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常识一: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常识二: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无论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
物业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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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形象案例
案例一:业户利益重于一切
概述——地处浦东一处高档的具有欧美风情的外销别墅,免费帮助照看小孩。的服务很受业户欢迎,经常有业户打电话来预约。 一天中午,管理处的顾小姐因要去参加她外公的追悼会早早地吃过中饭,把下午的工作交待一番后她准备离去。突然接到别墅内A座12号瑞士太太的电话,说因下午要去参加一个聚会,想请顾小姐去家里帮忙照看一下孩子。她家共有3个孩子,最小的仅几个月。这让顾小姐感到为难:一边是自己亲爱的外公见最后一面的时候,一边是关系到公司声誉的问题。顾小姐顾不上太多的思考,一口答应了瑞士太太的请求,不声不响地到她家照看小孩去了。一直到她完成任务回来后,人们才发现她没有去参加追悼会。
案例三:受到业主怠慢误解
一天清晨,马立宏巡查到某楼2单元时,忽然发现101室的防盗门上插着一串钥匙。这一定是业主一时疏忽,开门后忘记把钥匙取下来了,楼上还有好几家正在装修,万一被进进出出的人拿走……想到这里,小马走过去按响了101室的门铃。 轻轻按了几遍,都没有动静。小马有点急了,最后按的一下时间稍长了一点。这一次铃响还没有响完,就听到里面有一个人大声问到:谁啊,大清早,干什么?业主有些发脾气了,但还是打开了门。小马简单说明情况后,把那一串钥匙双手递给业主。或许业主还没有摆脱被惊扰的不快,不冷不热地说个谢谢就回房里去了。想一想,小马心里挺不是滋味的。 第二天巡楼的时候,小马又与这位正在家门口锻炼身体的业主期而遇。您早,先生!小马想打个招呼就离开。这位业主却快速走了过来。塞给小马一百元钱,还说昨天还没有醒过神来,没有好好谢谢你,不好意思,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别嫌少,以后帮我多盯着点。小马把钱硬塞回去,说声关注和保障您的安全,是我们应该做的,就转身跑开了。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读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读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典型物业纠纷案例为例,进行解读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业主的房子被楼下装修的卫生间漏水严重影响生活。
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得到的回复都是“正在处理中”,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解读:此案例属于邻近权纠纷,即其中一方因相邻关系受到了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解决问题。
然而,物业公司并未有效解决问题,应当被批评并追究责任。
解决方案:业主可以通过物业服务投诉电话或者写反映材料,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让物业公司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同时,业主还可以与楼下装修的业主协商解决方案,如请专业人员修缮或防水,减少影响。
案例二:业主在自己的房屋内改造装修,但被物业管理人员要求停工,并要求业主缴纳装修费用。
业主认为自己的装修没有影响到其他业主,不应缴纳费用。
解读:此案例涉及到的是业主的权利问题。
在小区中,业主有改变自己房屋的权利,但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审批和同意。
另外,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装修造成其他业主的影响,因此要求停工并缴纳费用是合理的。
解决方案:业主在装修前,应当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提交装修计划,听取物业公司的审批意见并承诺不会影响其他业主,以避免对其他业主的影响。
如已经开始装修,可以通过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纠纷,同时缴纳相关罚款或装修费用。
案例三:物业公司非常不负责任,各种问题拖延不处理,如有业主反映问题,总是推卸责任或者回避问题,对业主的合理要求没有保障。
解读:此案例是物业公司工作责任问题。
物业公司是整个小区的管理者,负责解决各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管理问题,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
然而,一些物业公司工作不负责任,推诿问题,给业主带来了困扰和不满。
解决方案:业主可以团结起来,通过业委会或者联名投诉方式,向上级部门投诉,让物业公司履行责任,加强管理,及时解决问题。
江苏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纠纷案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纠纷案例核心提示明确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开展物业管理的基础。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在辖区内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职权。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调整和分割显然属重大事项,因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还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决定。
待划分区域内的单个业主如果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行政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具体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上述因素,并经业主大会决定通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划分。
[典型案例]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行政规划纠纷案黄金成等25人系“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业主。
该住宅区位于成都市草金公路以北、清水河以南,按开发时间顺序和规格分为一期、二期、三期、精装版一区、二区、沿河别墅和临河别墅等楼群,共有207幢5,726套。
不同楼群间由围墙、道路分割为相对独立的院落,院落间有些市政公共通道,其中一期楼群所处地域属甲社区居委会,其他属乙社区居委会。
该小区有部分供电设备为小区自管,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物业管理用房未作法定权属界定。
2003年11月24日该市武侯区房管局发出通知,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分为A、B、C、D、E五个物业管理区域,对各区域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了划分,并请业主成立相应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告黄金成等25人不服被告武侯区房管局将住宅区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向该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被告武侯区房管局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武侯区房管局作出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通知,是武侯区房管局对物业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1. 火灾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火灾安全检查和消防设备维护,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控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 电梯故障事故: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定期进行电梯检修和维护,导致电梯出现故障,造成居民被困或发生意外伤亡。
3. 保安人员巡逻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时安排保安人员巡逻,导致小偷入侵,居民物品被盗,产生安全隐患。
4. 水管漏水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忽视水管检修和维护工作,造成水管漏水,导致房屋受损和居民生活困扰。
5. 暴力事件发生:未经过滤的租户进入住宅小区,导致暴力事件发生,令其他居民感到不安与恐惧。
6. 管道堵塞事故: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定期清理排水管道,导致堵塞,影响居民生活和公共卫生。
7. 维修工质量不合格:物业管理公司雇佣不专业的维修工进行维修工作,导致维修质量不合格,无法解决居民投诉和问题。
8. 物业费用管理不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妥善管理和使用物业费用,导致财务混乱和物业设施维护不到位。
9. 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和修复住
宅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导致居民生活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10. 环境卫生不达标: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垃圾和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导致居民不满和生活质量下降。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收费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物业收费诉讼案例。
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在购房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每月物业费用为200元。
然而,不久后,物业公司却擅自将物业费用提高到300元,并以“涨价是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要求业主缴纳。
李先生对此感到不满,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便决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购房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则辩称,由于小区设施的改善和服务的提升,物业费用的调整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李先生多收取的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来的物业费用标准。
这个案例反映了物业收费问题中的一些典型情况。
首先,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
物业费用的调整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业主的同意。
其次,物业公司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有权要求降低物业费用或者解除合同。
最后,业主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能够对物业收费问题进行公正的判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物业收费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
其次,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和调整程序,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同时,物业公司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最后,业主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物业收费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问题。
通过典型的诉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问题。
然而,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会影响到物业业主的利益。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业主有所帮助。
案例一:业主维权续篇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
虽然业主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决办法。
最后,业主们组成了一个自愿的业主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在该委员会的主持下,业主们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寻求了法律援助。
该案例反映出,对于物业管理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业主维权的方式是通过商议形成有效的维权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通过投诉、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讨回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履行责任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的管理相对较好,但是一个业主非常不满。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清洁不力,导致风雨时变得非常滑。
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在前段时间遭遇了一次留置,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尽管业主多次咨询,但物业公司未予有效解决。
在律师的支持下,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该案例表明,物业管理方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时,业主需要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并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物业公司乱收费某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时,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比周边区域高出很多。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费用标准,极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该小区业主组织了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其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在多方面斡旋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上级部门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规范收费的合同。
该案例说明,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抗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制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标准,以保护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物业服务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房地产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物业服务纠纷也随之出现。
下面将通过剖析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物业服务纠纷的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管理职责的纠纷。
小区的业主发现小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导致垃圾堆积、杂草丛生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业主们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得到的回复都是“会督促保洁工人加强工作”,事实上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选择了法律救济,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居民们的经济损失,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改正该小区的保洁问题。
该案例反映了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方面的不力,以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物业费的纠纷。
在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职责,导致小区内的电梯经常发生故障。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未能及时修理电梯,使得业主们不得不支付额外的费用请外部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因此,业主们拒绝支付物业费,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修理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该案例体现了业主在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维护意识,以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行性。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的纠纷。
在高档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小区常发生入室盗窃案件。
业主们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改进建议,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加强巡逻、增设监控设备”等,事实上这些措施并不起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联合起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增加保安人员、升级监控系统等。
物业管理公司最终采纳了业主们的建议,并对小区的安保措施进行了改善。
该案例反映了业主们合法权益受损后的反抗能力,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其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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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案例二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基本案情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能尽到驱赶小区的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
诉讼中,何某认可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
双方均认可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管理中心尚未收取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收取车辆管理费,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而何某主张的流浪狗造成其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车辆损坏,超出某物业管理中心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故法院驳回何某要求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人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人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何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提出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建议基本案情业主倪某以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启用专项维修基金对住宅防水工程、外墙渗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导致其居住房屋漏水,不断发生经济损失为由,主张某物业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中法院曾先后2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由于最初漏水时的状态已不存在,鉴定公司无法对渗水原因进行分析,故终止鉴定。
某物业公司称,由于倪某的违建阳光房没有拆除,因此无法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倪某称涉案房屋自收房后就发现渗水,双方认可倪某曾向某物业公司报修,某物业公司进行过维修,但一直未能彻底解决渗水问题。
可见某物业公司并未怠于履行维修义务。
物业服务人申请启动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一定条件和程序;现倪某自建的阳光房并未拆除,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渗水原因及渗水问题已经达到需要启用公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程度,鉴定机构也未能作出鉴定,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对于倪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启动公共维修基金对公用部位进行维修、未履行物业服务人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倪某据此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中符合规定人数和面积条件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案例四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基本案情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刘某交纳物业费,诉讼中刘某认为涉案房屋与开发商的样板间存在差异,开发商宣传和实际参观的带有阁楼,但实际上是闷顶,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其购买房屋,导致未进行验收收房。
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其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在某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
刘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验收交接等问题,均属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刘某认为案涉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其可另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理由。
要点提示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诉讼等途径解决。
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五业主以房屋长期闲置无人居住且已自行关闭供热阀门为由要求减免供暖费,应否予以支持基本案情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崔某交纳供暖费,崔某以其暂时搬家不再居住,并已经关闭其户内供暖阀门,且当面告知了某物业服务公司会计等为由,主张其只需支付基础供热费用即标准费用的60%。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锅炉供暖系统运营协议》《供暖协议书》,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采暖服务。
涉案房屋散热片的阀门位于业主户内,可由业主自行调控,崔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暖季涉案房屋散热片阀门始终处于关闭状态,亦不足以证明已在每个供暖季开始前告知了某物业服务公司并与之履行了相关手续,故对崔某关于其只需支付基础供热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
要点提示小区供热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考虑单个业主的供热,还要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和供热设施的维护问题。
小区采取集中供暖方式,如果由于技术限制无法给个别业主单独停暖的,业主不能仅以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案例六新物业服务人接管老旧小区后积极进行维护整改,业主以原有设施老化失效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基本案情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苏某交纳物业费,苏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达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如绿化缺失、路灯损毁严重、消防设施不到位、公示栏长期损坏为由拒交物业费。
诉讼中法院查明,某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小区之初,小区业委会曾委托某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小区状况进行评估。
《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报告》结论为:小区交付使用至今已近15年,由于日常维护保养不当,项目共用部位破损情况较为普遍,共用设施设备组件均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失效,经年损耗现象尤为突出及明显……电梯系统、安全防范、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绿化工程等9项查验项目均不合格。
鉴定报告附有大量现状问题的照片。
包括现场交接资料缺失,地灯、路灯锈蚀,楼道瓷砖脱落,园区路面破损,消防设备年久失修,各电梯均存在不同程度问题,消防设施老化、地下水管漏水等问题。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苏某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出现物业服务问题。
但根据小区业委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监理公司出具的《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报告》可以看出,案涉小区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入驻之前即存在着诸多物业设施老化、失效等问题。
某物业管理公司入驻案涉小区之后一直在积极履行维护和整改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案涉小区自身存在的问题,其物业维护以及工程改造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推进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个过程需要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相互配合和理解。
苏某所主张的小区物业服务尚存在诸多问题的理由不能成为减少其应交纳物业费的合理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在老旧小区,有的业主常常以小区设施老化、失效为由拒绝向接管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
因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造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成,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否尽到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小区原有实际情况及新物业服务人入驻小区后是否尽到法律法规和物业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小区原有的公共设施是否积极进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七调整物业服务价格需依法进行基本案情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刘某,要求其按照上调后新的物业费标准交纳物业费。
刘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其他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更改收费标准,属于擅自上调价格,拒绝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协商后共同表决确定。
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即便人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但与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表决的过程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不能产生对其他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综上所述,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刘某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要点提示依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