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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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

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

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

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二0二0年十月前言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严格按照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断推动建设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特编写本手册。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结合四川省实际进行编制。

全册共分为:常规建筑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市政工程材料、地基基础工程材料、钢结构工程材料、幕墙工程材料和消防工程材料等七个部分。

对于未涉及的标准规范及更新后的标准或设计有要求的,按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本手册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将见证取样的依据、数量、方法介绍给读者,为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搞好见证取样工作,共同把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关提供方便。

本手册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11号;电子邮箱:496456278@)。

主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建工科学研究设计院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禾力建设工程检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业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四川冶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四川四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精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沈伟王锦金永树吴东尹显舫张厚卿袁国军赵飞刘清蕙叶勇刘泳钢牟小松毛海勇杜慧兰范伟李娜赵斌文圣宋登富吴林林君吴鹏杨曜曾沙张雷张欢游昌海朱彪黄志能杨莲胡珂韩舟主要审查人:向学陈家利陈曦王进王德华吴体赖伟黎明吕萍刘雄欧阳林戴歆沈悦时蒲明晓杨金秋田东刘刚祝群刘潞李晋源目次第一部分常规建筑材料 (1)第二部分建筑节能材料 (37)第三部分市政工程材料 (58)1.道路工程 (58)2.桥梁工程 (66)3.轨道交通工程....... .. (71)4.绿化工程 (79)第四部分地基基础工程材料 (80)第五部分钢结构工程材料 .................................................................................. ..91第六部分幕墙工程材料 ............................. .. (102)第七部分消防工程材料 .......................................................... .. (108)第一部分常规建筑材料-1--2--3--4--5-第二部分建筑节能材料。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一、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的业务内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专项检测的业务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内容: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0)地基、垫层、门路路基、门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11)建筑外窗、幕墙材料;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加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二、检测机构天分尺度和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天分按照其承担的检测营业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天分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天分。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见证人员:应有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标志。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

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15:40 来源:四川省建设厅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记录60015条中标信息530114条川建质安监〔2010〕2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4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于提高我省检测工作质量、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测业务的委托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由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给一家检测机构。

二、关于检测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大部分检测机构按要求基本完成了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极大地提高了各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在杜绝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由于各检测机构需要逐步熟悉使用的软件,各检测软件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间需要一个互相摩合的过程,为了使《监管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定于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测数据自动实时上传的试运行期。

在此期间,各检测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学习、熟悉使用的软件,发现问题立即和有关单位衔接并及时改进。

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暂不要求实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届时,凡是未上传的检测报告和数据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对该机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信用扣分。

三、检测合同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要求提交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检测业务委托合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15:40 来源:四川省建设厅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记录60015条中标信息530114条川建质安监〔2010〕2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4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于提高我省检测工作质量、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测业务的委托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由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给一家检测机构。

二、关于检测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大部分检测机构按要求基本完成了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极大地提高了各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在杜绝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由于各检测机构需要逐步熟悉使用的软件,各检测软件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间需要一个互相摩合的过程,为了使《监管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定于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测数据自动实时上传的试运行期。

在此期间,各检测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学习、熟悉使用的软件,发现问题立即和有关单位衔接并及时改进。

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暂不要求实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届时,凡是未上传的检测报告和数据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对该机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信用扣分。

三、检测合同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要求提交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检测业务委托合同。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版(4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版(4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版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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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外保温材料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
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防火材料应当实施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选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装修材料/外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在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施工单位取样时,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分类表》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批次标准》中所规定的样品种类、规格、数量、批次和燃烧性能等级,随机抽取样品,将样品当场封装,并加贴见证取样(抽样)封条;同时应当详细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单》、《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委托单》,建设或者监理、施工单位须在取样单、委托单和封条上加盖印章,有关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三、见证取样结束后,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建设、监理单位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在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时,必须同时提交《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单》及《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委托单》,对“告知单”、“取样单”和“委托单”缺失或者不全的,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收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核查你单位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和现场实际使用防火材料的一致性,对有疑义的防火材料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办理送检手续地址、时间
受理单位:四川省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受理地址:成都市石人南路19号(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停车场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 下午2:00至17:30
联系电话:(寄、送样)、(查询报告)、(业务咨询)
传真:87342707
账号户名:四川省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开户行:农业银行成都蜀西支行(行号:1)
账号:8111
《告知单》、《取样单》、《分类表》、《委托单》等资料下载、检验报告查询等可以登录四川消防网防火材料检验中心栏目,网址(进入后点击防火材料检验中心栏目)或直接登录http:/。

业务咨询/服务QQ群:210472991、QQ:609686900、2411727626。

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遂宁市河东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防火设计中所采用的下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
注:1、请在选用的材料名称后□内打√(未列出的请在其他处填上你选用的材料名称);2、同一部位选用多种材料的,请在“样品数量”栏内填上材料名称序号×样品数量;并在对应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栏内注明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A、B1、B2);3、样品规格请参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分类表》制作;4、本告知书为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由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在送检样品时,提交检验机构,另一份在申报工程验收时和检验报告一并交至公安消防机构。

本告知单应当使用电脑填写后双面打印并签字盖章。

5、外保温材料应当注明见证取样批次总数。

(公安消防机构盖章)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单
注:此取样单应当填写一式三份,建设或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验机构各执一份。

请在“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栏内注明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A、B1、B2),样品规格为采购时防火材料原有尺寸规格型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委托单
注:本表带*号项目由检验机构填写,其他项目由委托单位填写。

附件5:
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分类表
注:此表中检验费用和检验周期等项目参照四川省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检验机构的解释为准。

附件6:
四川省建设工程装修防火材料/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批次标准
附件7:
四川省建设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及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督查细则
注:总分100分,按项目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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