇接局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汇接局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汇接局与长途交换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端局至长途交换局、汇接局、端局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一)TMSC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TMSC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TMSC间及其与国际出入口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MSC至TMSC、MSC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条件具备时,HLR(归属位置寄存器)应当采用1+1或N+1备份。
(四)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五)在条件具备时,基站传输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卫星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一)在条件具备时,重要卫星地球站的发射机等配置应当采用N+1备份。
在条件具备时,不同卫星地球站之间应当采用卫星链路备份,避免单一卫星链路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二)在条件具备时,卫星地球站至其他电信网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三)在条件具备时,卫星通信网在组网时应当有备份卫星转发器,避免单一卫星转发器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互联网骨干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一)网络路由设备均须采用双路由或多路由、双归属或多归属方式互为备份,在条件具备时,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互为冗余。
(二)应当在域名解析服务器等重要服务器使用防火墙和防病毒等软件,具备一定的容错、防病毒传播、防恶意软件、防网络攻击、防黑客攻击及防范其他来自内部和外部各种常见攻击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服务器应当冗余配置,在条件具备时,其他应用服务器应当冗余配置,并有相应的数据备份机制,在单一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升级时,避免引起互联网业务的中断或系统瘫痪。
(四)应当对重要服务器的各种操作进行权限控制,并保留相应的操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