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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引言: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中的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或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然而,由于物业费的数额较高,一些业主不愿支付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导致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

今天我们将介绍8个拒交物业费成功胜诉的案例,以了解在此类纠纷中,业主赢得胜诉的原因。

案例一:A小区业主成功拒绝支付物业费背景:A小区由多栋住宅楼组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比例缴纳物业费,但A小区内部的服务并不到位,且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

诉讼过程:A小区的一位业主提出了起诉,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并认定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裁定业主可以暂停支付物业费直至物业公司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和改善服务。

案例二:B商业综合体业主降低物业费用背景:B商业综合体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物业费过高。

诉讼过程:B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联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降低物业费用并改善服务质量。

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并认为物业费的数额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用并提升服务质量。

案例三:C小区成功终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背景:C小区的业主长期以来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持有异议,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诉讼过程:C小区的业主向法院申请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理由是物业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已支付的物业费用。

案例四:D住宅小区追回被多收物业费背景:D小区内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多次重复收取物业费,并且收费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诉讼过程:D小区的一位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收费方面存在失误,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案例五:E商业综合体业主成功要求退回物业费背景:E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卫生保洁等服务,且服务质量明显下降。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9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1. 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期保洁,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

2. 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逻,导致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件。

3. 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理由1. 关于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物业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物业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某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张某某系某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绿化、保洁、安保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标准、缴纳方式及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小区绿化维护不到位,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2. 小区保洁工作不彻底,公共区域存在垃圾;3. 小区安保措施不严,外来人员随意进出;4.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且未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

张某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1. 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2. 张某某作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张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1. 解除张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 某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某已缴纳的物业费;3. 某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物业管理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

物业服务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物业服务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由:物业服务费纠纷二、案件背景某市XX小区自2008年交付使用以来,由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

然而,从2015年开始,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标准过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越来越多,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为此,原告某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但被告未能收到显著成效。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合法?2.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以下为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认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合法。

2. 关于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虽然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异议,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服务义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服务内容做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3.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基本符合政府规定,且已得到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因此,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胜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1.楼上楼下产生噪音纠纷:一户楼上居民常常在深夜放音乐,影响到楼下居民休息。

楼下居民多次上门要求楼上居民减少音乐声音,但未见改善。

最终,楼下居民向物业公司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对楼上居民进行劝告,解决了纠纷。

2.小区停车位争夺纠纷: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居民之间发生争抢停车位等纠纷。

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开会商讨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对停车位进行划分,并制定了停车规则,减少了停车位争夺问题。

3.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纠纷:小区业主公共区域如花园、游泳池等使用权产生纠纷。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使用规则,并定期向业主发送使用须知,明确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及使用方式,减少了相关纠纷的发生。

4.物业维修保养纠纷:物业公司未按时维修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业主联名投诉物业公司,要求尽快解决问题,并威胁要解除物业合同。

物业公司在业主的压力下积极解决问题,提升了维修保养的质量。

5.小区绿化和环境问题纠纷:小区内绿化不到位、环境脏乱等问题引起居民不满。

业主联名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要求改善小区环境。

物业公司加大了对小区的绿化和环境维护力度,使小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6.小区安全问题纠纷:小区内发生了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居民对小区的安全性提出质疑。

业主组织成立小区安保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作,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安保人员的数量,并提高了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了相关纠纷的发生。

7.物业费用纠纷:物业公司对收取的物业费用缺乏透明度,业主对物业费用的标准和使用不满。

业主联名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明细,物业公司配合并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费用使用情况报告,消除了纠纷。

8.小区电梯故障纠纷:小区电梯频繁故障,导致业主生活不便。

业主多次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电梯。

物业公司加大了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力度,增设了电梯维修专职人员,有效解决了电梯故障的纠纷。

9.小区违规建筑纠纷:有业主私自在小区内进行违规建筑,影响了小区整体形象。

恒泉物业法律诉讼案例(3篇)

恒泉物业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恒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泉物业”)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公司。

该公司承接了多个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项目。

在某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与恒泉物业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二、案件起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5月与恒泉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恒泉物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发现恒泉物业存在以下问题:1. 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带养护不到位;2. 公共设施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3. 小区安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委员会多次与恒泉物业沟通,要求其整改。

但恒泉物业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恒泉物业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过程1. 诉状递交2020年6月15日,业主委员会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解除与恒泉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要求恒泉物业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2. 被告答辩恒泉物业收到起诉状后,于2020年7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1)合同签订后,恒泉物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业主委员会提出的部分问题,系因小区业主违规使用公共设施等原因导致,与恒泉物业无关;(3)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违约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

业主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原件;(2)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坏、安保措施等方面的照片及视频;(3)与恒泉物业沟通记录;(4)其他相关证据。

物业法律责任纠纷案例(3篇)

物业法律责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未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对应的服务,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

物业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拒绝退还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物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

三、案件事实1. 业主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并与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等。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 李某入住后,发现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存在损坏,如路灯不亮、电梯故障等。

同时,小区内环境卫生状况不佳,绿化带杂草丛生,垃圾清理不及时。

3. 李某多次与物业沟通,要求其及时维修损坏的公共设施,清理环境卫生。

物业在收到李某的投诉后,虽进行了部分维修和清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4. 李某认为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

物业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拒绝退还费用。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收到李某的投诉后,虽进行了部分维修和清理工作,但未能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故物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 关于李某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与物业之间的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物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导致李某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退还李某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案例启示1. 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2. 业主在入住后,如发现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及时与物业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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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4 月 8 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

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蓦地浮现的转弯车辆撞翻。

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 15 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被撞老人的女儿 (业主) 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

于 4 月 19 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 1 万元。

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

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

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

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

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者违法行为)。

固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

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者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另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

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

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

据了解,某年 5 月 28 日下午 4 时摆布,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歇息。

蓦地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

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

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

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

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 (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 )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

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5 月 29 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赋予补偿费用 200 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

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 300 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 月 2 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

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 620 元、误工费 150 元、交通费 17 元、精神损失费 1500 元、工商登记费60 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

分析: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

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

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

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

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7 月20 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 万元、供暖费6076.2 元、车位管理费1500 元。

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 年先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 2.9 万余元、供暖费6000 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 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

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

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 条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催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催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

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催促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

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

如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

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决定。

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 栋701 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造物的专有部份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造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造物的专有部份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第二, 当部份业主将物业建造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 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份业主的物业建造物空置而有所减少.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造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 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造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造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造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典型案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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